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湖北法律咨询 > 宜昌法律咨询 > 宜昌工伤纠纷法律咨询 > 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和工伤都索要原件怎么办

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和工伤都索要原件怎么办

冯* 湖北-宜昌 工伤纠纷咨询 2026.01.04 11:53:47 474人阅读

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和工伤都索要原件怎么办

其他人都在看:
宜昌律师 工伤赔偿律师 宜昌工伤赔偿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一)与保险公司协商,说明工伤认定需要原件的情况,请求保险公司在材料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印章,以此复印件用于工伤认定部门的审核。

(二)若协商未果,优先将原件提交至工伤认定部门,要求其出具收取原件的凭证,或在材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再凭此凭证或盖章复印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三)向当地相关部门咨询是否已实现保险公司与工伤认定部门的信息共享,若已共享,可申请通过信息查询的方式替代提交原件。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二)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三)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026-01-04 14:57:02 回复
咨询我

遇到保险公司和工伤认定部门都索要原件的情况,可先与保险公司沟通,说明工伤认定也需原件,询问能否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与原件一致的核对章,这类盖章后的复印件通常能满足工伤认定的要求。

若保险公司不同意,可优先办理工伤认定,将原件提交给相关部门后,要求对方出具收取原件的书面凭证,或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与原件相符,再凭此凭证或盖章复印件处理保险理赔。

部分地区的工伤认定部门与保险公司已实现信息共享,可尝试向其中一方申请,通过内部信息查询的方式替代提交原件,避免重复提交的麻烦。

处理过程中,务必留存好所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沟通记录、部门出具的凭证等,这些材料能有效保障自身权益顺利实现。

2026-01-04 14:39:57 回复
咨询我

结论:遇到保险公司和工伤认定部门均索要材料原件的情况,可通过协商使用加盖核对章的复印件、先提交工伤认定部门获取确认凭证或利用信息共享机制等方式解决,同时需留存材料复印件及相关凭证保障权益。

法律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需提交医疗诊断证明等原件材料;而保险理赔通常也要求提供原件,但两者的需求可通过合理方式协调。首先,与保险公司协商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异章,该复印件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据效力,可满足工伤认定部门的要求。其次,若协商不成,可优先将原件提交工伤认定部门,由其出具收取凭证或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此凭证或盖章复印件可作为保险理赔的有效依据。此外,部分地区的工伤认定部门与保险公司已实现信息共享,可申请通过信息查询替代原件提交。在处理过程中,需留存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及相关凭证,避免因材料缺失影响权益实现。若遇到协商困难或部门不配合的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高效解决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4 13:59:01 回复
咨询我

当遇到保险公司和工伤认定部门同时索要材料原件时,无需焦虑,可通过协商替代材料借助行政部门凭证或利用信息共享机制解决,同时注意留存备份保障自身权益。

1.与保险公司协商替代材料。向保险公司说明工伤认定部门也需要材料原件的情况,请求保险公司在材料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印章,这样的复印件可满足工伤认定部门的审核要求,避免原件的冲突使用。

2.借助工伤认定部门的凭证办理理赔。若保险公司不同意提供盖章复印件,可优先将原件提交给工伤认定部门,让其出具收取原件的书面凭证,或者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再凭这份凭证或盖章复印件去处理保险理赔事宜。

3.申请信息共享查询替代原件。部分地区的工伤认定部门与保险公司已实现相关材料的信息共享,可主动向双方咨询是否支持通过内部信息查询的方式替代原件提交,减少重复提供材料的麻烦。

4.留存备份材料保障权益。在处理过程中,务必提前将所有相关材料复印多份留存,同时保存好协商沟通的记录、部门出具的各类凭证等,确保后续权益主张时有充分依据。

2026-01-04 13:51:33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与保险公司协商,说明工伤认定环节同样需要材料原件的情况,请求保险公司在材料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印章,以此复印件满足工伤认定部门的要求。

(2)若保险公司不同意协商方案,可优先将原件提交至工伤认定部门,要求其出具收取原件的书面凭证,或在材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再凭该凭证或盖章复印件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3)向当地工伤认定部门或保险公司咨询是否已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若已建立共享机制,可申请通过信息查询的方式替代提交材料原件。

(4)在处理过程中,注意留存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及相关沟通凭证,包括协商记录、部门出具的凭证等,保障自身权益顺利实现。

提醒:
若遇到部门或保险公司拒绝配合的情况,可向相关监管部门反馈,或根据自身具体案情咨询专业法律人员获取针对性解决方案。

2026-01-04 12:25:3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工程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对方责任造成了损失而提出的经济补偿的要求。费用索赔都是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其中要注意的一点是索赔对建设单位不具有任何惩罚性质。因此,所有干扰事件引起的损失以及这些损失的计算,都应有详细的具体证明,并在索赔报告中出具这些证据。没有证据,索赔要求不能成立。索赔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分包费用、工地管理费、利息、利润等其他与工程索赔有关的费用。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遵循下述两个原则所有赔偿金额,都应该是施工单位为履行合同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按此金额赔偿后,应使施工单位恢复到未发生事件前的财务状况。即施工单位不致因索赔事件而遭受任何损失,但也不得因索赔事件而获得额外收益。根据上述原则可以看出,索赔金额是用于赔偿施工单位因索赔事件而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支出的额外成本和失掉的可得利润)。所以索赔金额计算的基础是成本,用索赔事件影响所发生的成本减去未受事件影响时所应有的成本,其差值即为赔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七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律师解析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工伤赔偿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