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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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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各存各的钱妻子付出怎么算

陈** 江西-鹰潭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30 12:48:32 428人阅读

夫妻各存各的钱妻子付出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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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若未明确约定财产归属,一般认定为实行共同财产制。妻子在家庭生活中承担的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非货币性付出,同样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

1.离婚时可主张家务补偿。妻子若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补偿数额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2.共同财产分割倾向保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以此平衡双方在婚姻中的投入与付出,充分保障妻子的合法权益。

2025-12-30 15:5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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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双方未以书面或其他合法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即便双方各自管理个人收入,该收入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

(2)妻子在家庭中承担较多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义务的,属于对家庭生活的重要贡献,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请求。

(3)家务劳动补偿的数额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家务劳动的具体内容和强度、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作出判决。

(4)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优先考虑子女的抚养需求,适当照顾女方权益,并对无过错方给予相应倾斜,确保双方在婚姻中的投入与付出得到合理平衡。

提醒:
离婚时请求家务劳动补偿需提供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证据,如照顾老人的日常记录、子女抚育的相关凭证等,建议提前留存此类材料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30 15:43: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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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未约定财产归属时,双方各自存储的资金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无需因未直接获得货币收入而担忧财产权益受损。

(二)若妻子承担较多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或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家庭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对方请求补偿。可先与对方协商确定补偿数额,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三)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以此平衡双方在婚姻中的投入与付出,保障妻子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内容为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5-12-30 14:25: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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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若未明确约定财产归属,彼此的收入与积累默认属于共同财产。妻子在家庭中承担的抚育子女、照料长辈、辅助对方工作等非货币性付出,也能得到法律支持,离婚时可向对方申请补偿,金额先由双方协商,不一致则由法院判定。

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平衡双方婚姻中的投入,保障妻子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2025-12-30 13:58: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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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未约定财产归属时适用共同财产制,妻子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离婚可请求补偿,分割财产法院会照顾女方等权益。

法律解析:
夫妻双方若未对财产归属作出约定,默认适用共同财产制。妻子在家庭生活中的非货币付出,比如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并非无偿奉献,法律明确认可其价值并予以保障。当妻子承担了较多上述义务时,离婚时有权向对方请求补偿。补偿数额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此外,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以此平衡双方在婚姻中的不同形式投入,充分保障妻子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婚姻财产分配或离婚补偿相关问题上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帮助。

2025-12-30 13:01:40 回复

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疾病保险三类。人身保险是对特定人的身体、寿命进行投保的保险,因此,具有人身依附性,同时,由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可以存在受益人,故而投保人与保险金的实际领取人可以分离。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各类人身保险金,应当归取得保险金的一方所有。如夫妻一方因人身伤害或因患疾病所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因与该个人密切相关,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或患病后,保险金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故只能作为个人财产。同样,夫妻一方所得的人寿保险金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果一方无生活来源,另一方可以给予经济扶助,但这不属于保险金的分割。如果用于缴纳人身保险的保险费的财产是,也不能将保险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害j,而只能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按其投保的保险费金额的一半补偿另一方。如果夫妻一方作为他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了保险金,如男方的父亲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为男方,后男方父亲发生保险事故身亡,男方获得一大笔保险金。不久,男方与其妻离婚,该笔保险金是否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有人认为,根据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除外。上述男方所得的保险金在性质上与继承、受赠的财产十分相似,故应作为夫妻共同。我们认为,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将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所得的保险金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受益人所得的保险金与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在性质上虽然有相似的地方,如都是受益人无偿取得,都具有人身属性,但是在取得的条件上,它们并不完全相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是由受益人无偿地、不负任何义务地取得,而继承人取得财产时应在继承财产的份额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受赠人取得的财产也可以是附义务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本身就表明了投保人与受益人的特定关系,这种指定本身就体现了保险金的专属性,如果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就有违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本意。故一方作为他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所得的保险金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父母没有离婚,但夫妻感情出现了破裂,很多情况下,孩子只跟着一方生活,另外一方不负责照顾孩子,也不给孩子生活费。那么作为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够生活的子女,能够要求支付抚养费吗抚养费律师分析,如果夫妻离婚,无论是判决还是夫妻到民政局离婚,都需要就子女抚养以及抚养费的问题达成协议,往往是由夫妻中的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如果父母双方均不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那么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直接要求父母双方支付,现实中,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少见的。比较常见的是,父母双方没有离婚,但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往往依靠父母一方生活,而另外一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但由于夫妻没有离婚,夫妻财产视为共同财产,一方对子女的抚养就视为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因此,实践中,如果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要求另一方支付,往往是判决驳回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的界定(1)未成年子女,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2)不能生活的子女《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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