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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得到俩娃怎么抚养

谢* 河南-洛阳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2.31 17:15:42 314人阅读

离婚后得到俩娃怎么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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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两个孩子需以保障孩子合法权益为首要原则,同时结合父母双方实际情况妥善处理抚养事宜。

1.双方应严格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抚养责任与方式,明确直接抚养方的日常照料责任。若由一方直接抚养两个孩子,另一方需依法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数额需综合考虑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

2.保障孩子的基本生活需求是抚养的核心任务之一,需确保孩子在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得到充分保障,满足孩子成长过程中的合理需求。同时要高度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为孩子营造稳定和谐的成长环境,促进孩子在身体和心理层面的全面发展。

3.若抚养过程中出现情况变化,比如直接抚养方经济困难无法维持孩子基本生活,或孩子的实际需求因成长阶段变化显著增加,双方可先通过友好协商变更抚养费数额或抚养方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调整。此外,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直接抚养方应积极配合,保障孩子与父母双方的情感交流,助力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2025-12-31 22:3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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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后抚养两个孩子,需按照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具体的抚养责任与方式。若由一方直接抚养孩子,另一方应依法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数额需结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确定。

(2)直接抚养孩子期间,需保障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同时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为孩子营造稳定良好的成长环境,确保孩子能正常学习和生活。

(3)若抚养过程中出现情况变化,例如直接抚养方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或孩子的教育、医疗等需求明显增加,双方可通过协商调整抚养费数额或变更抚养方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

(4)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直接抚养方应予以配合,不得无故阻碍探望,以保障孩子能与父母双方保持正常的情感联系,促进孩子的心理健康发展。

提醒:
直接抚养两个孩子的一方若遇经济压力增大或孩子需求变化,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同时需配合不直接抚养方的探望,避免影响孩子情感需求。

2025-12-31 22:05: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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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先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抚养责任。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保障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为孩子营造稳定良好的成长环境。

(二)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按约定或判决支付抚养费,数额根据孩子实际需要、自身经济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确定。

(三)若抚养情况发生变化,比如直接抚养方经济困难、孩子需求增加等,双方可先协商变更抚养费数额或抚养方式,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直接抚养方应予以配合,保障孩子与父母双方的情感交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5-12-31 20:50: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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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两个孩子,需兼顾孩子权益与自身实际情况,首先应依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明确抚养责任及具体方式。若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需支付抚养费,数额根据孩子实际需求、父母经济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综合判定。

抚养过程中要保障孩子生活、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重视孩子身心健康,营造良好成长环境。

若后续出现经济状况变动或孩子需求增加等情况,可先协商变更抚养费金额或抚养方式,协商不成时可向法院起诉处理。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探望权利,直接抚养方应积极配合,确保孩子能与父母双方保持正常情感交流。

2025-12-31 20:29: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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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离婚后抚养两个孩子需按协议或法院判决履行责任,保障孩子权益,情况变化可依法变更抚养安排,不直接抚养方享有探望权。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应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的方式履行抚养责任。若一方直接抚养两个孩子,另一方需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数额需结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综合确定。抚养过程中,直接抚养方需保障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关注孩子身心健康,营造良好成长环境。若后续出现经济困难或孩子需求增加等情况,双方可协商变更抚养费数额或抚养方式,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直接抚养方应予以配合,以保障孩子与父母双方的情感交流。若在抚养孩子过程中遇到抚养费纠纷、探望权行使障碍等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帮助。

2025-12-31 18:33:17 回复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及最高人民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对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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