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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外婆带娃怎么处理

袁** 广西-北海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03 06:42:11 442人阅读

离婚后外婆带娃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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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外婆带娃情况需依具体情形处理。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委托外婆照料,这属于委托监护,直接抚养方仍要承担监护责任,非直接抚养方探望权不受影响。
2.若父母无监护能力或不尽监护义务,外婆可向法院申请撤销父母监护资格并请求指定自己为监护人,不过要提供父母无监护能力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证据。
3.外婆实际承担抚养费用,可基于无因管理或委托关系,向子女父母主张返还必要抚养支出。
4.解决措施与建议:父母要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确保外婆照料符合子女身心健康需求。外婆若想申请成为监护人,应提前收集好相关证据。父母对于外婆代为照料孩子及承担的抚养费用,要积极沟通并合理承担相应责任。

2026-01-03 09:0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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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外婆帮忙带娃的情况,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处理。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委托外婆照顾孩子,这属于委托监护。不过,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然要承担监护责任,而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其探望孩子的权利不受影响。
2.如果父母都没有监护能力,或者不履行监护义务,外婆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资格,同时请求指定自己为孩子的监护人。但在此过程中,外婆需要提供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或者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的证据。
3.要是外婆实际承担了孩子的抚养费用,那么可以依据无因管理或者委托关系,向孩子的父母索要必要的抚养支出。
4.父母要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保证外婆照顾孩子的方式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2026-01-03 08:42: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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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离婚后直接抚养方有权委托外婆照料孩子,这属于委托监护,监护责任仍由直接抚养方承担,且不影响非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
(2)若父母无监护能力或不尽监护义务,外婆可向法院申请撤销父母监护资格并请求指定自己为监护人,不过要提供相关证据。
(3)外婆实际承担抚养费用时,可依据无因管理或委托关系向子女父母主张返还必要的抚养支出。
(4)父母要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确保外婆照料符合孩子身心健康需求。

提醒:若涉及委托外婆带娃、申请监护资格变更等情况,建议保留好相关证据,情况复杂时可咨询以作进一步分析。

2026-01-03 08:36: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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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为委托监护,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委托外婆照料孩子,但仍要承担监护责任,非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应得到保障。
(二)当父母均无监护能力或不尽监护义务时,外婆可向法院申请撤销父母监护资格并指定自己为监护人,要准备好相关证据。
(三)外婆实际承担抚养费用,可依据无因管理或委托关系,向子女父母索要必要的抚养支出。
(四)父母要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保证外婆照料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2026-01-03 07:34: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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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外婆带娃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涉及委托监护、监护资格撤销及费用返还等问题。
法律解析: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离婚后直接抚养方有权委托外婆照料孩子,这属于委托监护,直接抚养方仍承担监护责任,非直接抚养方探望权不受影响。若父母无监护能力或不尽监护义务,外婆可向法院申请撤销父母监护资格并请求指定自己为监护人,不过要提供相关证据。另外,外婆实际承担抚养费用的,可依据无因管理或委托关系向子女父母主张返还必要支出。父母要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确保外婆照料符合孩子身心健康需求。如果在离婚后外婆带娃过程中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2026-01-03 06:45:1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在哺乳期内(2岁以下)一般都会判给母方。《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扩展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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