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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宇航律师

高宇航律师,自2017年起至今已深耕法律领域8年。八年磨一剑,专业团队办案,始终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擅长:诈骗,毒品,职务类犯罪;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 作为一位专职刑事律师,高宇航律师对各类刑事案件有着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他擅长处理复杂疑难案件,并以其严谨的工作态度、精湛的专业技能和强烈的责任心,赢得了客户的高度信赖和赞誉。案例1 戚某某涉嫌诈骗罪,金额150万,量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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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

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7年,是一家专注于高端商事法律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坐落于世界第一大单体建筑之一的环球中心,地处成都市中心向南发展的核心区域内,首信成都分所秉承总所专业、诚信、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吸引了众多毕业于名校,执业经历丰富的律师。我所现在执业律师A证16人以及其他实习律师、辅助人员与行政人员共计40余人。首信成都分所的律师均毕业于国内外知名院校法学院,多名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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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洁(张肥肥)律师

张洁律师执业的过程中,将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大量的实践相结合,办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经济合同等纠纷案件,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和蔼耐心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在取得一定的成绩后,律师依然保持认真地学习态度,开始钻研公司股权、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专业性较强的法律领域,并与自己办理的案例相结合,积累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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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

兴蓉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3年3月,是一家面向全国发展,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我所自成立以来多次荣膺“成都市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金牛区优秀律师事务所”、“先进党组织”、“党建标准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等称号。我所成立10年来,在迅速壮大,已累计接待8000余名当事人,遍布北京、上海、广州等全国28个城市,累计办案18000余件,合作顾问单位400余家,先后服务于政府、企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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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洗钱的具体金额标准是多少

成** 福建-宁德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6.01.04 02:18:17 384人阅读

判定洗钱的具体金额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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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我国法律未对洗钱罪设置具体金额标准,只要实施了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且达到一定危害程度,就可能构成洗钱罪。

(2)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洗钱罪“情节严重”:洗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多次实施洗钱活动的;个人以洗钱为业或者单位以洗钱为主要业务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洗钱行为,会在量刑时被加重处罚。

提醒:
不要参与任何掩饰、隐瞒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即使金额未达50万元也可能构成犯罪;若发现此类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避免自身卷入法律风险。

2026-01-04 08:2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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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洗钱罪的具体金额标准,只要实施了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且达到一定危害程度,就可能构成洗钱罪。

(二)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认定为洗钱罪“情节严重”,量刑时会加重处罚。包括洗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多次实施洗钱活动的;个人以洗钱为业或者单位以洗钱为主要业务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洗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多次实施洗钱活动的;
3.个人以洗钱为业或者单位以洗钱为主要业务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6-01-04 07:59: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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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未对洗钱罪设定具体金额门槛。只要实施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与性质的行为,且造成一定危害,就可能构成该罪。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存在洗钱数额达50万元以上、多次洗钱、个人以洗钱为业或单位以洗钱为主业、其他严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量刑时会加重处罚。

2026-01-04 06:35: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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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洗钱罪无明确金额标准,实施掩饰隐瞒七类上游犯罪所得的行为且达到危害程度即可能构成,情节严重会加重处罚。
法律解析:
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洗钱罪的具体金额标准。只要实施了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达到一定危害程度,就可能构成洗钱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一是洗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二是多次实施洗钱活动;三是个人以洗钱为业或者单位以洗钱为主要业务;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情节严重会在量刑时加重处罚。若对洗钱罪的认定或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解答和帮助。

2026-01-04 05:26: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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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未明确设定洗钱罪的具体入罪金额标准,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且该行为达到一定危害程度,即可构成洗钱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特定情形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进而导致量刑加重。

1.明确洗钱罪的构成逻辑,无需具体金额即可入罪。即使涉及金额不大,只要行为属于掩饰、隐瞒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与来源,且具有一定危害性,就可能触犯法律。

