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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到庭能不能离

余* 海南-省直辖 离婚咨询 2026.01.01 10:57:34 371人阅读

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到庭能不能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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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但能否准予离婚取决于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若原告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夫妻感情破裂情形,即使被告缺席,法院也可判决准予离婚。若原告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使被告不到庭,法院也可能不判决离婚。此外,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如果您遇到离婚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帮助。

2026-01-01 16:42: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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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到庭时,法院会结合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处理,并非必然缺席判决或直接判离。

1.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处理。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与诉讼的,法院有权依法进行缺席判决,不因其不到庭而影响案件审理进程。

2.缺席判决离婚的核心条件。法院缺席判决准予离婚的关键在于原告是否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存在民法典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法定情形,且证据充分,即便被告缺席,法院也可判决离婚;若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感情破裂,即使被告不到庭,法院也可能不判决离婚。

3.离婚案件的出庭特殊要求。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即便委托了诉讼代理人,若本人能够表达意思,仍需亲自出庭参与诉讼;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明确说明无法出庭的具体理由。

2026-01-01 15:56: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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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方起诉离婚时,若另一方作为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2)若原告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例如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情形,即使被告缺席,人民法院也可判决准予离婚;若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使被告缺席,人民法院也可能不判决离婚。

(3)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当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提醒:
起诉离婚时,若对方不到庭,原告需准备充分的夫妻感情破裂证据;若自身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应提前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以免影响案件处理。

2026-01-01 14:22: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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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原告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情形,法院才可能判决准予离婚。

(二)若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即使被告缺席,法院也可能不判决离婚。

(三)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2.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026-01-01 12:30: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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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2、若起诉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如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情形,即使对方缺席,法院也可能判决离婚;证据不足时,即便对方不到庭,法院也可能不判离。

3、离婚案件即便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当事人能表达自身意愿的仍需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

2026-01-01 11:20:56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庭审笔录是否可以作为另案证据使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将庭审笔录列为证据种类,实践中,对于庭审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为采信,往往容易引发争议。本文认为,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未直接规定庭审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并不意味着在其中已经规定的八种证据种类中,庭审笔录就找不到自己的“归宿”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首先,从庭审笔录的来源来看,其可以作为证据。庭审笔录除了是对案件审理活动的记录外,最重要的还是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了案件的相关证据。毕竟,作为庭审重要组成部分的当事人陈述和举证质证环节,构成了认定案件事实,居中裁判的基础。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虽然在最后的生效裁判文书中可能并未涉及相关事实,甚至尚未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作出任何处理(如撤诉裁定),但并不妨碍庭审笔录中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自认的事实,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记录的案件事实作为证据存在。有观点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因此,庭审笔录不能作为证据。本文认为,能否作为证据是一个质的问题,而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则是一个量的问题,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庭审笔录固然不能等同于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但作为证据,佐证相关事实,至于庭审笔录到底有多大证明力,能否为采信,只能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非直接依据庭审笔录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其次,从庭审笔录的表现形式来看,其可以归为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因此,庭审笔录符合书证的本质特征,但与一般的书证不同,庭审笔录特殊性表现在它是书记员对当事人以及审判人员在法庭上言辞的记录,其性质类似于或其他国家机关依职权对相关当事人所做的调查或询问笔录。唯一的区别仅仅在于,庭审笔录的形成过程是随着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将案件事实记录在案,有着比较统一的固定程序和格式。再次,从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来看,庭审笔录应当可以作为证据。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在庭审的过程中,放任当事人虚假陈述案件事实,或者滥用诉讼权利,随意地推翻或更改对自己已经陈述的案件事实,不仅给书记员的记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而且有亵渎法律权威和妨碍庭审秩序之嫌。毕竟,开庭不是儿戏,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并对自己所陈述记录在案的事实负责。最后,从书记员的回避,庭审笔录的补正和自认的撤回来看,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具有保障。无论新旧《民事诉讼法》都赋予了当事人申请书记员的回避的权利以及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申请补正的权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由于书记员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庭审笔录错记或遗漏等情况的发生,确保了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并且,针对当事人由于自身过错或者第三人原因,在庭审过程出于自身内心真实意思自认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也有条件允许当事人撤回——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庭审笔录是否可以作为另案证据使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将庭审笔录列为证据种类,实践中,对于庭审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为采信,往往容易引发争议。本文认为,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未直接规定庭审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并不意味着在其中已经规定的八种证据种类中,庭审笔录就找不到自己的“归宿”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首先,从庭审笔录的来源来看,其可以作为证据。庭审笔录除了是对案件审理活动的记录外,最重要的还是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了案件的相关证据。毕竟,作为庭审重要组成部分的当事人陈述和举证质证环节,构成了认定案件事实,居中裁判的基础。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虽然在最后的生效裁判文书中可能并未涉及相关事实,甚至尚未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作出任何处理(如撤诉裁定),但并不妨碍庭审笔录中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自认的事实,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记录的案件事实作为证据存在。有观点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因此,庭审笔录不能作为证据。本文认为,能否作为证据是一个质的问题,而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则是一个量的问题,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庭审笔录固然不能等同于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但作为证据,佐证相关事实,至于庭审笔录到底有多大证明力,能否为采信,只能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非直接依据庭审笔录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其次,从庭审笔录的表现形式来看,其可以归为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因此,庭审笔录符合书证的本质特征,但与一般的书证不同,庭审笔录特殊性表现在它是书记员对当事人以及审判人员在法庭上言辞的记录,其性质类似于或其他国家机关依职权对相关当事人所做的调查或询问笔录。唯一的区别仅仅在于,庭审笔录的形成过程是随着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将案件事实记录在案,有着比较统一的固定程序和格式。再次,从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来看,庭审笔录应当可以作为证据。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在庭审的过程中,放任当事人虚假陈述案件事实,或者滥用诉讼权利,随意地推翻或更改对自己已经陈述的案件事实,不仅给书记员的记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而且有亵渎法律权威和妨碍庭审秩序之嫌。毕竟,开庭不是儿戏,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并对自己所陈述记录在案的事实负责。最后,从书记员的回避,庭审笔录的补正和自认的撤回来看,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具有保障。无论新旧《民事诉讼法》都赋予了当事人申请书记员的回避的权利以及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申请补正的权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由于书记员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庭审笔录错记或遗漏等情况的发生,确保了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并且,针对当事人由于自身过错或者第三人原因,在庭审过程出于自身内心真实意思自认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也有条件允许当事人撤回——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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