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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有效期限多少年为终止的

尹* 山东-淄博 著作权咨询 2026.01.02 13:19:46 312人阅读

著作权有效期限多少年为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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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创作者而言,若为自然人,要明确自己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到去世后五十年的年底,可提前安排好作品后续权益事宜。若是合作作品,留意最后去世作者的情况,保障自身权益。
(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创作作品,应尽快安排作品发表,避免因超过创作完成五十年未发表而失去财产权保护。
(三)涉及电影、摄影等作品的主体,同样要及时发表作品,防止未发表且过了五十年而无法获得财产权保护。
(四)作者可放心的是,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会因时间受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026-01-02 17:2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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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著作权保护期限因作品类型和权利主体不同而有差异,财产权保护有时间限制,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期限限制。
法律解析:
著作权法规定,自然人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是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合作作品以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截止。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由其享有的职务作品,以及电影作品、摄影作品等,财产权保护期为五十年,从作品首次发表起算,若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则不再保护。而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永久受法律保护的。在实际生活中,准确把握著作权保护期限很重要,它关乎创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权益。如果对著作权保护期限及相关权益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02 16:17: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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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保护期限因作品类型和权利主体不同而有差异。自然人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至作者死亡后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合作作品以最后死亡作者为准;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归其享有的职务作品,以及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财产权保护期限为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若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则不再保护;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无期限限制。
2.解决措施和建议:
-作者或相关权益人应及时了解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避免因期限问题导致权益受损。
-对于创作完成的作品,及时进行发表,以保障财产权的有效保护。
-加强对著作人身权的维护,明确其无期限限制的特性,积极捍卫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026-01-02 14:5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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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会因作品类型和权利主体的不同而有差异。
2.对于自然人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保护到作者去世后五十年,具体截止到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就截止到最后去世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以及著作权归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职务作品,财产权保护期是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要是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都没发表,就不再受保护了。
4.电影作品、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摄影作品,财产权保护期也是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未发表的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没发表的,也不再保护。
5.著作人身权里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没有保护期限限制的。

2026-01-02 14:53: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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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自然人作品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合作作品以最后死亡作者为准计算。这意味着在该期限内,作品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可进行各种商业利用。
(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由其享有的职务作品,财产权保护期限为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若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则不再保护。这促使相关主体及时发表作品以保障权益。
(3)电影作品、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及摄影作品,财产权保护规则与法人作品类似。
(4)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期限限制,始终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

提醒:不同类型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不同,创作者和使用者需明确期限规定,避免侵权。若遇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以作进一步分析。

2026-01-02 14:35:38 回复

合同的期限特许经营的期限一般为10年至20年之间,有的甚至几十年。合同到期时,若受许人在合同期间基本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表示愿意继续经营该特许经营业务,特许人亦应同意延展合同的期限。所以,特许经营一般都是一种长期的合同。合同的展期与终止特许经营制度可以长期连续不断地向社会提供质量可靠的产品和服务。这种状况的维持要求特许人有一个能促使受许人严格履约的杠杆,而且即便出现违约现象也能使受许人迅速纠正。这个杠杆就是特许人对受许人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这种状况的维持还要求保护那些通常是小商人的受许人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利益。其措施之一就是允许受许人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以及禁止特许人随意终止合同的权利。特许人的特许经营制度的建立是以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资本为代价的。为了保护其特许经营的信誉,保护特许人及其他受许人、消费者的利益,特许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对受许人不延展合同期限或终止合同。同样,受许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也要有一定的投资,花费一定的时间、精力和感情。因此如果受许人经营状况符合标准,而特许人却利用其经济实力或其他原因任意终止合同或不为受许人延展合同期限,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做法。因为双方经济力量悬殊,受许人没有与特许人抗衡的能力。   特许人随意终止合同或不展期的行为往往使受许人遭到致命打击,无法实现其预期的经济目的。面对特许人的这种权利滥用,未来的受许人越来越重视这个问题,不断要求在合同条款上限制特许人的这种行为。美国各州为了保护受许人的合法权益颁发的通知和只适用某一种特许经营的“终止法”就多达90个。  不展期是指在合同期满时,特许人不同意与受许人继续保持合同关系。终止合同是指在合同期间包括展期在内,特许人要求立即结束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虽然不展期与终止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是不展期在大多数情况下也会给受许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大多数美国法院往往把这两个问题等同起来看待。法院认为只要受许人履约情况基本令人满意,特许人就应允许受许人继续保持契约关系的要求。而且即使受许人的确有违约行为,特许人也应给予他们纠正的机会,双方契约关系仍要继续保持。若特许人在合同到期后不为受许人展期,特许人要在合同期满日期前90天或120天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受许人,而且要说明其理由。

一、劳动期限满劳动合同不能终止的情况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一般终止。但在特殊情况下,期限虽然届满,但用人单位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同时,在目前工伤保险和残疾人康复就业制度尚未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对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仍由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医疗等待遇。此外,工伤致残1至6级的、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也不能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医疗期是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限。是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具体规定: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计算。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在终止合同期限届满前的病休时间,按上述规定及计算方法计算,此后差多长时间延长多长时间。女职工孕期是指自怀孕时起计算,以医院证明至生产时止的期间。产期是自生产时起,或自产前15天,产后75天共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流产的产期,4个月以下的15-30天,4个月以上的为42天。哺乳期为孩子1周岁内。根据以上规定,三期内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后,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应顺延至三期期满为止。工作期间造成职工人身伤害或职业病的,经工伤鉴定部门确认构成1-10级伤残的,除犯罪违法、自杀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以外,均应认定为工伤。经鉴定,致残1级至4级,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参加工伤保险的,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而鉴定致残5级至6级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7级至10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二、被辞退补偿金是怎么算的员工被公司辞退到底应该获得多少经济补偿一直是广大人事部门和劳动者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这时到底应该考虑多少情况,来最终得出员工的补偿呢?本文就该案例作个详尽的解释:1、经济补偿金部分员工被公司辞退,在劳动法上是属于单位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虽然是属于合同期满未续签合同的情况,但是如果解除劳动关系同样应该有经济补偿金,其原因劳动法苑网曾经专文叙述,需要了解者可以点击查看合同到期没续签继续工作是什么关系?根据一九九四年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从上面叙述中可得知,他在该单位共工作了2年10个月,如果根据劳动部的这个规定,应该给予2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如果是由上海管辖的话,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五条:“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这样的话l就可以获得3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2、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中的工资就上海的情况来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对此作了详细规定:“工资收入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果该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十二个月的,仅计算所有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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