2.了解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避免加重处罚。洗钱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多次实施洗钱活动、以洗钱为业或单位以洗钱为主要业务等情形,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量刑时会相应加重。

3.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远离洗钱行为。在日常经济活动中,需严格核查交易资金的来源合法性,不参与任何掩饰隐瞒资金来源的操作;若发现疑似洗钱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监管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法律风险。

2026-01-04 04:02:00 回复

您好,关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具体数额如何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具体数额如何确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洗钱罪没有数额标准,只要符合法定的情形即可被追究刑事责任。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一是将“上游犯罪”的范围限制为毒品犯罪。如1994年生效的法国刑法典等等,这也正是设立洗钱罪的初衷——为了遏止毒品犯罪。由于这种做法使洗钱罪的范围过窄,基本上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抛弃;二是将“上游犯罪”的范围限制在某些特定的犯罪。如意大利1978年刑法典将洗钱罪的范围限制于抢劫、敲诈或诈骗以及绑架犯罪;三是将“上游犯罪”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犯罪。如瑞士刑法第305条规定,任何人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财产来源于犯罪的情况下,从事了危害调查财产来源或没收财产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刑法也采此类;四是将“上游犯罪”的范围泛化到所有的违法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将非法获取的货币资金或其他财产合法化的行为,就构成洗钱罪。根据刑法第191条和《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的界定采用的是第二种立法例,即“毒品、性质组织、组织活动、”四种特定的犯罪。我国刑法采用第二种立法例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作出界定,大体是妥当的,但是现行刑法对上游犯罪范围内容界定过窄却不为我们赞同。我们认为,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势在必扩,应该扩展至除了“恐、黑、毒、私”四种犯罪之外还包括贿赂、偷逃税、诈骗、绑架、赌博等犯罪在内的一切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巨大的严重犯罪。具体理由如下:(1)洗钱罪作为一个具有相对意义的犯罪,有着其独特的犯罪客体,其社会危害性也因而获得了相对的性质。这一点,在应予重点打击的大规模、“专业化”洗钱活动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洗钱活动与其上游犯罪事实上的相对分离,使得这种犯罪的危害更加集中于对司法的妨害,而不依附于上游犯罪对其本来客体的危害。(2)我国刑法有关洗钱罪的规定与《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相互冲突。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于2003年3月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该规定在对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和犯罪进行重点提示的同时,将“其他犯罪”也规定为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是符合洗钱行为的现状和有关国际公约的精神的。刑法的有关规定与之相比.则显滞后。(3)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是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必然要求。在反洗钱的立法上同国际接轨,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就成了目前我国反洗钱立法的应然方向。立足于我国的现实状况,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扩展至贿赂、偷逃税、诈骗、绑架、赌博等犯罪在内的一切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巨大的严重犯罪,是比较恰当的,也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在有权机关在有关本罪的的修改或者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还应严格刑法的规定,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限定在刑法规定的四类犯罪之内。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具体数额如何确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洗钱罪没有数额标准,只要符合法定的情形即可被追究刑事责任。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一是将“上游犯罪”的范围限制为毒品犯罪。如1994年生效的法国刑法典等等,这也正是设立洗钱罪的初衷——为了遏止毒品犯罪。由于这种做法使洗钱罪的范围过窄,基本上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抛弃;二是将“上游犯罪”的范围限制在某些特定的犯罪。如意大利1978年刑法典将洗钱罪的范围限制于抢劫、敲诈或诈骗以及绑架犯罪;三是将“上游犯罪”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犯罪。如瑞士刑法第305条规定,任何人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财产来源于犯罪的情况下,从事了危害调查财产来源或没收财产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刑法也采此类;四是将“上游犯罪”的范围泛化到所有的违法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将非法获取的货币资金或其他财产合法化的行为,就构成洗钱罪。根据刑法第191条和《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的界定采用的是第二种立法例,即“毒品、性质组织、组织活动、”四种特定的犯罪。我国刑法采用第二种立法例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作出界定,大体是妥当的,但是现行刑法对上游犯罪范围内容界定过窄却不为我们赞同。我们认为,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势在必扩,应该扩展至除了“恐、黑、毒、私”四种犯罪之外还包括贿赂、偷逃税、诈骗、绑架、赌博等犯罪在内的一切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巨大的严重犯罪。具体理由如下:(1)洗钱罪作为一个具有相对意义的犯罪,有着其独特的犯罪客体,其社会危害性也因而获得了相对的性质。这一点,在应予重点打击的大规模、“专业化”洗钱活动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洗钱活动与其上游犯罪事实上的相对分离,使得这种犯罪的危害更加集中于对司法的妨害,而不依附于上游犯罪对其本来客体的危害。(2)我国刑法有关洗钱罪的规定与《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相互冲突。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于2003年3月l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该规定在对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和犯罪进行重点提示的同时,将“其他犯罪”也规定为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是符合洗钱行为的现状和有关国际公约的精神的。刑法的有关规定与之相比.则显滞后。(3)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是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必然要求。在反洗钱的立法上同国际接轨,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就成了目前我国反洗钱立法的应然方向。立足于我国的现实状况,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扩展至贿赂、偷逃税、诈骗、绑架、赌博等犯罪在内的一切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巨大的严重犯罪,是比较恰当的,也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在有权机关在有关本罪的的修改或者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还应严格刑法的规定,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限定在刑法规定的四类犯罪之内。

