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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读大学费用怎么去负担

杨** 青海-西宁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05 00:49:53 496人阅读

离婚后孩子读大学费用怎么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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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后,父母对其大学教育费用没有法定抚养义务。民法典规定抚养费给付期限通常到子女十八周岁。不过,若成年子女因客观因素难以负担大学费用,父母双方可协商分担费用。
2.当协商不成时,法院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经济能力、子女实际需求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裁判,此裁判并非基于法定强制义务,而是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给予酌情支持。
3.建议双方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若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处理。

2026-01-05 06:45: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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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满十八周岁后,父母没有法定责任再为其支付大学教育费用。按照民法典规定,通常抚养费给到子女十八周岁就结束了。
2.要是成年子女因为一些客观情况没办法承担大学费用,父母可以一起商量费用怎么分担。
3.如果父母商量不出结果,法院会综合考虑父母的经济能力、子女的实际需求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来判决。不过这种判决不是基于法定强制义务,而是从公平合理的角度酌情支持。
4.建议父母和子女先好好协商解决问题。要是协商不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让法院依法处理。

2026-01-05 05:59: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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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依据民法典,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到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后,父母对其大学教育费用无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
(2)不过,若成年子女存在客观原因,导致自身无法负担大学费用,父母双方可以就费用分担进行协商。
(3)当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法院会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经济能力、子女实际需求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酌情裁判。但这种裁判并非基于法定强制性义务,而是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给予酌情支持。

提醒:父母与成年子女就大学教育费用产生争议时,建议先友好协商。若协商无果,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要清楚法院裁判并非基于法定强制义务。

2026-01-05 05:50: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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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女成年后,父母对其大学教育费用无强制承担义务,双方可就费用分担友好协商。
(二)若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会综合父母经济能力、子女实际需求和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2026-01-05 04: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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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后,父母对其大学教育费用通常无法定抚养义务,但特殊情况可协商或由法院酌情裁判。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抚养费给付期限一般到子女十八周岁为止,所以正常情况下父母对年满十八周岁子女的大学教育费用无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不过,如果成年子女因客观原因不能负担大学费用,父母双方可以先协商费用分担。若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父母经济能力、子女实际需求和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裁判,这并非法定强制义务,而是基于公平合理原则。建议遇到此类争议时优先友好协商,若协商无果,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若大家在这方面有法律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更准确详细的法律建议。

2026-01-05 02:43:47 回复

根据《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同时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对“不能生活的子女”作出了解释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的子女才属于不能生活的情况,父母双方对属于这种情况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不履行上述义务子女有权向。在子女上大学期间,按照法律规定父母是不负担这一义务的,因为在此期间子女已经成年,并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子女与父母之间具有着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发生改变。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因此对于子女在上大学期间的费用,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靠自己的能力不能承担话,另一方不论是出于一种亲情的责任或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均应该给予必要的帮助。

根据《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同时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对“不能生活的子女”作出了解释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的子女才属于不能生活的情况,父母双方对属于这种情况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不履行上述义务子女有权向。在子女上大学期间,按照法律规定父母是不负担这一义务的,因为在此期间子女已经成年,并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子女与父母之间具有着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发生改变。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因此对于子女在上大学期间的费用,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靠自己的能力不能承担话,另一方不论是出于一种亲情的责任或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均应该给予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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