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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可不可以就孩子抚养权做约定

唐** 江西-赣州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01 16:15:30 478人阅读

婚内可不可以就孩子抚养权做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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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父母可以就孩子抚养权进行约定,但该约定的最终效力并非绝对,需结合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抚养权归属不仅涉及父母双方的意愿,更与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时会优先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作出判定。

1.明确婚内抚养权约定的合同效力边界。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约定,在合同层面具有法律效力,但该效力仅约束父母双方,不能直接决定离婚时的抚养权归属。

2.约定内容需以子女利益为核心。婚内约定抚养权时,应充分考虑子女的生活习惯、教育需求、健康成长等实际情况,避免仅从父母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条款,确保约定内容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3.理性认识约定与司法判定的关系。即使存在婚内抚养权约定,离婚时若一方对约定提出异议,法院仍会综合评估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及子女的实际需求等因素重新判定抚养权,约定不能完全排除法院的重新考量。

4.细化约定内容以提升参考价值。在约定中可明确双方的抚养责任、抚养费支付标准、探视时间安排等具体事项,使约定更具操作性,也能为后续可能的司法判定提供更全面的参考依据。

2026-01-01 20:2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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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内双方可以就孩子抚养权进行约定,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从合同层面看具有约束双方的效力,但该效力仅局限于父母之间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

(2)抚养权的归属需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核心考量。离婚时,法院会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评估父母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孩子的生活环境稳定性等实际情况,独立作出抚养权判定,婚内的抚养权约定不能直接决定最终结果。

提醒:
婚内约定孩子抚养权可作为协商参考,但无法确保离婚时必然生效,建议约定时优先考虑子女长远利益,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获取针对性建议。

2026-01-01 20:26: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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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内约定孩子抚养权时,需确保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且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例如不能约定一方永久放弃探视权或不承担抚养费,这类内容可能因损害子女权益而无效。

(二)约定内容应尽量贴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比如结合孩子的生活习惯、教育需求、父母的抚养能力等因素制定,这样在后续离婚时,约定被法院参考或认可的可能性会更高。

(三)即使有婚内抚养权约定,离婚时若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比如一方丧失抚养能力、孩子意愿改变等,仍需准备相关证据证明自身更适合抚养孩子,不能仅依赖婚内约定主张抚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026-01-01 18:5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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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只要是自愿达成一致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这种约定在合同层面具有法律效力。

但抚养权归属并非仅属于父母间的私事,更需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离婚时法院会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孩子的生活环境、父母的抚养能力等因素做出判定。

因此婚内关于抚养权的约定,并不能完全排除法院在离婚诉讼中重新判定的可能,最终效力需结合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2026-01-01 17:03: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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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内可就孩子抚养权进行约定,但该约定效力并非绝对,离婚时法院仍会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重新考量。

法律解析:
从合同角度看,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需满足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等条件。婚内关于抚养权的约定若符合上述条件,在父母双方之间具有合同效力。但抚养权归属不仅涉及父母间的约定,更与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民法典明确规定,离婚时确定抚养权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法院会综合考虑孩子的实际生活状况、父母的抚养能力与条件、孩子的意愿等因素作出判定。因此,即使婚内存在抚养权约定,若该约定不符合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法院仍可对抚养权归属进行调整。如果您对婚内抚养权约定的具体效力或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指导。

2026-01-01 16:22:04 回复

解答如下,一、婚内抚养费给付标准是多少1、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2、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二、在哪些情形,对十八岁周岁以上(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有抚养费的义务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同时《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三、抚养费的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四、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单独改变孩子的姓氏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根据以上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同时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在计算子女抚养费的时候需要结合几方面的因素,包括子女的生活学习需要、父母的经济收入以及当地的消费水平。实践中,既可以一次性支付,当然也可以分期支付。要是你遇到了这方面的纠纷而不知道该如何解决的话,可以先咨询一下我们的在线律师,让专业律师帮助你分析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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