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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不被认定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邬** 吉林-通化 专利咨询 2026.01.04 07:09:34 440人阅读

专利权不被认定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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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遇到专利权是否被认定侵权的问题时,可依据以下情形判断是否不构成侵权:
(一)权利用尽原则:若专利产品是由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其许可制造、进口的,在该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该产品不构成侵权。
(二)先用权:如果在专利申请日前,就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不认定为侵权。
(三)临时过境:外国运输工具按照所属国与中国的协议、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为自身需要在装置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不构成侵权。
(四)科学研究实验使用: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不认定侵权。
(五)行政审批需要: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该类产品,不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2026-01-04 11:2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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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专利权不被认定侵权的情形包括权利用尽原则、先用权、临时过境、科学研究实验使用和行政审批需要。
法律解析:权利用尽原则下,专利产品合法售出后,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行为不侵权,这保障了商品的正常流通。先用权是对在专利申请日前就已进行相关制造或使用准备的主体的保护,使其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进行。临时过境是为了方便外国运输工具,在符合相应原则下使用有关专利不构成侵权。科学研究实验使用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允许在科研实验中使用专利。行政审批需要是为了满足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产品的审批需求。如果遇到涉及专利权是否侵权的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04 09:30: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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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权不被认定侵权的情形主要是基于平衡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技术合理使用和创新发展而设立的。权利用尽原则避免了专利权人对产品后续流通的过度控制,先用权保护了在先投入研发和生产的主体,临时过境规定保障了国际运输便利,科学研究实验使用利于推动科研进步,行政审批需要则是为了医药和医疗器械领域的监管与发展。
2.对于权利用尽原则,销售者和使用者应保留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以证明产品是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进口并售出的。
3.拥有先用权的主体要保存好能证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做好必要准备的证据,如生产记录、研发资料等,并严格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
4.外国运输工具运营方应了解所属国与中国的相关协议、国际条约及互惠原则,确保使用有关专利是为自身需要且符合规定。
5.科研机构和人员在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专利时,要明确使用目的是专为科研和实验,并做好相关记录。
6.医药和医疗器械企业在为行政审批需要制造、使用、进口专利产品时,要严格按照行政审批要求提供信息,确保行为合法合规。

2026-01-04 08:55: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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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种情形,专利权不会被认定侵权:
1.权利用尽: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经其许可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售出后,他人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该产品,不构成侵权。
2.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3.临时过境:外国运输工具根据所属国与中国的协议、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为自身需要在装置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
4.科研实验使用:专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
5.行政审批需要: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该类产品的,不构成侵权。

2026-01-04 07:49: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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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权利用尽原则:当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经其许可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等售出后,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该产品行为不构成侵权,这保障了商品的正常流通。
(2)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就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做好相关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认定为侵权,保护了在先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3)临时过境:外国运输工具依据相关协议、条约或互惠原则,为自身需要在装置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是为了保障国际运输的便利。
(4)科学研究实验使用: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有关专利,有助于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不认定侵权。
(5)行政审批需要: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而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等,是为了公共利益和医疗事业发展。

提醒:判断是否属于不侵权情形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不同案情认定可能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4 07:37:17 回复

解答如下,专利侵权赔偿责任免除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如果专利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专利法》第63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所谓善意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的免除(2000年修改以前的专利法将这种行为不视为侵权行为)。  赔偿责任的免除,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行为的范围仅限于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或者使用行为,不包括制造和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专利法对专利产品的制造和进口行为提供的保护是一种“绝对保护”,它与制造者的主观过错无关。至于许诺销售行为,由于尚未造成损失,其本身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当然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因此不存在免除赔偿责任的问题。  2、“不知道”是指客观上不知悉,包括不可能知道和应当得知但不知道(即存在过失)两种情况。根据侵权行为法的理论,如果行为人有过失,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商业实践中。由于销售和使用者难以知道自己销售或者使用的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产品(即侵权产品),如果专利法一律规定销售和使用侵权产品的人只要有过失都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则销售商和购买者必须一一查明其销售或者使用的产品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这必将影响商品的正常流通。  3、“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是指该产品的制造和销售均未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如果制造行为获得了专利权人的许可,但销售未获得许可,则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后来的使用者或者销售者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但在前的销售行勾构成侵权)。  4、合法来源,是指行为人通过合法的渠道取导产品,行为人可以通过提供正式的购销合同、留业发票等证明合法取得产品,而不是通过、人地下黑工厂购买等非法渠道获得。凡是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即使其能够证明自己是“不知道”,也不能免除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5.免除的仅仅是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行为人仍然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责任。也就是说,一旦权利人告知侵权行为人其使用或者销售的产品是侵权产品,侵权人应当停止使用,或者停止销售尚未售出的产品。经专利权人许可后,行为人方可继续使用和销售。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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