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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夫妻财产分割咋进行

李* 青海-玉树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01 23:16:48 476人阅读

双方夫妻财产分割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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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夫妻财产分割需先明确共同财产范围,优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特别约定的除外。分割时,双方可自主协商达成分割协议。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若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过错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且在财产分割时会得到适当倾斜。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等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若你在夫妻财产分割中遇到疑问或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得符合自身情况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02 05:2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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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分割需先明确财产性质与范围,再结合双方意愿或法律规定进行合理分配,核心是兼顾公平原则与特殊群体权益保护。

1.明确财产范围是分割的前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双方有书面特别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一方婚前已取得的财产等个人财产,则归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

2.协商分割是优先选择。双方可自主协商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协议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可作为分割依据。

3.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理,若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无过错方不仅可请求损害赔偿,在财产分割时也会获得适当倾斜。

2026-01-02 03:46: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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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有特别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分割方式优先协商。双方可先就共同财产分割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分割协议,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协商不成的诉讼处理原则。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般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过错方的财产分割倾斜及损害赔偿。若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过错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且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适当向无过错方倾斜。

(5)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婚前所得财产等,归个人所有,不参与共同财产分割。

提醒:
夫妻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需保留对方过错的相关证据以主张权益;涉及婚前财产的,建议通过书面约定明确归属,避免后续纠纷。

2026-01-02 02:24: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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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有特别约定外,均属于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

(二)优先协商分割。双方可先自行协商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协商达成的协议若内容合法且为双方真实意愿,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法院判决遵循照顾原则。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若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过错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财产分割时会适当向无过错方倾斜。

(四)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等,归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6-01-02 02:04: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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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时,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有特别约定外,均属于共同财产。

分割财产时,双方可先协商,达成一致的分割协议,尊重双方自主意愿。

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般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若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财产分割时也会适当偏向无过错方。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婚前已有的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

2026-01-02 00:50:18 回复

军人离婚财产分配:1、军人伤亡保险金等财产的分配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军人离婚与其复员转业并不一定同步进行,此时军人的配偶只享有对复员费、转业费的期待权,将来一旦军人复员后转业,其原配偶可以请求分割复员费、转业费。3、军人所获住房补贴的分配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正确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弄清军队住房补贴的性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很显然,既然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补贴是以“货币形式”给予军人的“经济补偿”,就应当和工资等收入属同等性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当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军人的住房补贴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如果都是军人,二人都有住房补贴,应根据军队关于住房补贴问题的有关规定,先计算出个人的住房补贴总额,减去结婚前个人应得的住房补贴的金额,余下的部分,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然后再进行适当分割。4、经济适用住房的分割对二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分割。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分割,就能较好地体现婚姻法所确定的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和原则。无法就这套房屋的价值及归属达成协议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如果双方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可由出价最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就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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