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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贷未还清一方反对怎么处理

唐** 河南-信阳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05 08:06:00 469人阅读

离婚房贷未还清一方反对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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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涉及未还清贷款的房屋,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诉讼解决。对于夫妻共同房产,按不同主张情况处理;房屋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时,协商不成法院先判使用,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分割。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离婚时未还清贷款的夫妻共同房屋,若双方都主张所有权,采用竞价,出价高者得房并补偿对方,剩余贷款自己还;仅一方主张,取得方补偿对方房屋现值减剩余贷款后的一半,贷款自行承担;双方都不主张,法院拍卖,价款先还贷款,剩余分割。若房屋未取得完全所有权,协商不成法院不直接判归属,先判一方使用,等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起诉分割。这一系列规定保障了离婚双方在处理此类房产问题时的合法权益。若您在离婚房产分割方面遇到类似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05 13:2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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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涉及未还清贷款房屋且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通过诉讼解决。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法院会依不同情形处理。若双方都要房屋,通过竞价确定归属,出价高者得房并补偿对方,剩余贷款由其偿还;若仅一方要房,取得方补偿另一方房屋现值减剩余贷款后的一半,自行承担剩余贷款;若双方都不要房,法院拍卖房屋,价款先还贷款,剩余部分分割。若房屋未取得完全所有权,协商不成时法院不宜判所有权归属,可判一方使用,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分割。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双方在离婚前应尽量友好协商,明确房屋处理意向,避免诉讼带来的时间和精力消耗。
-若选择诉讼,要准备好房屋相关的购买合同、贷款合同、还款记录等证据,以保障自身权益。
-对于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使用方应妥善维护房屋,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影响后续分割。

2026-01-05 13:00: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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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遇到还有贷款没还清的房子,要是夫妻两人商量不好,就可以去法院打官司解决。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这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
第一,如果夫妻双方都想要房子,那就可以通过竞价的办法来决定房子归谁。谁出的价格高,房子就归谁,然后这人要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剩下的贷款也由取得房子的一方接着还。
第二,如果只有一方想要房子,那取得房子的一方要给另一方补偿,补偿的金额是房子现在的价值减去剩下的贷款后的一半,剩下的贷款就由取得房子的一方自己还。
第三,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想要房子,法院可以把房子拍卖掉。拍卖得到的钱先把剩下的贷款还上,剩下的钱夫妻两人再分。
要是房子还没拿到完全的所有权,夫妻商量不好时,法院不会直接判决房子归谁,而是会先判由一方使用。等拿到完全所有权后,夫妻双方可以再去法院起诉分割房子。

2026-01-05 11:15: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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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时涉及未还清贷款的房屋,若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无法协商,可通过诉讼解决。若双方都想要房屋所有权,采用竞价方式,出价高者得房,向对方支付补偿并承担剩余贷款。
(2)若仅一方主张所有权,取得方要给另一方房屋现值减去剩余贷款后一半的补偿,同时自行承担剩余贷款。
(3)若双方都不主张所有权,法院会拍卖房屋,所得价款先还贷款,剩余部分双方分割。
(4)若房屋未取得完全所有权,协商不成时法院不会直接判所有权归属,而是先判一方使用,等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另行起诉分割。

