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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定三七责,赔付方式是什么

蒋** 湖北-宜昌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6.01.03 13:08:54 315人阅读

事故认定书定三七责,赔付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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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认定书确定三七责任时,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不区分比例对事故损失全额赔付。交强险赔付不足的部分,根据事故主体类型按比例承担。
2.对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主责方承担百分之七十,次责方承担百分之三十。若各方投保商业三者险,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付剩余部分,仍不足则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3.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的事故,若机动车为主责方,机动车承担百分之七十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承担百分之三十;若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为主责方,机动车承担百分之三十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自行承担。
4.解决措施和建议: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留存好实际损失凭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与保险公司沟通理赔事宜,若对赔付有争议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2026-01-03 19:2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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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故认定书确定为三七责任时,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事故损失。无论责任比例如何,只要被保险人有责任,交强险就按限额全额赔付。
2.交强险赔完还有不足的,按事故主体类型按比例承担。要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主责方承担七成,次责方承担三成。若各方买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按合同赔剩余部分,还不够的就由责任人自己掏腰包。
3.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发生事故,如果机动车是主责方,那机动车一方承担七成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承担三成;若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是主责方,机动车一方承担三成赔偿责任,剩下的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自己承担。
4.实际赔付要结合实际损失凭证和保险合同约定来处理。

2026-01-03 17:49: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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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交强险先行赔付:事故认定书确定三七责任后,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事故损失,不论责任比例,只要被保险人有责任就全额赔付。
(2)机动车间事故: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主责方承担70%,次责方承担30%。若有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按合同赔剩余部分,仍不足则责任人自担。
(3)机动车与非机或行人事故:机动车主责时承担70%,非机或行人承担30%;非机或行人主责时,机动车承担30%,其余由非机或行人自担。
(4)实际处理:赔付要结合实际损失凭证和保险合同约定。

提醒:
处理事故赔付时要保留好各类损失凭证,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获精准分析。

2026-01-03 17:29: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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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不论责任比例,只要被保险人有责任就全额按限额赔。
(二)交强险赔完还有不足部分,分情况按比例承担:
1.机动车之间事故,主责方承担70%,次责方承担30%,若有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按合同赔剩余部分,仍不足由责任人自担。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事故,机动车主责,机动车承担70%,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承担30%;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主责,机动车承担30%,剩余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自担。
(三)赔付要结合实际损失凭证和保险合同约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026-01-03 15:42: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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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事故认定书确定三七责任后,先由交强险在限额内全额赔付,不足部分按事故主体类型按比例承担,有商业三者险的由保险公司按合同赔剩余部分,仍不足则责任人自担,赔付结合实际损失凭证和保险合同约定处理。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保险法规,在交通事故中,交强险具有先行赔付的作用,且不区分责任比例,只要被保险人有责任就按限额全额赔付。对于交强险赔付后的不足部分,赔付规则因事故主体不同而有差异。机动车之间事故按主责七成、次责三成承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事故,按主责方的身份确定相应的承担比例。各方若投保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会按合同约定对剩余部分进行赔付,还有不足则由责任人自行承担。整个赔付过程需依据实际损失凭证和保险合同约定来操作。如果大家在事故责任赔付方面遇到复杂情况,难以判断自身权益和义务,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得到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03 13:48:51 回复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是指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他人的行为。这种转让只变更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发生变化,由商品房预购人将原预售合同的债权或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设立新的民事法律关系。预售合同转让属于房地产的二手交易,即通常所称的市场。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规定。”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转让的认可。事实上,我国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在房地产市场中大量存在。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之规定,说明预售合同转让是有条件的。笔者以为预售合同转让有如下条件:1.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未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不得转让。这种规定有利于国家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国家税收。因为预售合同转让主体与预售主体不同,转让人具有双重身份,它是前一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同时又是后一转让合同的转售方,而不是未竣工商品房预售方,故转让人不具备预售方的主体资格,也不必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具有预售转让的主体资格。预售合同转让后,新预购人取代原预购人成为新的权利主体,也是预售商品房竣工后的产权人。2.预售合同转让的标的物必须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如果转让的标的物已经竣工验收,预购方已经实际取得预售商品房产权后,将商品房再转让给他人,不是预售合同转让,应按商品房买卖关系处理,同时,预售合同转让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不稳定,转让人将预售合同提前转让,转移跌价风险;新预购人自愿承担跌价风险,冒着风险提前买受,然后再次转让,这种转移风险和买受风险必须是平等自愿的。当然,与之相对应也有获得利益的机会。3.预售合同必须合法有效,才允许预售合同转让,否则预售合同转让无效。最高人民民()2号文件第28条规定:“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从预售合同内容看,分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如果预售合同对转让有约定,当双方约定的转让条件已经具备时,可以转让。例如分期付款中,预售合同约定必须付清前二次应付款项或者付清应付款项达到23后方可转让。第二,预售合同未约定转让条件,预售合同履行中,预购方提出转让,必须征得预售人同意,否则转让无效。这样规定既可预防预购人倒卖合同,牟取非法利益,又可以保证预售合同转让及预售合同的顺利履行。第三,预购方已经全部履行预售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对预售商品房的再行转让,不必征得预售人的同意,但事后应及时通知预售人知道,使其正确履行合同。通知人是转让人和新预购人,转让人和新预购人持原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新签订的预售转让合同通知预售人,并了解后预购人履行合同情况。4.预售合同转让必须签订转让合同,不必重新签订新预售合同。因为转让人与新预购人签订预售合同将后预售合同的预购人(转让人)更名为新的预购人,新预购人通过预售转让字目取得原预售合同预购的地位。这种预售转让合同应依法缴纳有关税费。转让人无论是债权转让,还是权利义务转让,都只是合同主体的变更,而合同内容即权利义务并没有改变。如果转让人是债权转让,预售人拒绝重新签订预售合同,将阻止转让人对债权人的处分权,故新预购人没有必要与预售人重新签订预售合同,预售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具有不可逆转性,即新的法律关系形成,原预购人和新预购人均不得反悔,但新预购人符合转让条件时仍可以再行转让。预售人、转让人和新预购人持经登记备案的原预售合同和转让双方新签订的预售转让合同及预售方或履行出具的已付足约定的预购款证明文书,到标的物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转让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对符合转让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予以转让登记。同时办理原预售合同的更名手续,明确预售方向受让人履行原预售合同的标的物。若需再次转让者,仍按上述手续办理。经过最后转让登记的受让人,为预售后竣工的商品房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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