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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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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纠纷移送规定有哪些

王** 黑龙江-牡丹江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04 04:16:34 355人阅读

离婚房产纠纷移送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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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受理离婚房产纠纷案件后,若发现自身无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法院应当受理。

(二)受移送法院认为受移送案件依规定也无管辖权的,不得再自行移送,需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三)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四)法院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五)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审查后,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026-01-04 08:2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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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离婚房产纠纷案件后,若发现自身不具备管辖权,需主动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接收案件的法院应当受理。接收方若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不得自行再次移送,需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原本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需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审查后,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

2026-01-04 07:52: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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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离婚房产纠纷的管辖移送需遵循法定程序,包括法院主动移送、受移送法院不得自行再移送、特殊原因或争议时的指定管辖,以及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规则。
法律解析:法院受理离婚房产纠纷案件后,若发现自身无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该案件。若受移送的法院认为案件依规定也无管辖权,不得再自行移送,需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法院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审查后,若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如果在离婚房产纠纷中遇到管辖移送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案件的正确管辖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4 06:2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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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纠纷中的管辖移送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行,确保案件由具备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以保障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高效性。

1.法院受理案件后,若发现自身对该离婚房产纠纷无管辖权,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接收移送的法院必须依法受理。

2.接收移送的法院若认为案件依照规定仍不属于自身管辖范围,不得自行再次移送,需向上级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由上级法院明确案件的管辖法院。

3.原本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时,由其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案件。

4.不同法院之间就离婚房产纠纷的管辖权产生争议时,应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需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5.当事人若对案件的管辖权存在异议,需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内提出,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将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

2026-01-04 05:54: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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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院受理离婚房产纠纷案件后,若发现自身对该案件无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

(2)受移送的法院认为根据规定自身对该案件也没有管辖权的,不得再自行移送,需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原本有管辖权的法院因为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4)不同法院之间对离婚房产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存在争议时,应当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需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5)当事人对离婚房产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审查后,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提醒:当事人对离婚房产纠纷案件管辖权有异议时,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避免逾期丧失异议权利;案件涉及移送管辖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明确后续处理方向。

2026-01-04 04:54: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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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离婚后房产纠纷法院管辖移送规定是怎样的?

    专业解答《民诉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4.06.05 608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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