对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具体数额要如何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具体数额如何确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洗钱罪没有数额标准,只要符合法定的情形即可被追究刑事责任。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一是将“上游犯罪”的范围限制为毒品犯罪。如1994年生效的法国刑法典等等,这也正是设立洗钱罪的初衷——为了遏止毒品犯罪。由于这种做法使洗钱罪的范围过窄,基本上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抛弃;二是将“上游犯罪”的范围限制在某些特定的犯罪。如意大利1978年刑法典将洗钱罪的范围限制于抢劫、敲诈或诈骗以及绑架犯罪;三是将“上游犯罪”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犯罪。如瑞士刑法第305条规定,任何人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财产来源于犯罪的情况下,从事了危害调查财产来源或没收财产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刑法也采此类;四是将“上游犯罪”的范围泛化到所有的违法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将非法获取的货币资金或其他财产合法化的行为,就构成洗钱罪。根据刑法第191条和《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的界定采用的是第二种立法例,即“毒品、性质组织、组织活动、”四种特定的犯罪。我国刑法采用第二种立法例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作出界定,大体是妥当的,但是现行刑法对上游犯罪范围内容界定过窄却不为我们赞同。我们认为,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势在必扩,应该扩展至除了“恐、黑、毒、私”四种犯罪之外还包括贿赂、偷逃税、诈骗、绑架、赌博等犯罪在内的一切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巨大的严重犯罪。具体理由如下:(1)洗钱罪作为一个具有相对意义的犯罪,有着其独特的犯罪客体,其社会危害性也因而获得了相对的性质。这一点,在应予重点打击的大规模、“专业化”洗钱活动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洗钱活动与其上游犯罪事实上的相对分离,使得这种犯罪的危害更加集中于对司法的妨害,而不依附于上游犯罪对其本来客体的危害。(2)我国刑法有关洗钱罪的规定与《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相互冲突。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于2003年3月l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该规定在对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和犯罪进行重点提示的同时,将“其他犯罪”也规定为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是符合洗钱行为的现状和有关国际公约的精神的。刑法的有关规定与之相比.则显滞后。(3)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是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必然要求。在反洗钱的立法上同国际接轨,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就成了目前我国反洗钱立法的应然方向。立足于我国的现实状况,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扩展至贿赂、偷逃税、诈骗、绑架、赌博等犯罪在内的一切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巨大的严重犯罪,是比较恰当的,也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在有权机关在有关本罪的的修改或者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还应严格刑法的规定,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限定在刑法规定的四类犯罪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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