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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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共同生活财产一般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符合法定共同所有范围的财产,认定需结合财产取得时间、来源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夫妻对其有平等处理权。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共同生活财产认定关键在于财产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属于法定共同所有范围。法定共同财产包含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以及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一方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补偿、遗嘱或赠与中确定仅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生活用品等属于个人财产,不在共同生活财产范畴。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在实际生活中,财产情况复杂多样,若遇到共同生活财产认定的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1.共同生活财产一般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认定依据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核心在于财产取得时间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符合法定共同所有范围。同时要排除个人财产范畴,夫妻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平等处理权,认定需结合财产取得时间、来源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夫妻双方可在婚前明确各自财产范围并进行公证,避免婚后财产认定纠纷。
-婚姻存续期间,对重要财产的取得和处理做好记录,保留相关凭证。
-如遇财产认定争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1.认定共同生活财产,要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共同生活财产一般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共同财产。
2.认定的关键在于,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并且属于法定的共同所有范围。这些范围包含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活动带来的收益;知识产权方面的收益;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3.有些财产不属于共同生活财产,像一方在婚前就拥有的财产、因人身损害得到的赔偿补偿、遗嘱或赠与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
4.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认定共同生活财产时,要综合考虑财产的取得时间、来源以及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1)共同生活财产一般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认定关键是财产取得时间在婚姻存续期内,且属于法定共同所有范围。
(2)常见的共同生活财产类型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以及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3)个人财产不在共同生活财产范围内,像一方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补偿、遗嘱或赠与确定仅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生活用品等。
(4)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认定时要综合财产取得时间、来源和法律规定。
提醒:认定共同生活财产时,注意保留财产取得相关证据,因不同案情认定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判断财产取得时间,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且属于法定共同所有范围,则可能是共同生活财产。
(二)明确法定共同所有范围,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等。
(三)排除个人财产范畴,像一方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的赔偿补偿、遗嘱或赠与确定仅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生活用品等。
(四)结合财产来源等情况,依据法律规定综合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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