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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能撤回吗

向** 广东-汕头 破产清算咨询 2026.01.03 02:47:28 426人阅读

破产清算能撤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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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若债务人有挽救可能,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重整;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能申请重整;债务人还可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这样法院会终止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或和解程序。
(二)若法院已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清算程序不可撤回,需依法完成财产分配、程序终结等步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026-01-03 07:1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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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破产清算程序能否撤回需看阶段,宣告前有转换程序终止的可能,宣告后无法撤回。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在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若债务人有挽救可能,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其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申请重整,债务人还能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法院裁定认可,此时法院会终止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或和解程序,不过这并非直接撤回清算申请。而当法院已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清算程序就不能撤回,需依法推进财产分配、程序终结等步骤。若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或者对破产清算程序的具体操作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03 06:53: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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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清算程序的撤回情况要依据所处阶段而定。在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有挽救债务人的机会,可通过转换程序来终止破产清算。但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程序不可撤回,需依法推进后续流程。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在法院宣告破产前,若债务人有挽救可能,债务人应积极主动向法院申请重整,或与全体债权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争取法院裁定认可,以此推动程序转换。
-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若发现债务人存在挽救可能,应及时向法院申请重整。
-一旦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各方应按照法律规定有序进行财产分配、程序终结等工作。

2026-01-03 06:40: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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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清算程序的撤回要根据不同阶段来处理。在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如果债务人还有挽救的机会,债务人或者出资额达到其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能向法院申请重整。
2.债务人也可以和所有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经过法院裁定认可。在这些情况下,法院会终止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或者和解程序,但不是直接撤回清算申请。
3.要是法院已经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那么破产清算程序就不能撤回了,必须依法继续进行财产分配、程序终结等操作。
4.总体来说,破产清算在宣告前有通过转换程序来终止的可能性,宣告之后就没办法撤回了。

2026-01-03 05:23: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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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若债务人还有挽救机会,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其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能向法院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和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此时,法院会终止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或和解程序,不过不是直接撤回清算申请。
(2)当法院已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清算程序就不可撤回,要依法推进财产分配、程序终结等流程。这意味着破产清算在宣告前有通过转换程序终止的可能性,宣告后则不能撤回。

提醒:
债务人及相关出资人在考虑申请重整或和解时,要及时评估挽救可能性并把握时机。若已宣告破产,则需按法定程序进行后续处理,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3 03:46:47 回复

您好,关于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破产重组不同于破产清算,破产重组是企业最后一次资产重组机会,如果企业能够在限定的时间内,通过重组整顿,能够清偿债务的,人民应当终结对该破产企业的破产程序。1、破产清算应依据破产法的程序进行,而非破产清算则以公司法的程序进行;2、破产清算是由于公司资不抵债导致公司解散而进行的清算,而非破产清算则是除公司分立、合并、破产等原因以外的情形导致公司解散而为的清算;3、破产清算由组织清算进行,而非破产清算则主要由公司股东、董事会或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员依法进行清算;4、破产清算必须由确认,而非破产清算则主要由股东或股东代表确认。在非破产清算过程中,当清算组发现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非破产清算将转为破产清算。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八十二条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三)债务人所欠税款;(四)普通债权。人民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如下:1、签订房屋产权调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的支付房屋请求权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3、银行抵押权以及经预告登记的预售商品房购房人请求权,按登记先后顺序就抵押物或特定物受偿。在预售商品房消费购房人不能从破产企业无担保财产中得到清偿时,可以从抵押物变价款中分出一定比例优先受偿4、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5、预售商品房消费购房人请求权、消费购房人支付的定金本金(设定优先受偿上限或比例)、劳动债权(包括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职工的补偿金)6、所欠税款及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7、普通破产债权。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应遵循原则:1、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破产程序应当实现的最重要的价值目标,同时也是破产程序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的实质是,“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具体而言,就是“在破产清算中将各种性质的债权或权益区分开来,分别就诸如破产费用、共益债权、劳动者工资与其他费用,国家税款、别除权、普通债权以及劣后债权等实体权利的构成要件以及实现途径、先后顺序做出明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清偿中,公平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对各类性质不同的债权加以区分,分别予以必要的保护对某类性质的债权的构成要件、先后顺序加以明确,以确保可操作性对相同类别的债权予以同等对待,在破产财产不能满足破产债权总量时,同类债权按比例清偿。2、审慎原则。审慎原则要求,确定某类债权较其他债权优先受偿,需要审慎依据现行法律和政策的所认可价值取向和利益衡量,辨析该类债权代表的利益是否有必要予以优先保护,在确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时,审慎原则尤为重要。理由是,首先,如果将破产债权清偿视为分蛋糕,那么,破产清偿顺序的确立并不能决定蛋糕的大小,仅仅是改变每个人分得蛋糕的多少。《指南》指出,“不应忘记,为确立这些优先权而调整分配顺序不会增加债权人可获得的资金。这样做只会厚此薄彼,对某一组债权人有利而有损于另一组债权人的利益。”房地产开发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典型的高杠杆运作,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为筹集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在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上设定抵押,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拥有法定优先受偿权,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会采取商品房预售、收取购房定金等方式尽快回笼资金,这就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清算时,排序在后的债权及无担保债权往往难以得到清偿或仅得到极少清偿,因此,某类债权的受偿顺序,直接关涉到该类债权能否得到切实满足。此外,正如《指南》指出,“对多种债权保持若干不同的优先地位,可能使破产的基本目标复杂化,而且难以保证程序的切实有效性。这样做可能造成不公正,而且在重整过程中会使计划的拟定复杂化房地产是指覆盖土地并永久附着于土地的一类实物,比如建筑物。房地产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土地、建筑物、房地合一。在房地产拍卖中,其拍卖标的也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房地合一状态下的物质实体及其权益。1人们从已经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手段不难看出,政府对房地产调控采取了步步为营、多招密集连发的策略,说明政府对房地产调控的态度是明确且有决心的。从一定意义上讲,银行收紧房贷对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会起到积极作用,进行利率优惠政策调整有利于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购买房地产是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房地产最为重视地产风水,天师后裔、风水大师张金华表示:福地福人居,天人合一,人地相融,适配者即福。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破产撤销权是什么意思撤销权是指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逃债或损害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撤销的权利。破产无效行为则是针对民法通则、合同法中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在破产程序中的表现特点作出的强制性规定。相对而言,破产无效行为制度并无创新内容,而破产撤销权则建立了新的法律制度,所以本文重点论述撤销权。民法与合同法中均规定有撤销权(下称民法撤销权),并不仅因破产程序的启动而被排除适用(但需依相关规定行使)。破产撤销权也是依民法撤销权的原理产生的,但两者存在一定区别。破产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设置的,适用范围同民法撤销权有所不同。破产法规定可撤销的行为(无效行为除外),在债务人有清偿能力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属于债务人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如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权提前清偿等。但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因违背公平清偿原则,这些行为便属于欺诈行为或偏袒清偿行为,应予撤销。民法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而破产撤销权只能由管理人行使。此外,在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权利行使方式等方面也存在一定区别。破产法以维护债务公平清偿为首要目标,撤销权则是维护公平清偿的关键环节,故各国均将撤销权视为破产法上最重要的制度之一。著名破产法教授麦克拉兰认为,可撤销交易制度是破产法对商法最重要的贡献,这不仅仅是因为该制度促进了破产法的平等分配原则,而且它减少了对债权人从智力竞争中得益的,促进了合理的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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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20 17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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