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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抵押时,另一方能否主张抵押无效或要求赔偿,需根据抵押权人是否善意及房屋登记情况判断;若房屋为抵押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干涉抵押行为。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被一方擅自抵押的情况,具体如下。1.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抵押,另一方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需证明抵押权人非善意。抵押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为夫妻共有且未获得另一方同意仍接受抵押的,不构成善意取得,另一方有权要求撤销抵押登记。2.若房屋登记在抵押方名下,抵押权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的信任善意取得抵押权的,另一方无法要求撤销抵押登记,但可在离婚时要求擅自抵押的一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3.若房屋属于抵押方的个人财产,其有权独立处分该财产,自行办理抵押手续,另一方无权干涉。如果遇到类似的房产抵押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1 20:3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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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被一方未经同意擅自抵押时,另一方的权利主张需结合抵押权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来确定。
1.另一方若主张抵押合同无效,需举证证明抵押权人并非善意。例如,抵押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且未获得另一方同意仍接受抵押,即不构成善意取得,此时另一方有权要求撤销抵押登记。
2.若房屋登记在抵押方名下,抵押权人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善意取得抵押权,另一方无法要求撤销抵押登记。但在离婚时,另一方可以向擅自抵押的一方主张损失赔偿。
3.若该房屋属于抵押方的个人财产,抵押方有权独立作出抵押决定,另一方无权干涉该抵押行为,也不能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或要求撤销抵押登记。
2026-01-01 20:24: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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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抵押,另一方有权主张抵押合同无效,但需举证证明抵押权人并非善意。若抵押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且未获得另一方同意仍接受抵押,则不构成善意取得,另一方有权要求撤销抵押登记。
(2)若房屋登记在抵押方名下,抵押权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的信赖善意取得抵押权时,另一方无法要求撤销抵押登记,但可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擅自抵押的一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若该房屋属于抵押方的个人财产,抵押方有权自行决定抵押事宜,另一方无权干涉,因为个人财产的处分权由财产所有权人独立行使。
提醒:
夫妻共有房屋处分时应双方协商一致,避免擅自抵押引发纠纷;若遭遇此类情况,应及时收集抵押权人非善意的相关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01 18:3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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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抵押,另一方主张抵押合同无效需证明抵押权人非善意。即需举证抵押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为夫妻共有且未获另一方同意仍接受抵押,此时可要求撤销抵押登记。
(二)若房屋登记在抵押方名下,抵押权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另一方无法要求撤销抵押,但可在离婚时向擅自抵押方主张赔偿损失。
(三)若房屋为抵押方个人财产,其有权自行决定抵押,另一方无权干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2026-01-01 18:14: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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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若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擅自抵押,另一方可以提出抵押合同无效的主张,但需提供证据证明抵押权人并非善意。若抵押权人明知或应知房屋为共有且未获另一方同意仍接受抵押,则不构成善意取得,房屋共有人有权申请撤销抵押登记。
若房屋登记在抵押方名下,且抵押权人通过善意取得获得抵押权,另一方无法要求撤销抵押登记,但可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向擅自抵押房屋的一方索要损失赔偿。
若房屋属于抵押方的个人财产,其有权自行决定抵押事宜,另一方无权进行干涉。
2026-01-01 16:51: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