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离婚协议书追溯期限因事项而异,财产分割撤销或变更请求应在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侵害一年内提出,已约定未履行财产性义务诉讼时效为三年,身份关系解除不可追溯。
法律解析:
民法典规定,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当事人要撤销或变更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一年内提出,这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对于协议里已约定却未履行的财产性义务,像抚养费支付、财产给付等,权利人请求履行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约定履行期限届满日起算。若义务是持续履行的,每期履行请求权时效独立起算,权利人主张权利可中断当期时效。不过,离婚协议中身份关系解除部分登记生效后不可追溯,只有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附随义务能依法追溯。当事人务必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否则会丧失胜诉权或撤销权。若对离婚协议书追溯期限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离婚协议书追溯期限依具体事项不同而有别。财产分割内容若有欺诈、胁迫等情况,当事人请求撤销或变更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协议中已约定却未履行的财产性义务,如抚养费支付、财产给付等,权利人请求履行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若义务是持续履行的,每期履行请求权时效独立起算,权利人主张权利可中断当期时效。而离婚协议中身份关系解除部分登记生效后不可追溯,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附随义务能依法追溯。
2.解决措施和建议:当事人要熟知民法典关于离婚协议追溯期限的规定,妥善留存相关证据。在发现权利受侵害或约定履行期限届满时,及时行使权利,可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尽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1.离婚协议书的追溯期限要按具体事项来区分。在财产分割方面,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当事人想撤销或变更相关内容,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那天起一年内提出。这一年期限是除斥期间,不会因为诉讼时效的中止或中断而延长。
2.对于离婚协议里已经约定却没履行的财产性义务,像支付抚养费、给付财产等,权利人要求对方履行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约定的履行期限结束那天开始算。要是义务属于持续履行的,每期履行请求权的时效单独计算,不过权利人主张权利能让当期时效中断。
3.离婚协议里解除身份关系的部分,一旦完成登记生效就不能追溯了,只有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附带义务能依法追溯。
4.这些期限都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来。当事人得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过了期限就可能失去胜诉权或者撤销权。
法律分析:
(1)离婚协议书追溯期限按具体事项区分。财产分割方面,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当事人请求撤销或变更,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
(2)对于协议里已约定却未履行的财产性义务,像抚养费支付、财产给付等,权利人请求履行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若义务是持续履行类型,每期履行请求权时效独立起算,权利人主张权利可中断当期时效。
(4)离婚协议中身份关系解除部分登记生效后不可追溯,只有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附随义务能依法追溯。
提醒:当事人务必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逾期会丧失胜诉权或撤销权,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若发现财产分割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或变更,此期限无中止或中断。
(二)对于协议里已约定却未履行的财产性义务,像抚养费支付、财产给付等,在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请求履行。
(三)持续履行义务的,每期履行请求权时效独立起算,主张权利可中断当期时效。
(四)离婚协议中身份关系解除部分登记生效后不可追溯,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附随义务能依法追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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