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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去世后死亡赔偿金算不算共同财产

贺** 山东-淄博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04 10:26:09 441人阅读

配偶去世后死亡赔偿金算不算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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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死亡赔偿金性质: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和物质损失的赔偿,不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的财产。处理涉及死亡赔偿金的事务时,应清楚它属于近亲属共同共有。
(二)区分与夫妻共同财产:因死亡赔偿金在配偶死亡后产生,此时婚姻关系已终止,所以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在财产分割等情况中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三)遵循法定分配规则:死亡赔偿金由死者近亲属共同共有,分配时应考虑各近亲属与死者的亲疏关系、生活紧密程度等因素合理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不符合遗产定义,也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6-01-04 15:0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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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解析:
夫妻共同财产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财产。死亡赔偿金在配偶去世后产生,此时婚姻关系已因一方死亡自动终止,所以它并非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并且,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失的赔偿,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等,属于近亲属共同共有,并非死者遗产或生前财产,不具备夫妻共同财产属性。如果在死亡赔偿金分配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04 14:39: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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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夫妻共同财产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在配偶去世后产生,此时婚姻关系已因一方死亡自动终止,该款项并非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同时,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失的赔偿,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属于近亲属共同共有,并非死者遗产或生前财产,不具备夫妻共同财产属性。
2.解决措施和建议:在涉及死亡赔偿金分配时,应明确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死者的近亲属协商分配。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要确保分配过程合法、公平、公正,保障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026-01-04 13:37: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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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赔偿金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获得的财产。但死亡赔偿金是在配偶离世后才有的赔偿款,这时婚姻关系已经因为一方死亡而自动结束,这笔钱不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拿到的。
2.死亡赔偿金是用来赔偿死者近亲属因死者去世遭受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的。它的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像配偶、父母、子女等,是近亲属共同拥有的。它既不是死者的遗产,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所以不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特点。

2026-01-04 13:22: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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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从取得时间看,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死亡赔偿金在配偶去世后才产生,此时婚姻关系已因一方死亡自动终止,所以不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定义。
(2)就性质而言,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失的赔偿。其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等,由近亲属共同共有。它既不是死者遗产,也不是死者生前财产,所以不具有夫妻共同财产属性。

提醒:
死亡赔偿金分配易引发纠纷,不同家庭情况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04 12:26:08 回复

您好,关于配偶死亡后夫妻共同债务怎样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夫妻一方如果不幸死亡,其欠的债由谁来还,通常人们会认为应该由其配偶或者其子女、父母来偿还,其实这都不对,法律是不支持父债子还或者子债父还的。夫妻一方死亡后其债务如何处理,首先要弄清楚这个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应当有夫妻共同承担,如果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那就可以在其个人财产中划拨清偿。通常来说,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推定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18条、第24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两种情形例外:(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债务人或债务人的配偶对此能够证明的,应当由债务人本人承担清偿责任;(2)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如果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并与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用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清偿。根据此规定,可以发现:(1)夫妻对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论执行依据是否明确都是存在的;(2)在涉及到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法律对婚姻债务的性质采取的是“共同债务推定”的标准,即原则上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法定例外情形下才能认定为个人债务。因此,在执行程序中,有关执行依据确定为夫妻一方的债务,除了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外,都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负连带清偿责任,并与夫妻之间是否已离婚或对夫妻共同除财产作出分割,以及离婚后另一方是否再婚无关。执行机构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应执行申请人的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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