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西藏法律咨询 > 林芝法律咨询 > 林芝离婚法律咨询 > 女朋友有老公小孩没离婚怎么办

女朋友有老公小孩没离婚怎么办

王** 西藏-林芝 离婚咨询 2026.01.04 19:55:39 452人阅读

女朋友有老公小孩没离婚怎么办

其他人都在看:
林芝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林芝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女性,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三方不得非法介入或破坏该婚姻关系。

(2)若与该女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能构成重婚罪,需承担刑事责任,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3)该女性需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婚姻问题,若与配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可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提醒:
应及时终止与该女性的亲密关系,在其完成离婚程序前避免保持可能引发法律风险的关系,同时建议该女性尽快通过合法方式处理婚姻问题。

2026-01-04 23:15:01 回复
咨询我

(一)立即终止与该女性的亲密交往关系,停止任何可能被认定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比如共同居住、对外宣称是夫妻等,避免构成重婚罪的风险。

(二)建议该女性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婚姻问题。若能与配偶协商一致,可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协议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若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在她完成离婚程序并取得合法离婚证明前,不要恢复亲密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6-01-04 22:26:04 回复
咨询我

与尚未解除婚姻关系且已生育子女的女性交往,存在明确的法律风险。其现有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若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能构成重婚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建议尽快终止这种关系,避免陷入更深的法律困境。同时应提醒对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婚姻问题:可与配偶协商离婚,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后办理离婚登记;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对方完成离婚程序前,双方不宜保持亲密联系。

2026-01-04 20:52:08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与未离婚的有配偶女性交往存在法律风险,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能构成重婚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应及时终止该关系。
法律解析:
民法典规定,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禁止重婚行为。刑法明确,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明知对方有配偶且未离婚,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使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可能被认定为构成重婚罪。因此,应及时终止这种关系,避免陷入法律困境。同时,对方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婚姻问题,比如与配偶协议离婚,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后办理离婚登记;若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对方完成离婚程序前,不适合保持亲密关系。若你对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2026-01-04 20:38:53 回复
咨询我

与有配偶且尚未离婚的女性交往存在明确法律风险,该女性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若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能构成重婚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1.应及时终止这种关系,避免进一步陷入法律困境,防止因持续交往或发展为同居行为而触发重婚罪的刑事风险。

2.提醒该女性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婚姻问题,例如与配偶协议离婚,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若该女性无法与配偶协商一致,可建议其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依法对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判决。

4.在该女性完成离婚程序之前,不宜与其保持亲密关系,避免因行为不当引发法律纠纷或道德层面的争议。

2026-01-04 20:22:45 回复

微信群里介绍卖淫信息违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扩展资料:案例:网上招嫖牟利介绍卖淫领刑先招聘卖,然后在网上找嫖客,多次为卖淫嫖娼牵线搭桥。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8月,以介绍卖淫罪判处A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7月前后,A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网站发布招聘按摩足疗的信息,打算通过为卖淫嫖娼牵线搭桥的方式营利。同年7月至10月,孙某、吴某、韩某等多名本地及外地女性与A取得联系,双方商量由A联系嫖客,卖淫所得五五分成。A便在上冒充女性进行网上招嫖,与有嫖娼意向的男子商谈好价格、地点后再通知孙某等人,然后孙某等人按照A告知的地点,与嫖客进行易。截止到11月,A共非法获利1万余元。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老师如果搜小朋友的身这种行为是侵犯孩子的哪种行为

    专业解答搜身行为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与名誉权,即公民自主支配身体的权利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同时,该行为也可能侵犯隐私权,即个人生活空间的隐秘性。除非搜身中未经许可公开个人隐私,否则主要侵犯的是人身自由与名誉权。

    2024.07.29 1352阅读
  • 男女朋友关系生小孩子孩子归谁

    专业解答关于未婚生育的子女监护权,一般两岁以下由母亲主要监护,但特殊情况下父母任何一方都可成为监护人。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均有权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八岁以上应考虑子女意愿。在保护子女权益的前提下,父母可协商轮流抚养。

    2024.07.21 1383阅读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