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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养他和前妻的孩子该怎么处理

陈** 广西-贺州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05 08:19:56 370人阅读

老公养他和前妻的孩子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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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依据民法典,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不会因离婚而消除。孩子生父承担抚养责任是法定义务,不能免除。
(2)若对丈夫抚养子女的费用支出有异议,合理的抚养费范围要参考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
(3)丈夫用夫妻共同财产履行抚养义务是合法的,但如果存在超出必要范围的不合理支出,可以先和丈夫协商调整。若协商不成,则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明确抚养费数额和支付方式。
(4)不能阻挠丈夫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否则可能会违法。

提醒:处理此类问题应先协商,若对抚养费合理性有争议且协商无果,可走法律程序,但切勿阻碍法定抚养义务的履行。

2026-01-05 13:1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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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对丈夫抚养子女费用支出有异议,先明确抚养费合理范围要参考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若丈夫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抚养费属合法履行义务,但超出必要范围的不合理支出,可先与丈夫协商调整。
(三)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确定抚养费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不能阻挠丈夫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否则可能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026-01-05 11:39: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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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不因离婚消除;丈夫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合理抚养费合法,不合理支出可协商或诉讼解决,不得阻挠其履行义务。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且不可免除的,即便父母离婚,生父也必须承担抚养责任。丈夫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抚养费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是合法的。抚养费合理范围需参考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若丈夫支付的抚养费超出必要范围,可先与丈夫协商调整,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明确数额和支付方式。但不能阻挠丈夫履行抚养义务,否则可能违法。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5 09:53: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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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是基于民法典规定的,这种义务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失。丈夫作为其与前妻所生子女的生父,承担抚养责任是法定的,不能免除。
2.若对丈夫抚养子女的费用支出有异议,抚养费合理范围应参考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丈夫用夫妻共同财产履行抚养义务是合法的,但不合理的超出必要范围的支出,可先与丈夫协商调整。
3.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明确抚养费数额和支付方式。
4.不能阻挠丈夫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否则可能违法。

2026-01-05 09:14: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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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民法典,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即便父母离婚,这个义务也不会消失。您丈夫是他和前妻所生孩子的生父,必须承担起抚养责任,这是法律规定不能免除的。
2.如果您对丈夫抚养孩子的费用支出有意见,要知道抚养费的合理范围是根据孩子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的。丈夫用夫妻共同财产履行抚养义务是合法的,但要是支出超出了必要范围,您可以和丈夫商量调整。
3.如果和丈夫商量后没达成一致,您可以通过打官司来确定抚养费数额和支付方式。不过要注意,您不能阻止丈夫履行抚养义务,不然可能会违法。

2026-01-05 08:28:1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与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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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8 936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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