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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遇到专利权是否被认定侵权的问题时,可依据以下情形判断是否不构成侵权:
(一)权利用尽原则:若专利产品是由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其许可制造、进口的,在该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该产品不构成侵权。
(二)先用权:如果在专利申请日前,就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不认定为侵权。
(三)临时过境:外国运输工具按照所属国与中国的协议、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为自身需要在装置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不构成侵权。
(四)科学研究实验使用: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不认定侵权。
(五)行政审批需要: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该类产品,不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2026-01-04 11:2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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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专利权不被认定侵权的情形包括权利用尽原则、先用权、临时过境、科学研究实验使用和行政审批需要。
法律解析:权利用尽原则下,专利产品合法售出后,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行为不侵权,这保障了商品的正常流通。先用权是对在专利申请日前就已进行相关制造或使用准备的主体的保护,使其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进行。临时过境是为了方便外国运输工具,在符合相应原则下使用有关专利不构成侵权。科学研究实验使用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允许在科研实验中使用专利。行政审批需要是为了满足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产品的审批需求。如果遇到涉及专利权是否侵权的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04 09:30: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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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权不被认定侵权的情形主要是基于平衡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技术合理使用和创新发展而设立的。权利用尽原则避免了专利权人对产品后续流通的过度控制,先用权保护了在先投入研发和生产的主体,临时过境规定保障了国际运输便利,科学研究实验使用利于推动科研进步,行政审批需要则是为了医药和医疗器械领域的监管与发展。
2.对于权利用尽原则,销售者和使用者应保留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以证明产品是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进口并售出的。
3.拥有先用权的主体要保存好能证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做好必要准备的证据,如生产记录、研发资料等,并严格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
4.外国运输工具运营方应了解所属国与中国的相关协议、国际条约及互惠原则,确保使用有关专利是为自身需要且符合规定。
5.科研机构和人员在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专利时,要明确使用目的是专为科研和实验,并做好相关记录。
6.医药和医疗器械企业在为行政审批需要制造、使用、进口专利产品时,要严格按照行政审批要求提供信息,确保行为合法合规。
2026-01-04 08:55: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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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种情形,专利权不会被认定侵权:
1.权利用尽: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经其许可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售出后,他人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该产品,不构成侵权。
2.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3.临时过境:外国运输工具根据所属国与中国的协议、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为自身需要在装置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
4.科研实验使用:专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
5.行政审批需要: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该类产品的,不构成侵权。
2026-01-04 07:49: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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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权利用尽原则:当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经其许可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等售出后,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该产品行为不构成侵权,这保障了商品的正常流通。
(2)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就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做好相关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认定为侵权,保护了在先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3)临时过境:外国运输工具依据相关协议、条约或互惠原则,为自身需要在装置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是为了保障国际运输的便利。
(4)科学研究实验使用: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有关专利,有助于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不认定侵权。
(5)行政审批需要: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而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等,是为了公共利益和医疗事业发展。
提醒:判断是否属于不侵权情形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不同案情认定可能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4 07:37:1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