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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在小孩未满2岁时怎样争抚养权

平** 福建-莆田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05 02:00:44 424人阅读

男方在小孩未满2岁时怎样争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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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方争取不满两周岁子女抚养权,要举证母亲存在例外情形,比如母亲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有恶习影响子女成长、因犯罪被监禁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等。
(二)男方要证明自身具备抚养能力,包括有稳定收入、良好居住环境、足够陪伴时间等,让孩子由自己抚养更有利于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
(三)若双方能协商一致,可通过协议确定抚养权,但协议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子女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026-01-05 05:54: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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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男方争取抚养权需证明存在例外情形且自身有抚养能力,双方也可协商确定抚养权。
法律解析:
《民法典》明确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不过,若男方能举证证明母亲存在不适合抚养孩子的例外情形,像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等,且自身具备稳定收入、良好居住环境等抚养能力,更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就有可能争取到抚养权。此外,若双方能就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通过符合法律规定和子女利益的协议来确定抚养权也是可行的。在处理抚养权问题时,法律旨在保障子女的最大利益。如果您在离婚子女抚养权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遇到难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026-01-05 05:49: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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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不满两周岁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男方争取抚养权需满足特定条件。男方需举证证明存在母亲不适合抚养子女的例外情形,像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有恶习影响子女成长、因犯罪被监禁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等。
2.男方自身要具备抚养能力,如拥有稳定收入、良好居住环境以及足够陪伴时间等,以此证明由其抚养更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3.若双方能协商一致,可通过符合法律规定且利于子女利益的协议来确定抚养权。

建议与措施:
1.男方若想争取抚养权,应提前收集母亲不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相关证人证言等。
2.积极准备能证明自身抚养能力的材料,如收入证明、房产证等。
3.双方协商时,应确保协议内容合法且充分考虑子女利益,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6-01-05 05:3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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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民法典,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
2.男方若想争取抚养权,要证明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母亲有一直治不好的传染病或其他重病,孩子不宜和她一起生活;母亲有条件抚养却不尽责,而男方希望孩子跟自己;或者有其他导致孩子不宜随母亲生活的情况,像母亲有不良习惯影响孩子成长、因犯罪坐牢没法抚养孩子等。
3.男方要证明自己有抚养能力,像有稳定收入、良好的居住环境、能有足够时间陪伴孩子等,以此表明由自己抚养更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和保障其合法权益。
4.若双方能达成一致,可通过协议确定抚养权,但协议要符合法律规定且保障孩子的利益。

2026-01-05 04:50: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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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法典明确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男方争取抚养权需证明存在例外情形。如母亲患有难以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与其生活可能受健康威胁;母亲有抚养条件却不履行抚养义务,而男方有抚养意愿。
(2)其他导致子女不宜随母亲生活的情况也可作为男方争取抚养权的理由,像母亲有不良恶习影响子女成长、因犯罪被监禁无法尽抚养义务等。
(3)男方要证明自身具备抚养能力,包括稳定收入、良好居住环境和足够陪伴时间等,以保障子女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4)若双方协商一致,可通过符合法律规定和子女利益的协议确定抚养权。

提醒:争取抚养权需有充分证据,不同案情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05 03:59:05 回复

【法律意见】需要具体情况判决确定。【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申请变更抚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兄姐与弟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法律意见】需要具体情况判决确定。【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申请变更抚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兄姐与弟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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