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继承纠纷管辖法院的两个途径。一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该住所地指被继承人最后居住地,若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二是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若遗产为不动产,以不动产所在地为主要遗产地;若遗产为多项动产且分布在不同地点,价值较高的动产所在地可认定为主要遗产所在地。
(二)继承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选择其他法院管辖,必须向上述规定的法院提起诉讼,这样能保障案件公正高效审理,也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和法院调查取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继承纠纷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特定继承案件只能由指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受理这类案件。
因继承遗产引发的诉讼,需向被继承人去世时的最后居住地法院,或主要遗产所在的法院提起。若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作为最后居住地。
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认定有明确规则:遗产为房产等不动产时,以不动产所在位置为准;若为多个动产分布多地,价值最高的动产所在位置可认定为主要遗产所在地。
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当事人不能自行协议选择其他法院,这种规定能保障案件公正高效审理,也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和法院调查取证。
结论:继承遗产纠纷需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得协议选择其他法院管辖。
法律解析: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专属管辖案件。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指其最后居住地,若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认定分两种情况,遗产为不动产时,不动产所在地即为主要遗产地;遗产为多项分布在不同地点的动产时,价值较高的动产所在地可认定为主要遗产所在地。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选择其他法院管辖,此规定旨在保障案件公正高效审理,方便法院调查取证及当事人参与诉讼。若遇到继承纠纷且对管辖法院或相关流程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继承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畴,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继承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具体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认定需结合实际居住情况。若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以经常居住地作为住所地;若两者一致或无经常居住地,则以户籍所在地为准,即最后居住地。
2.主要遗产所在地的确定需区分遗产类型。若遗产为不动产,直接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所在地;若遗产为多项动产且分布在不同地区,则以价值较高的动产所在地认定为主要遗产所在地。
3.继承纠纷的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选择其他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能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与高效,同时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也便于法院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法律分析:
(1)继承纠纷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特定继承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即其最后居住地,若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3)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认定需区分遗产类型,若遗产为不动产,以不动产所在地为主要遗产地;若为多项动产且分布在不同地区,价值较高的动产所在地可认定为主要遗产所在地。
(4)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排除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该规则旨在保障案件公正高效审理,同时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和法院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提醒:
提起继承纠纷诉讼前,应先明确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及主要遗产所在地,避免因管辖错误导致案件被移送或驳回;若对管辖法院的认定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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