提醒:处理这类离婚房产问题时,要注意保留购房及还款相关凭证。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05 10:11: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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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双方对未还清贷款房屋归属无法协商时,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双方都想要房屋,可进行竞价,出价高者得房,给对方补偿并继续还剩余贷款。
2.仅一方要房屋,取得方给对方房屋现值减去剩余贷款后一半的补偿,自行承担剩余贷款。
3.双方都不要房屋,法院拍卖,价款先还贷款,剩余部分双方分割。
(二)若房屋未取得完全所有权,协商不成法院不直接判归属,可先判一方使用,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01-05 08:32:33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清算时未履行合同怎么处理不同场合清算时未履行合同的处理办法,具体如下述所述:所谓“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从理论上讲可能有三种情况:1、破产企业负有履行义务但未履行的单务合同;2、破产企业未履行但对方已履行的双务合同;3、破产企业与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或虽已开始履行但均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从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角度看,前两种情势下之合同,破产清算组均应解除而不应选择履行,因为,一方面,继续履行无益于破产财产价值的维持;另一方面,相对人履行完毕后,就处于一种不具有任何担保利益的一般债权人地位,应当与其他一般债权人一起平等地参与破产分配,破产程序进行的宗旨又在于全体债权人平等分配的满足,与其他债权人相比,这样做对其利益的保护并无歧视和不妥。但如果反之,则必然会在该相对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产生厚此薄彼的待遇,有违破产程序所应遵守的公平原则。而对于相对人负有义务的单务合同,或者双方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但破产人已履行完毕而相对人未履行的,应该不受破产宣告效力的影响,清算组对此只能请求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该请求权行使的结果利益归属于破产财团。如此对相对人的利益并无损害,因为相对人只是履行合同上本来已经确定的义务。由此可以认为,就破产人负有义务的单务合同以及相对人已履行而破产人未履行的双务合同,破产宣告时清算组不能选择履行,只能解除合同;反之则只能主张继续履行。故而,前述第26条规定的清算组的选择权不应适用于破产宣告时只有一方负担义务的场合,而只应适用于前述第三种情形,即双方均未履行或均未履行完毕甚或相对人已履行完毕而破产人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二、相关法律中的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这是企业破产法就破产宣告对一般合同产生的效力影响所作的概括性规定。合同有单务与双务之分,仅就双务合同而言,我国现行立法所调整的有名合同就有诸如买卖、能源供应、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十余种之多。这些种类繁多的合同,相互间因性质和内容存在较大差异,于一方当事人宣告破产时,较难统一运用一个完全相同的方法求得解决,因此,破产立法应当就一些特殊的合同设定一些特殊的处理方法。但鉴于立法不可能针对每一种合同面面俱到地作出规定,因而又必须在总体上设定一个一般的处理原则。考究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可以发现,一方面,我国立法对凡是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即赋予破产清算组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的选择权(以下简称清算组的解除权)这一原则性规定,与国外相关立法的通例-只对双方均未履行的双务合同,破产管理人始有选择权存在明显差异;另一方面,对一些诸如租赁、保险、承揽、行纪等特殊的双务合同,立法并未在上述一般原则之外设定特殊的处理规则;再者,关于破产清算组行使选择权后如何恰当地照顾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现行立法也显得过于笼统,比如清算组解除合同是否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以及违约请求权如何对待等,均缺少规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不还房贷银行多久催收到了要还款的时候,如果你无法还贷的话,一般的银行都有一段时间,如一星期内会催促你还款,如果你及时还了。那么这一星期之内就不需要缴滞纳金了。如果你三个月之内归还的话,就需要缴纳贷款和滞纳金了。当然了,如果这个时间已过,银行是可以通过走法律的方式了。到时候就麻烦了。也有这种可能,当你的房贷是在交不起的时候,如果你没在房管部门做过抵押登记,那么银行时可以要求开发商收回你的房子进行拍卖,用于归还贷款,若真的这样做的话,就会对自己的经济损失影响很大了。此外,如果你还不起贷款的话,有一个很麻烦的事就是银行会将你的信用记为不良记录,并且将数据提供给信用中心。一旦你的信用有不良记录了,对你以后的生活,其他的都会带来很大的影响的。并且这个信用记录至少是5年。当你无法归还起房贷的时候,要想办法将这一笔钱还上,比如说找亲戚朋友借,或者找公司财务等,总之近一切可能就还款。这里也提醒选择贷款买房的那一部分人,一定要理性看待贷款买房,珍惜自己的信用。按照合同条款,一般银行就要走诉讼途径,要求解除你们的贷款合同,并要你提前全额还款,这还没完,还有其它相关费用需要你来埋单。你需要支付的费用借款方需要支付的金额=本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费+律师费等当然,很多债务人只有房子且证件齐全,银行会以物抵债,但银行不要房子只要钱,会把你房子给拍卖了换钱。一般参与竞拍的买家基本上都来捡便宜的,不会给一个较好的价格。如果遇到流拍那就更悲剧了,再次拍卖后的成交价会很低,这笔钱交清各种费用以后可能就没什么剩余了。还贷逾期,如何补救找亲朋好友帮忙,凑点钱把这个窟窿补上转按揭:将抵押给银行的个人住房出售或转让给第三人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变更借款期限、变更借款人或变更抵押物的贷款。贷款展期:借款人在向贷款银行申请延期偿还贷款。提醒:如果遗忘或者暂时无法偿还贷款,尽早跟银行沟通,尽量避免自己的征信染上污点。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清算时未履行合同怎么处理不同场合清算时未履行合同的处理办法,具体如下述所述:所谓“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从理论上讲可能有三种情况:1、破产企业负有履行义务但未履行的单务合同;2、破产企业未履行但对方已履行的双务合同;3、破产企业与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或虽已开始履行但均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从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角度看,前两种情势下之合同,破产清算组均应解除而不应选择履行,因为,一方面,继续履行无益于破产财产价值的维持;另一方面,相对人履行完毕后,就处于一种不具有任何担保利益的一般债权人地位,应当与其他一般债权人一起平等地参与破产分配,破产程序进行的宗旨又在于全体债权人平等分配的满足,与其他债权人相比,这样做对其利益的保护并无歧视和不妥。但如果反之,则必然会在该相对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产生厚此薄彼的待遇,有违破产程序所应遵守的公平原则。而对于相对人负有义务的单务合同,或者双方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但破产人已履行完毕而相对人未履行的,应该不受破产宣告效力的影响,清算组对此只能请求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该请求权行使的结果利益归属于破产财团。如此对相对人的利益并无损害,因为相对人只是履行合同上本来已经确定的义务。由此可以认为,就破产人负有义务的单务合同以及相对人已履行而破产人未履行的双务合同,破产宣告时清算组不能选择履行,只能解除合同;反之则只能主张继续履行。故而,前述第26条规定的清算组的选择权不应适用于破产宣告时只有一方负担义务的场合,而只应适用于前述第三种情形,即双方均未履行或均未履行完毕甚或相对人已履行完毕而破产人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二、相关法律中的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这是企业破产法就破产宣告对一般合同产生的效力影响所作的概括性规定。合同有单务与双务之分,仅就双务合同而言,我国现行立法所调整的有名合同就有诸如买卖、能源供应、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十余种之多。这些种类繁多的合同,相互间因性质和内容存在较大差异,于一方当事人宣告破产时,较难统一运用一个完全相同的方法求得解决,因此,破产立法应当就一些特殊的合同设定一些特殊的处理方法。但鉴于立法不可能针对每一种合同面面俱到地作出规定,因而又必须在总体上设定一个一般的处理原则。考究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可以发现,一方面,我国立法对凡是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即赋予破产清算组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的选择权(以下简称清算组的解除权)这一原则性规定,与国外相关立法的通例-只对双方均未履行的双务合同,破产管理人始有选择权存在明显差异;另一方面,对一些诸如租赁、保险、承揽、行纪等特殊的双务合同,立法并未在上述一般原则之外设定特殊的处理规则;再者,关于破产清算组行使选择权后如何恰当地照顾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现行立法也显得过于笼统,比如清算组解除合同是否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以及违约请求权如何对待等,均缺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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