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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一方自愿放弃抚养权的约定,若双方协商一致且未损害孩子合法权益,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法定权利,不能通过协议约定放弃。即使在离婚协议中写明放弃探视权,该条款也无效,之后仍可依法主张行使探视权。
若存在行使探视权会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法院可依法中止该权利的行使。
2025-12-30 16:5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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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协议中男方自愿放弃抚养权的约定在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子女利益时有效,但自愿放弃探视权的约定无效。
法律解析:
抚养权的归属可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只要协商结果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相关约定即具有法律效力。而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产生的法定权利,它既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也是保障子女获得父母双方关爱、促进其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制度。这种法定权利不能通过协议约定放弃,即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放弃探视权,该约定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之后男方仍可依法主张行使探视权,若男方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院可依法中止其探视权。如果对离婚协议中抚养权或探视权的约定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约定合法有效并维护子女的最大利益。
2025-12-30 15:50: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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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男方自愿放弃抚养权的约定可依法有效,但放弃探视权的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具体需结合双方协商情况及子女权益保障情况判断。
1.男方自愿放弃抚养权的约定有效性需满足特定条件。双方需就该事项协商一致,且约定内容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子女的生活保障、教育资源获取、医疗服务享受等方面。满足上述条件时,该约定可产生法律效力。
2.男方自愿放弃探视权的约定无效。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法定权利,属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固有权利,同时也是保障子女获得父母双方关爱、维护其身心健康成长的必要权利。此类法定权利无法通过协议约定被放弃,即便离婚协议中包含相关条款,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男方仍可依法主张探视权,特定情形下可中止探视。即便离婚协议中约定放弃探视权,男方依然有权向法院提出行使探视权的请求。若男方行使探视权的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视权,待不利情形消失后,探视权可恢复。
2025-12-30 15:37: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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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协议中男方自愿放弃抚养权的约定,若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该约定有效。
(2)离婚协议中男方自愿放弃探视权的约定无效。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法定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该权利,不能通过协议约定放弃。男方后续仍可主张行使探视权。
(3)若男方行使探视权的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视权。
提醒:
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权的约定需以子女利益为核心,探视权不可通过协议放弃,若出现探视纠纷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处理。
2025-12-30 13:41: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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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协议中男方自愿放弃抚养权的约定,若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子女利益,则该约定有效。抚养权的归属可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只要协议内容符合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即可。
(二)离婚协议中男方自愿放弃探视权的约定无效。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产生的法定权利,不能通过协议约定放弃,即使双方在协议中作出此类约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男方后续仍有权主张行使探视权,但若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院可依法中止其探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5-12-30 13:13:0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