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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观设计侵权判断以一般消费者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主体,运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关键在于对比被控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若一般消费者认为两者无实质性差异,即构成近似或相同,被控侵权产品就落入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同时,要重点关注创新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也不能忽视各部分设计特征组合产生的整体效果,而功能性设计特征通常不予考虑。另外,使用现有设计的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对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对于权利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突出创新设计特征,加强专利布局。在发现疑似侵权时,从整体视觉效果角度收集证据。
-对于被控侵权方,自查产品是否使用现有设计,若不确定可咨询专业人士。
-双方在纠纷发生时,可通过协商、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
2026-01-02 13:2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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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观设计侵权判断,以普通消费者的知识与认知能力为判断主体,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
2.具体要对比被控侵权产品和授权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看是否相同或相似。要是普通消费者整体观察后,觉得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实质差别,也就是近似或完全一样,那被控侵权产品就落入授权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3.判断时,要着重考虑外观设计的创新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同时也不能忽略各部分设计特征组合产生的整体效果。
4.功能性设计特征不是装饰性设计,判断时一般不考虑。
5.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用的是现有设计,就不构成对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2026-01-02 12:41: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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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外观设计侵权判断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主体,运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核心是对比被控侵权产品和授权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
(2)若一般消费者经整体观察觉得两者无实质性差异,即构成近似或相同,被控侵权产品就落入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3)判断时要重视创新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同时也不能忽略各部分设计特征组合的整体效果。
(4)功能性设计特征通常不纳入判断范围,因为其不具装饰性。
(5)若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则不构成对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提醒:企业和个人在设计产品外观时,需谨慎避免与他人授权外观设计近似,使用现有设计要确保有合法依据,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2026-01-02 12:40: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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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主体以一般消费者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准,以其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
(二)若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即近似或完全相同,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
(三)重点关注外观设计创新设计特征影响,同时不忽视各部分设计特征组合的整体效果。
(四)功能性设计特征通常不纳入判断范围。
(五)若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现有设计,不构成对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判断是否侵权需综合考虑上述规定进行整体视觉效果的比对。
2026-01-02 12:12: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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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侵权,以一般消费者视角,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对比整体视觉效果,重点考虑创新设计特征,不考虑功能性设计特征,使用现有设计不侵权。
法律解析:
判断外观设计侵权,要站在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角度,运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主要对比被控侵权产品和授权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若一般消费者认为两者无实质性差异,即构成近似或相同,被控侵权产品就落入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在判断过程中,创新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是重点考量因素,同时也不能忽视各部分设计特征组合的整体效果。不过,功能性设计特征通常不用于判断。并且,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就不构成对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如果在外观设计方面遇到侵权相关的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02 11:22:2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