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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胜诉后律师费该由谁出

曹* 湖北-仙桃 土地承包咨询 2026.01.01 12:47:11 479人阅读

土地纠纷胜诉律师费该由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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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土地纠纷案件胜诉后,聘请律师的费用由委托方自行承担,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要求败诉方支付该笔费用。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例如违约方需支付对方为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且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按照约定执行。

若案件属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比如知识产权侵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等纠纷,法院可判决败诉方承担合理律师费,土地纠纷符合这类情况时,胜诉方的律师费可由败诉方承担。

2026-01-01 17:39: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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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土地纠纷胜诉后律师费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但若存在合同明确约定或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胜诉方的律师费可由败诉方承担。

法律解析:
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诉讼案件的律师费需由败诉方承担,因此一般情况下土地纠纷胜诉后,律师费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若存在以下特殊情形,律师费可能由败诉方承担:一是双方在合同中对律师费承担有明确约定,例如约定一方违约时需承担对方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此时按约定执行;二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例如知识产权侵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等纠纷中,法院可判决败诉方承担合理律师费。土地纠纷若符合上述特殊情形,胜诉方的律师费可由败诉方承担。若你遇到土地纠纷且不确定是否符合律师费由对方承担的情形,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01 17:34: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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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土地纠纷胜诉后律师费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诉讼案件的律师费需由败诉方承担,但存在两种特殊情形时,胜诉方的律师费可由对方承担。

1.双方在合同中对律师费承担有明确约定。若合同约定一方违约时需承担对方为维护合法权益支付的律师费,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么纠纷发生后可按照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律师费。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例如知识产权侵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等纠纷中,法院可依法判决败诉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若土地纠纷符合这类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胜诉方的律师费也可由败诉方承担。

2026-01-01 16:07: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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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土地纠纷胜诉后律师费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诉讼案件的律师费需由败诉方承担,因此在无特殊约定或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时,该费用由聘请方自行支付。

(2)存在特殊情形时,律师费可能由对方承担:一是双方在合同中对律师费承担有明确约定,例如合同约定一方违约需承担对方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且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按约定执行;二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例如知识产权侵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等纠纷中,法院可判决败诉方承担合理律师费,土地纠纷若符合此类特殊情形,胜诉方的律师费可由败诉方承担。

提醒:
土地纠纷当事人若希望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可在相关合同中明确约定该事项,或确认案件是否符合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具体案情以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01 14:56: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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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纠纷胜诉后,律师费通常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诉讼案件的律师费需由败诉方承担。

(二)若存在以下情形,律师费可由对方承担。一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承担方式,比如约定一方违约时需承担对方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此时按约定执行。二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比如知识产权侵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等纠纷,法院可判决败诉方承担合理律师费,土地纠纷若符合这些特殊情形,胜诉方的律师费可由败诉方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026-01-01 13:00:25 回复

土地确权六类常见纠纷处理原则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承包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的,各村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对农户承包地原四至范围内的实测面积,应据实确权登记给原承包户,对超出的部分承包地不得强制收回。已被占用拿到补偿的原则上扣减对承包地被依法征(占)用,已得到相应补偿,在确权登记工作中,一律从承包地块的面积中减除,进行变更登记。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对因国家、省、市、区建设道路被用作取土用土,且无法复垦的承包地,仍按原农村二轮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备注栏内注明取土面积及用途,但对征用后的承包地多出的应当确认有承包户以防止发生新的纠纷。公益用地占用的分情况处理对村组内所建公路、机耕路、塘、坝、渠、学校、办公室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已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与补偿的,不在计入承包地。未享受一次性补偿的,仍按原农村二轮可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到户清册备注栏中注明情况。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对二轮土地承包后,个别组以大稳定小调整的形式进行土地调整的,可以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由组民实行民主协商,形成决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变成宅基地的以及其它设施的,暂不登记,对获准建设房屋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以上是关于土地确权政策原则纠纷的解答。

农村土地确权政府出台了“一户一宅”的形式,对于宅基地面积过大的实行税收形式,针对农村土地确权中所产生的纠纷,国家也出台相应政策,针对农村土地确权面积纠纷,提出以下三点:1.第一解决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2.第二解决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3.第三解决人: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没有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改变土地原有的现状。实际上,土地确权处理过程中,还有经以下六大基本原则要遵守的,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纠纷。1.承包的用地面积小于实际用地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标准。2.已被合法占用并拿到补偿的土地直接从确权登记的土地面积上减出来。3.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比如:荒废已久的土地就不计算在内了。4.用作公益用地的情况处理,什么叫做公益地呢?如:村组内所建公路、机耕路、塘、坝、渠、学校、办公室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其中处理分为两点:已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与补偿的,不在计入承包地;未享受一次性补偿的,仍按原农村二轮可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到户清册备注栏中注明情况。5.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这个处理方法是在不违背政策的前提下,由村民组织实行民主协商解决,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6.未获得审批而先出行建设改变用途的,一律不予进行确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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