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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被男方起诉还钱应如何处理

石** 黑龙江-大兴安岭 同居咨询 2026.01.01 13:14:06 418人阅读

分手后被男方起诉还钱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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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款项性质,借款有借条按约定还款,无借条但有转账记录等佐证借贷关系也需偿还;恋爱正常花销一般无需返还,大额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分手后可能部分返还。
(二)收集相关证据证明款项性质,借款收集聊天记录、转账备注,花销收集相关凭证。
(三)积极应诉,向法院说明款项实际情况。
(四)若为借款有能力时及时偿还,避免逾期;若认为不应返还,提供有力证据支持观点,由法院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026-01-01 16:42: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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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款项性质。借款有借条按约定还,无借条但有转账记录等能证明借贷关系的,也可能要还。
2.恋爱正常花销,像吃饭看电影,一般不用返还。但大额、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购房出资,分手后可能部分返还。
3.应对时收集证据,如借款聊天记录、花销凭证等。积极应诉,说明款项情况。有能力就及时还借款,若认为不应返还,提供证据,由法院裁判。

2026-01-01 15:25: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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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恋爱期间款项性质不同处理方式不同,借款通常需偿还,正常花销一般无需返还,大额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可能部分返还,应收集证据积极应对。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有借条等充分证据或转账记录能佐证借贷关系的借款,借款人应按约定还款。恋爱期间正常花销属于一般性赠与,款项交付后无需返还。而大额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若恋爱关系结束,可能基于公平原则要求部分返还。在面对此类纠纷时,收集证据至关重要,借款的聊天记录、转账备注以及花销的相关凭证等,都是证明款项性质的关键。积极应诉并向法院说明实际情况,若为借款有能力时及时偿还可避免不利后果,若认为不应返还则需有力证据支持。若在处理这类问题时遇到困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01 14:35: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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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款项纠纷时,明确款项性质是关键。借款通常需按约定偿还,有借条等充分证据时还款责任明确;即使无借条,转账记录等能佐证借贷关系的,也可能被认定为借款需偿还。而恋爱期间正常花销一般无需返还,大额、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分手后则可能根据情况要求部分返还。

为应对此类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
1.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款项性质,借款可收集聊天记录、转账备注,花销则保留相关凭证。
2.积极应诉,向法院说明款项实际情况。
3.若为借款且有能力偿还,应及时还款,避免逾期产生不利后果。
4.若认为不应返还,需提供有力证据支持自身观点,由法院依法裁判。

2026-01-01 13:55: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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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款项性质的认定是关键。借款性质的款项,有借条等充分证据时,按约定还款是常见规则;即便无借条,转账记录等能证明借贷关系,也需偿还借款。
(2)恋爱期间花销要区分情况。正常的共同消费,如吃饭、看电影等花费无需返还;而大额且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像购房出资,分手后可能需部分返还。
(3)面对款项纠纷,收集证据很重要。借款需收集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花销则要保留相关凭证。
(4)处理纠纷要积极。积极应诉并向法院说明款项实际情况,借款有能力时及时偿还,若认为不应返还需提供有力证据。

提醒:
处理此类款项纠纷时,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01 13:47:49 回复

解答如下,【法律意见】看谁更适合照顾孩子,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比如有没有固定住所,固定收入,有没有不良嗜好等等。一般女方如果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的话,而且女方也坚持要抚养权的话,会判给女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处在哺乳期,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我们知道,在2021年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对猥亵罪的保护对象进行了修改扩大,对象不再限定为女性和儿童,从此以后,猥亵成年男性也构成了犯罪。但是对罪的定义却还是没有修改,成年男性仍被排除在受害者的行列之外。无法被切实有效的保护,让我国广大男性同胞们十分惶恐和郁闷。为什么会感到惶恐和郁闷呢?那是因为在现实世界中,性侵成年男性的案件确实时有发生,并呈现增长态势:随便举个例子,2021年9月19日重庆合川区一男子深夜被另一男子性侵,警方抓到嫌犯后,碍于男性同性性侵目前属于法律空白,加之没有造成明显身体伤害,警方只有将嫌犯教育一番后便放人;这还只是男性对男性的“”,女性男性的案件同样大量存在,比如曾在微博上火遍全国的成都九眼桥女子“”过路男子的案件。而从世界范围内的立法进程来看,将男性纳入受害者范围已经被逐渐认可:韩国在2021年将男性列为的保护对象,是在2021年将男性作为罪的受害者,日本也在2021年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将“罪”罪名改为了“强制等犯罪”,将男性纳入到保护范围中来。德国作为刑法理论的先进国家,1998年便已将男性列为了罪的受害者了。咱们中国的刑法,要不要考虑赶紧跟一下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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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6 469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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