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加塞行为的违法性。加塞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会干扰正常交通秩序,若因此引发碰撞,加塞车辆通常需承担相应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后车可故意撞车。
(二)后车故意撞车需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后车若存在主观故意撞击加塞车辆的行为,属于主动侵权,而非合理避险或正常驾驶反应,此类行为有明显过错,交警一般会认定其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三)责任划分需结合证据综合判定。具体责任需交警根据现场勘查结果、车辆行驶轨迹、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证据,判断双方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来确定。
(四)对责任认定有异议可申请复核。若当事人对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加塞行为违反道路通行的让行规则,若因加塞引发与正常行驶车辆的碰撞,加塞方通常需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若后车故意撞击加塞车辆,属于主动的故意侵权行为,过错程度较大。交警一般会认定后车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因为正常驾驶需保持理性克制,故意撞车并非合法的应对手段。
最终责任划分需交警结合现场勘查情况、车辆行驶轨迹记录、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证据综合判定。当事人对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
结论:
加塞后被后车故意撞的责任划分需综合判定,后车因主观故意撞车通常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法律解析:
加塞行为违反道路通行中的让行规定,本身存在过错。但后车故意撞车属于主动违法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不符合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过错程度更大。交警会结合现场勘查结果、车辆行驶轨迹、行车记录仪等证据综合认定责任,若后车确实存在故意撞车行为,一般会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若双方对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遇到此类情况时,建议保留现场证据并及时报警,若对责任认定或后续处理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帮助。
加塞后被后车故意撞击的责任划分需结合双方行为的过错性质综合判定。加塞行为本身违反道路通行让行规定,存在明显过错,但后车故意撞车属于主动侵权行为,主观恶意突出,通常会承担更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1.事故发生后需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交警会依据现场勘查结果、行车记录仪录像、车辆行驶轨迹等证据,综合判断双方行为的过错程度,作出责任认定。
2.若对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提交能证明自身主张的相关证据,比如体现对方故意撞车的视听资料。
3.日常驾驶中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加塞等违规操作。遇到他人加塞时保持理性克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切勿采取故意撞车等极端方式,以免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1)加塞行为违反道路通行的让行规定,若未涉及后车故意撞击的常规碰撞场景,加塞方通常需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但此结论不适用于后车存在故意撞击的特殊情况。
(2)后车故意撞击加塞车辆属于主动侵权行为,存在明确的主观故意,不符合正常驾驶应保持的理性克制原则,该行为会被认定为具有重大过错,可能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3)具体责任划分需交警结合现场勘查记录、车辆行驶轨迹数据、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证据,综合评估双方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及各自过错程度后确定。
(4)若当事人对交警作出的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法定程序申请复核,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
遇到加塞情况应保持冷静,避免采取故意撞击等极端方式应对,发生事故后需及时保留行车记录仪视频等关键证据,若对责任划分存疑,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律师解析 强行加塞被直行的撞了的,一般由加塞的车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如果后车完全不存在过错的,则加塞车辆就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加塞车辆有证据证明后车是故意撞上来的,则事故的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由后车承担,加塞车辆承担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具体的责任要由交警进行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标准如下: 1、一方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认定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 2、交通事故逃逸、毁灭证据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3、各方均存在过错的,按照过错认定责任; 4、属于意外事件的,认定各方均无责。 交通事故的构成条件: (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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