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四川法律咨询 > 成都法律咨询 > 成都遗产继承法律咨询 > 继承与确权有啥不一样

继承与确权有啥不一样

王** 四川-成都 遗产继承咨询 2026.01.04 13:09:45 313人阅读

继承确权有啥不一样

其他人都在看:
成都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成都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一)处理继承相关事务时,需以被继承人死亡为前提。若被继承人留有遗嘱,应先确认遗嘱的法律效力,再按遗嘱内容分配财产;若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顺序确定继承人,准备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办理继承手续。

(二)处理确权相关事务时,无需以当事人死亡为前提。若财产权利归属存在争议,或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利害关系人可向相关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权利归属。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026-01-04 17:06:02 回复
咨询我

1.继承是自然人离世后,其亲属依据遗嘱或法律规定,合法获取其遗留财产的制度,启动前提是当事人死亡,核心是财产权利的转移。

2.确权是确认权利归属的行为,涉及财产时,就是明确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归属,比如房屋确权确定所有者,无需以当事人死亡为前提,常因产权不明或争议启动。

3.两者核心差异在于,继承是财产因当事人死亡转移,确权是明确财产权利归属,不必然涉及财产转移。

2026-01-04 16:41:01 回复
咨询我

结论:继承与确权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在适用前提、核心内容及场景上存在明显差异。
法律解析:继承的前提是被继承人死亡,核心是财产权利从被继承人转移至其近亲属,该过程需依据被继承人生前遗嘱或法定继承规则进行,对应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确权是对权利归属进行确认的行为,不以当事人死亡为前提,当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归属不明或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通过确权明确权利归属,比如房屋确权即确定房屋所有权人,对应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物权编中关于物权确认请求权的规定。实际生活中,继承与确权可能存在交叉,比如继承房屋后需办理确权登记,若对相关法律问题或操作流程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4 16:06:41 回复
咨询我

继承与确权是两类不同的法律概念,在适用前提、法律目的及权利变动逻辑上存在显著差异。

1.继承的法律属性。继承以自然人死亡为前提,近亲属依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或法律规定,依法取得其遗留财产。这一过程的核心是财产权利从被继承人向近亲属转移,伴随权利主体的变更。

2.确权的法律属性。确权是对权利归属进行确认的行为,不依赖于当事人死亡,通常因权利归属不明或存在争议时启动。比如房屋确权,就是明确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主体。此过程聚焦于权利归属的清晰化,不必然导致财产权利的转移。

3.实用建议。处理财产相关事务时,需先明确需求类型。若涉及亲属去世后的财产分配,应优先通过继承程序解决;若财产归属存在争议或不明确,需启动确权程序固定权利状态。提前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可减少继承纠纷,定期核查财产权属证明能避免确权争议的发生。

2026-01-04 15:38:53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继承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财产权利转移制度。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可依据生前所立遗嘱或法律规定,依法取得其遗留的财产。该制度的前提必须是被继承人死亡,核心内容是财产权利从被继承人转移至符合条件的近亲属。

(2)确权是对权利归属的确认行为。在财产领域,确权旨在明确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具体权利的归属主体。确权的启动无需以当事人死亡为前提,通常因财产产权不明晰、相关主体间存在争议等情况而触发,通过法定程序确定权利归属。

(3)继承与确权的关键差异体现在前提和结果上。继承以被继承人死亡为必要前提,结果必然涉及财产权利的转移;确权的前提是权利归属存在疑问或争议,结果仅为明确权利归属,不必然导致财产权利的转移。

提醒:
处理财产相关事务时,需区分继承与确权的适用场景,若遗产本身产权不明,应先通过确权程序明确产权归属,再进行继承相关的财产分配操作,避免因产权问题引发后续纠纷。

2026-01-04 14:01:06 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确定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未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统一认定标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的认定标准,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中曾提出过认定标准,即需符合以下情形:(1)继父(或继母)和享有直接抚养权的生父(或生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三年以上,承担了全部或部分抚育费,付出了必要的劳务,并且履行了教育义务;(2)继父或继母因工作等非主观原因,无法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但承担了全部或部分抚育费五年以上;未成年继子女的生父母一方死亡,继父或继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两年以上,并承担了本条第一款的相关义务。此外,若上述各款情形涉及的未成年子女为残障或智障人士的,共同生活时间的认定标准可适当降低。可以看出,草案针对不同家庭情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通常情况是要求共同生活三年以上并且承担抚育费、付出劳务、履行教育义务,若因客观情况不能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应承担抚育费五年以上。遇到生父母死亡和子女是残障情况的,则可适当缩短共同生活的年限。这是考虑到此二种情况下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照料与付出会更多,也在鼓励继父母对此二种情况的未成年继子女给予更多的关怀与照料。希望相应的法律法规能够尽快完善,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确定统一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对于怎么正确理解赠与房屋与继承房屋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如何正确理解赠与房屋与继承房屋呢一、赠与房屋对于赠与房屋问题,如果赠送人(包括遗赠)已经明确指定只是离婚中一方个人得到赠送的房屋,那么无论房屋是婚前得到还是婚后得到,这样的房产都是个人财产。实务操作中,赠与的房产问题,主要是离婚当事人的父母所赠与的房产。《最高人民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此类案件容易发生分歧的地方在结婚后,一方父母的出资。在办案中遇到的情况是,一方父母的出资购房,原来父母的出资是赠送给夫妻双方的,在离婚时,出资父母就会改变为是赠送给自己儿女一方。由于赠送现金的行为,人们当初多半不会办理书面的赠送手续,所以,非自己父母出资的一方就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当初是赠送给夫妻二人。相反,对方却可以让自己的父母补证据证明和当初相反的事实,从当初的事实考虑以及法律的规定,应认定为赠送给夫妻二人。还有一种情形是,出资方当事人单方向父母出具的借条,在判决离婚时如何处理?或许当初就是赠送夫妻双方的,只是在出现离婚想法后,父母和儿女补办的借款书面手续。如何看待这样的借条,个人认为,由于是单方出具,属于后来补办的可能性大,并非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应该不予认可该借款的存在。(目前对夫妻双方不一致认可、也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的债务,在离婚案件中不与处理,建议另案解决,原因是离婚案件不可能涉及第三人。)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婚前双方父母赠送资金购房的情形,如果在购房的合同或房屋产权证上只是其中一方的名字,这和按揭购房中的第3点情形一样,需要没有记名的一方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父母的出资事实。如果证明了出资事实,这样房屋的就应该是共有财产,但应该按出资比例享有共有份额。二、继承房屋对于继承的房产:1、如果是婚前继承的,只是一直没有分割,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到一方名下的,这样的遗产是继承人的婚前财产。2、继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遗嘱是明确个人继承的遗产。这样的遗产是继承人个人的财产。3、继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继承遗产分割的。对一方继承的房产已经分割到名下,并已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由被继承人的名字变更为继承人当中的离婚当事人,对于这样的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对方请求分割,依法应得到支持。4、实务操作争议较大的是,继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继承的遗产未分割的。由于在遗产分割前还存在许多的不确定因素,比如说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放弃权,在未分割遗产前,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所以,《婚姻法》17条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该是指实际已经取得的继承或赠与的财产。对于实际还没有取得所有权的,可以在权利条件具备时再提出分割。上海市高级人民就对此问题做出了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作为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以继承遗产,但继承人之间尚未对该遗产进行分配的,由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仍有权放弃继承,因此,离婚诉讼中,对继承人的配偶要求分割该遗产的请求不与处理,但可以保留其诉权,由当事人在其权利条件具备时再主张分割。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