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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帮忙办理取保为名诈骗怎么量刑

舒* 甘肃-武威 取保候审咨询 2026.01.02 08:49:28 321人阅读

以帮忙办理取保为名诈骗怎么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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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以帮忙办理取保为名实施诈骗构成诈骗罪,量刑结合诈骗数额及情节综合判断。
法律解析:
根据刑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类诈骗利用被害人急于解决涉案问题的心理,若造成被害人重大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量刑可能酌情从重。具体量刑要依据案件事实、证据及当地量刑指导意见确定。若遇到此类诈骗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02 11:3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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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帮忙办理取保为名实施诈骗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量刑要结合诈骗数额和情节综合判定。根据法律规定,诈骗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此类诈骗利用被害人急于解决涉案问题的心理,若导致被害人重大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量刑可能酌情从重。最终量刑需依据案件事实、证据和当地量刑指导意见来确定。
3.解决措施和建议:
-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此类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及时侦破案件,挽回被害人损失。
-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公众对该类诈骗手段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详细线索和证据,配合调查。

2026-01-02 10:40: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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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有人以帮忙办理取保候审为由骗钱,这种行为构成诈骗罪。
2.对这类诈骗犯罪的量刑,要综合考虑诈骗金额和具体情节。
3.按照法律规定,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还可能要交罚金,也可能只交罚金。
4.要是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会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要交罚金。
5.若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会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还会被判交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这类诈骗往往利用被害人想解决亲属或自己涉案问题的急切心理。如果导致被害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量刑时可能会更重。
7.具体判多久,要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当地的量刑指导意见来定。

2026-01-02 10:25: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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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以帮忙办理取保为名实施诈骗是常见诈骗手段,这种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侵害被害人财产权益。
(2)量刑与诈骗数额和情节紧密相关。诈骗数额较大,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还可能有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情况。
(3)若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量刑提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
(4)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还会有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处罚。
(5)此类诈骗利用被害人急切心理,若导致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量刑可能酌情从重,具体量刑要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和当地量刑指导意见。

提醒:遇到声称能帮忙办理取保的情况要保持警惕,避免陷入诈骗陷阱,遭遇类似诈骗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6-01-02 09:34: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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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遭遇以帮忙办理取保为名诈骗的被害人,要及时收集与诈骗相关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权益。
(二)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全面审查诈骗数额、造成的后果等情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当地量刑指导意见进行量刑。
(三)公众要提高防范意识,了解取保候审的正规程序,不要轻信所谓“关系”能帮忙办理,避免陷入诈骗陷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6-01-02 09:04:43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以帮忙取保候审诈骗2006年3月,被害人柴某的亲戚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羁押。被告人史某介绍A、B(另案处理)等人给柴某认识,并称能够为被害人柴某的亲戚办理取保候审。在与被害人柴某吃饭过程中,被告人史某提出需要前期办事费用人民币10万元,并由A、韩某收取被害人柴某人民币10万元,史某从中分得人民币2万元。7月14日,被告人史某及B、A等人,再次以为柴某的亲戚办理取保候审需要办事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柴某人民币50万元,之后史某一直躲避柴某。史某辩称只是引荐了B给柴某办事,并没有承诺为柴某办事,2万元是事后其收到的。50万元也只是帮忙签字做个保证。被告人史某的辩护人辩称涉案10万元与史某没有关系,史某只是事后分得2万元,而涉案50万元款项系借款,史某只是保证人,他对该笔款项的用途不知情,也没有得到任何好处。诈骗罪如何量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并未能退还,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史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第一,被害人柴某的陈述及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史某向被害人柴某做出了虚假承诺,答应帮助办理取保候审;第二,柴某及韩某均称是被告人史某向柴某提出需要10万元作为前期费用,结合A与韩某签写欠条的情节可知系A与韩某到柴某家取钱,后与被告人史某分赃,因此,被告人史某对其骗取柴某10万元之事不知情的辩解并不成立;第三,柴某、韩某均称被告人史某提出还需要50万元用于捞人,史某的供述亦证实这50万元以借款的名义收取,用于捞人,但实际上却挪作他用,结合史某等人逃避还款、躲避被害人的情节,即便采用了借款的方式加以掩盖,亦不能否定史某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主观故意。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史某伙同他人对被害人柴某虚构事实,作出虚假承诺,骗取被害人钱财,对被告人史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害人柴某欲通过行贿等手段达到非法目的,故其被骗款项应予追缴没收。2008年3月19日,被告人史某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以诈骗罪判处了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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