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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抗辩事由是什么

杨* 四川-阿坝 专利咨询 2026.01.02 17:54:40 498人阅读

专利侵权抗辩事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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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遇到专利侵权指控时,可仔细比对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或设计与专利权利要求,若发现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可进行不侵权抗辩。
(二)收集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相关技术或设计资料,若被控侵权技术或设计与之相符,可提出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
(三)若能证明专利产品是经专利权人或其许可方合法售出的,后续的使用、销售等行为可进行权利用尽抗辩。
(四)有证据表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等且在原有范围继续实施,可主张先用权抗辩。
(五)若涉及外国运输工具临时过境情况,为运输工具自身使用有关专利可进行临时过境抗辩。
(六)因科学研究等非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可进行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
(七)认为涉案专利权有问题,可主张其已被宣告无效或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6-01-02 21:4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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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专利侵权抗辩事由有不侵权抗辩、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权利用尽抗辩、先用权抗辩、临时过境抗辩、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和专利权无效抗辩。
法律解析:
不侵权抗辩是因为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缺少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未落入保护范围。现有技术或设计抗辩是指被控侵权的技术或设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权利用尽抗辩中,专利产品合法售出后,后续使用等行为不侵权。先用权抗辩强调在申请日前已做好实施准备并在原有范围继续实施。临时过境抗辩针对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中国领域为自身需要使用专利。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适用于科研、实验教学等非经营活动使用专利。专利权无效抗辩可主张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或请求宣告无效。如果遇到专利侵权相关的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6-01-02 20:43: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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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侵权抗辩事由是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告可用于反驳侵权指控的依据,涵盖不侵权、现有技术或设计、权利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非生产经营目的以及专利权无效等多种情形。
2.具体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被控方在面对侵权指控时,应全面分析自身技术方案或设计,判断是否符合不侵权抗辩条件,即查看是否缺少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
-若有证据表明被控侵权技术或设计属于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现有技术或设计,可采用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
-若专利产品是经专利权人或其许可方合法售出后进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可主张权利用尽抗辩。
-若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做好必要准备,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可运用先用权抗辩。
-当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中国领域,为自身需要在装置或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可进行临时过境抗辩。
-若使用专利是为科学研究、实验教学等非生产经营目的,可提出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
-若有理由认为涉案专利权应被宣告无效,可主张涉案专利权已被依法宣告无效,或向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宣告无效。

2026-01-02 20:08: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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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侵权:若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或设计没达到专利权保护范围,也就是缺少专利权利要求里提到的必要技术特征,就不构成侵权。
2.现有技术或设计:要是被控侵权的技术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公开,或者被控侵权设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可进行抗辩。
3.权利用尽:专利产品经专利权人或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合法卖出后,他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行为不侵权。
4.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就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的,可进行抗辩。
5.临时过境: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中国领域时,为满足运输工具自身需求,在其装置或设备中使用相关专利,不构成侵权。
6.非生产经营目的:为科学研究、实验教学等非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可进行抗辩。
7.专利权无效:可主张涉案专利权已被依法宣告无效,也能向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宣告其无效。

2026-01-02 19:19: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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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不侵权抗辩:若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或设计缺少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就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2)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当被控侵权技术是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现有技术,或被控设计是申请日前公开的现有设计,可作为抗辩理由。
(3)权利用尽抗辩:专利产品经合法售出后,后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行为不侵权。
(4)先用权抗辩: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等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不构成侵权。
(5)临时过境抗辩: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中国领域,为自身需要在装置或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不侵权。
(6)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为科学研究等非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不构成侵权。
(7)专利权无效抗辩:可主张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或请求宣告无效。

提醒:不同的抗辩事由适用条件不同,遇到专利侵权纠纷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02 19:00:15 回复

您好,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抗辩事由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提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的情况下,自行提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讼。因此,原告的主体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如果原告不符合上述规定,被告可以提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抗辩。二、不相同以及不相近似抗辩: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上述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被告抗辩时应当根据原告的具体主张进行抗辩。此处仅以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主张为例进行抗辩。首先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应当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而不能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和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为准。然后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接下来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判断近似商标时所称的近似需要达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将该商标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比较时应当采用观察、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的具体比较方法。经过上述比较如果得出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或者产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就可认定不构成侵权。三、在先权利抗辩:《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如果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人的合法权利(如企业名称)相冲突,就可以以在先权利进行抗辩,主张自己不构成侵权。四、通用名抗辩:《商标法》规定,以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进行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除外)。因此,如果某商标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即使经过注册,只要符合以下特征,仍然可以考虑通用名抗辩:注册商标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且使用地域范围广泛;通用名称作为商标在使用中没有获得显著性;通用名称仅仅作为注册商标的一部分,不能限制他人对该商品通用名称的使用;含通用名称的商标权人无权阻止其他人也将通用名称作为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使用。五、合理使用抗辩: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根据上述规定,含有县级以上地名的商标,在允许注册的同时又限制了商标权人的部分权利,即不能限制他人对地名的合理使用,只要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就不构成侵权。六、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七、诉讼时效抗辩:如果原告的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规定,就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八、撤销注册商标抗辩: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因此,如果原告的商标符合上述情况,被告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以否定原告的商标权。一旦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撤销申请,被告可以据此向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并附撤销申请的副本及证据。将根据撤销申请的理由和证据来决定是否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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