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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的债务要如何去偿还

王** 湖南-永州 夫妻债务咨询 2026.01.02 13:24:13 396人阅读

离婚后夫妻的债务要如何去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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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夫妻债务偿还需区分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共同偿还,个人债务自行偿还,离婚时债务承担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夫妻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先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行偿还,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同时,离婚时双方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承担超约定份额债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偿。如果您在离婚债务偿还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02 16:3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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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夫妻债务偿还关键在于区分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承担,个人债务一般由债务人自行偿还,但存在特殊情况。
2.夫妻共同债务包含夫妻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体现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对于共同债务,先以共同财产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或财产各自所有,先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通常为个人债务,由债务人偿还,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3.解决措施和建议: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明确债务性质,避免产生纠纷。
-签订离婚协议时,对债务承担进行明确约定,但要注意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
-若承担了超出约定份额债务,及时向另一方追偿。

2026-01-02 16:24: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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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夫妻债务偿还得分清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认可的债务,以及一方为了家庭日常开销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借的钱,都算共同债务。
2.共同债务要夫妻一起还。要是共同财产不够还,或者财产各自管着,就夫妻双方商量怎么还;商量不拢,法院会来判决。
3.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借的钱,要是超过了家庭日常开销,一般算个人债务,得借钱的人自己还。不过,如果债主能证明这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是夫妻都同意借的,那就算共同债务。
4.离婚时,夫妻之间关于债务由谁来还的约定,不能对那些不知情的债主生效。要是一方还的债超过了约定的份额,可以找另一方要回来。

2026-01-02 15:51: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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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债务分为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2)对于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需共同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先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3)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行偿还,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离婚时双方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承担超出约定份额债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偿。

提醒:离婚时要准确区分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避免承担不应有的债务。若对债务性质及偿还问题存疑,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6-01-02 14:08: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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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债务性质。在离婚时,仔细区分债务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标准进行判断。
(二)处理共同债务。若为共同债务,先以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或财产各自所有时,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请求法院判决。
(三)应对个人债务。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行偿还,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的除外。
(四)约定效力。离婚时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承担超份额债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6-01-02 13:24:4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与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有债务,该债务应由夫妻一方承担还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一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关于判定是否由一方承担还有由双方共同承担,在具体案例中,除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之外,还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和理由来进行合理地裁判。夫妻一方借债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经双方合意,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后,合同生效,借款人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陈某(女)与葛某(男)于1994年结婚,并育有两子,两人于离婚。陈某离婚不久后与李某(男)登记结婚。随后在4月22日与李某离婚后又与葛某复婚。,债权人蔡某在将陈某、李某、葛某一并诉至。蔡某诉称,8月16日,陈某以开一家农家院为由向蔡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同时约定8月15日之前还清所有债务,债务到期后,陈某并未按期偿还蔡某借款。蔡某诉称由于借款发生在陈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现陈某又和葛某为夫妻关系,且虽陈某与葛某办理离婚登记后,但是一直居住在一起,故蔡某将陈某、李某、葛某诉至,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陈某认为,30万元借款属于她个人的借款,并用于农家院建设,当时借款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由她个人偿还,不应由李某和葛某承担,理由有:一、与李某结婚后并没有实际和他一起共同生活;二、该笔借款发生在与葛某离婚后复婚前,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辩称,本人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原因有:一、他与陈某仅办理了结婚登记,并未一起生活。二、他对涉案借款并不知情,之前也并不认识蔡某,此笔借款应属于陈某个人债务。三、陈某与葛某离婚后,并未离家,仍共同生活在一起,且蔡某与葛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其明知本案中的农家院是陈某和葛某一起开设、经营的。因此,该债务应由陈某个人承担。葛某辩称,虽然其一直和陈某居住在一起,但是该笔借款发生时他已经与陈某离婚,且该笔借款仅仅用于农家院装修,他本人并未使用过该笔借款,因此,不同意偿还此笔债务。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最终经过审理查明,陈某“离婚不离家”,其始终与葛某居住在一起,并对外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陈某向蔡某借款目的确为经营一家农家院,且该农家院是在葛某的住房上改建而成,陈某与葛某也一直居住在该农家院内。上述证据足以证明陈某与葛某共同使用了该笔借款用于农家院建设,并共享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葛某应该承担涉案借款的连带还款义务。经查明,陈某于8月16日向蔡某借款30万元,并实际收到借款,因而负有偿还30万元借款的义务,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两个:一是李某对30万元债务是否有偿还的义务。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及经审查认定的事实,该涉案借款发生时,虽陈某与李某处于婚姻存续期间,但是两人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且陈某借款的目的也并非用于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或者共同经营,而是独自与葛某共同开办、经营农家院。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由于李某对此借款并不知情,缺乏借款合意,也并未使用过该笔借款,所以涉案借款并非陈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内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而应该认定为陈某个人债务,由陈某以个人财产进行清偿。二是葛某对该案借款是否有还款的义务。关于葛某是否要承担涉案借款的还款义务要视情况讨论,陈某在8月16日借款时,葛某与陈某并无婚姻关系,该借款属于陈某与葛某再婚前的个人债务。对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应该如何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一种情况下,如果陈某并未将该笔借款用于与葛某再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则该笔借款则属于陈某的婚前个人债务,债权人蔡某则不能向葛某主张还款义务;第二种情况下,如果陈某将该比借款用于了与葛某再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则该笔借虽为陈某婚前以个人名义所借,但婚后由陈某与葛某共同使用,葛某实际享受了该笔借款的利益。根据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葛某应该负有连带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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