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父母不能因探望权受侵害而拒绝或减少支付抚养费,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探望权问题,减少抚养费需满足法定情形。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支付抚养费是该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与探望权行使无直接关联。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明确探望方式和时间;若已有生效裁判文书,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责令对方协助履行。而减少抚养费有法定情形,像给付方丧失劳动能力或经济显著困难等,探望权受阻不在此列。所以不能以探望权受侵害为由拒绝或减少支付抚养费。如果遇到抚养和探望权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且有效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支付抚养费作为该义务的具体履行形式,与探望权行使无直接关联,不能因探望权受侵害而拒绝或减少支付抚养费。
2.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另一方有两种解决途径:一是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明确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二是若已有生效裁判文书,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责令对方协助履行探望义务。
3.减少抚养费需满足法定情形,像给付方丧失劳动能力或经济显著困难等,而探望权受阻并非减少抚养费的法定事由。
解决措施和建议:
1.若探望权受阻,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不要以拒付或减付抚养费的方式对抗。
2.若确实存在需要减少抚养费的情况,应收集符合法定情形的证据,通过法律程序申请减少。
1.按照民法典,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定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履行该义务的方式,和探望权没有直接联系,不能因为探望权被侵害就不支付或减少支付抚养费。
2.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配合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另一方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确定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若已有生效判决,还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让法院责令对方配合探望。
3.减少抚养费要符合法定情况,像给付方丧失劳动能力或经济变得非常困难等,而探望权受阻不属于减少抚养费的法定理由。
法律分析: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支付抚养费是该义务的具体表现,它和探望权的行使没有直接联系,不能因为探望权被侵害就拒绝或减少支付抚养费。
(2)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明确探望的方式和时间。
(3)若已有生效裁判文书,享有探望权的一方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责令对方协助履行探望义务。
(4)减少抚养费需要符合法定情形,像给付方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经济显著困难等,而探望权受阻不属于减少抚养费的法定事由。
提醒:抚养和探望是不同的法律权利义务,不能相互混淆。若遇到探望权受阻或抚养费问题,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具体情况。
(一)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法定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履行该义务的具体方式,不能因探望权受侵害就拒绝或减少支付抚养费。
(二)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明确探望方式和时间。
(三)若已有生效裁判文书,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责令对方协助履行探望义务。
(四)减少抚养费要满足法定情形,如给付方丧失劳动能力或经济显著困难等,探望权受阻不属于减少抚养费的法定事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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