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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诈骗还自己钱怎么算

熊* 安徽-铜陵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6.01.02 15:11:45 452人阅读

教唆诈骗还自己钱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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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需收回合法债权,应通过向法院起诉、申请调解等合法途径解决,切勿采用教唆他人诈骗自己财物的方式,避免因行为不当触犯法律。

(二)即使目的是拿回合法债权,若教唆行为导致被教唆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仍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需承担刑事责任。

(三)司法实践中,若仅为拿回合法债权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能不认定为犯罪,但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判断,不能以此作为违法的借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6-01-02 19:33: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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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他人用欺骗方式获取自身财物,可能涉及诈骗相关犯罪。这种行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让他人产生错误认知并转移财物,符合诈骗的构成条件。

若教唆者与实施者构成共同犯罪,司法机关会根据双方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分别量刑。

实际案件中,若教唆目的仅为拿回自己的合法债权,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定为犯罪。

但如果教唆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社会秩序被扰乱等情况,相关人员仍需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6-01-02 19:26: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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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教唆他人诈骗自己的钱可能涉及诈骗类犯罪,但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解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教唆他人实施上述行为,若与被教唆人构成共同犯罪,会根据各自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量刑。不过,若教唆者的目的仅是收回自己的合法债权,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定为犯罪。但如果教唆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后果,仍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明确自身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可能承担的责任,避免因错误认知导致不良后果。

2026-01-02 17:3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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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他人诈骗自己的钱可能构成诈骗类犯罪,但需结合具体情节判断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1.从犯罪构成角度,即使教唆者的目的是收回自己的钱,若其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使被教唆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该行为已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若教唆人与被教唆人形成共同犯罪,司法机关会根据双方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分别量刑。

2.司法实践中,若教唆者的目的仅为拿回合法债权,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通常可不认定为犯罪。

3.但若教唆行为导致被教唆人或第三方财产损失,或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等其他严重后果,仍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6-01-02 17:25: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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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教唆他人诈骗自己的钱,可能涉及诈骗类犯罪。该行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使被教唆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若教唆人与被教唆人构成共同犯罪,司法机关会根据双方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分别量刑。

(3)在司法实践中,若教唆者的目的仅是收回自己的合法债权,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定为犯罪。

(4)如果教唆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扰乱社会秩序等额外危害结果,相关人员仍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
即使是为了收回合法债权,也不应采用教唆他人诈骗的方式,避免因行为不当承担刑事责任;涉及债权纠纷时,建议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

2026-01-02 16:57:00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教唆犯与教唆罪的不同两者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区别:第一,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的罪名,具有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并不依传授的是何种犯罪的方法而改变;不是的罪名,也不具有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依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罪名和法定刑而确定。第二,两者侵犯的犯罪客体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有自己固定的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它不以其所传授的犯罪所侵害客体为转移;而并无固定的客体,其实际侵犯的直接客体应依照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而确定,也即取决于被的性质。第三,犯罪对象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中的对象并不要求必须是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中的对象必须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不构成共同犯罪,那就如同利用精神病人为工具、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等实施犯罪一样,构成间接实行犯,而不是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第四,两者行为内容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与在行为方式上虽然没有大的区别,但在行为内容上,前者仅是向他人教授犯罪的方法,并不要求必须使他人产生实施具体犯罪的意图;而后者则是要通过教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第五,犯罪主体上要求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的人;而的主体则因其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即教唆他人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龄可以是已满14周岁的人,教唆他人犯除此之外的其他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龄必须是已满16周岁的人。第六,两者的主观方面不相同。传授犯罪方法罪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且行为人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学会自己传授的犯罪方法,至于他人是否利用学会的犯罪方法去实行具体犯罪,则不是确定本罪罪过形式关注的基点;而在主观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希望或放任被教唆人接受自己的教唆去实施犯罪。第七,两者构成的罪数形态不同。在传授犯罪方法罪中,行为人向同一对象或不同对象传授了数种犯罪的方法,通常也只能构成一罪;而中,行为人向同一对象教唆了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则构成数个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行为的内容不同。行为的内容是特定的五种“关联的实行行为”;而教唆行为的内容是除行为内容以外的其他一切犯罪行为,范围大大超过行为的内容。行为人如果教唆实施特定的五种“关联的实行行为”,应以型犯罪定罪,而不按教唆犯论处。例如,有学者认为,军人逃离部队行为,实际上是逃离部队罪的教唆犯,若无刑法第373条之规定,对于这种行为完全可以作为逃离部队罪的共犯论处;但正因为现行刑法第373条规定了军人逃离部队罪,所以应将、教唆军人逃离部队行为认定为军人逃离部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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