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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可以代为行使吗

杨* 青海-果洛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2.30 10:57:54 307人阅读

抚养权可以代为行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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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抚养权通常不能代为行使,特定情形下可委托他人照顾子女但不改变父母法定抚养责任,确无法履行时需通过法定程序变更抚养权。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抚养权基于父母与子女的身份关系产生,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因此一般不能由他人代为行使。若父母因长期服刑、身患重大疾病等客观原因无法直接照顾子女,可与他人协议委托照顾子女生活,这种情况属于委托监护,并非抚养权的转移或代为行使,父母仍需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及相关责任。若父母确实丧失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应通过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由其他符合条件的监护人取得抚养权并行使相关权利义务。如果您遇到抚养权相关的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明确具体处理方式和法律依据。

2025-12-30 15:2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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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通常不能代为行使。抚养权是父母基于与子女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具有人身属性,应由父母本人直接行使。

1.抚养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与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关系紧密相连,这种权利义务的结合体无法通过他人替代行使。父母作为直接抚养人,需亲自承担抚养责任,包括照顾子女生活、保障教育和健康等,他人无法替代行使这些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

2.若父母因客观原因无法直接照顾子女,比如长期服刑、患重大疾病等,可通过协议委托亲属照顾子女生活,但这并非抚养权的代为行使。父母依然是法定抚养人,需继续承担抚养费用,并对子女的成长负责,委托照顾仅涉及生活照料的临时安排。

3.若父母确实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可通过法定程序申请变更抚养权。经法院判决变更后,新的抚养权人将直接行使抚养权利并承担义务,这是抚养权的合法转移,而非代为行使。

2025-12-30 14:07: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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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抚养权具有人身属性,是父母基于与子女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与父母本人身份紧密关联,通常需由父母本人直接行使,不得随意委托他人代为行使。

(2)父母因长期服刑、身患重大疾病等客观原因无法直接抚养子女时,可协议委托他人照顾子女日常生活,但该委托仅涉及生活照料,父母仍是法定抚养人,需承担抚养费用及相关责任,并非抚养权的转移或代为行使。

(3)若父母确实无法履行抚养义务,需通过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经判决确认后,由新的抚养权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此为合法的抚养权转移,而非代为行使。

提醒:
父母委托他人照顾子女时应明确照料范围,若需长期变更抚养主体,需通过法院诉讼程序办理抚养权变更手续,避免产生法律纠纷。

2025-12-30 13:33: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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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抚养权具有人身属性,通常不能代为行使。抚养权是父母基于与子女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由父母本人直接行使,不能委托他人代替自己成为抚养权的主体。

(二)客观原因无法直接照顾子女时,可委托他人照顾但不转移抚养权。父母因长期服刑、重大疾病等客观原因无法直接照顾子女的,可以与亲属签订委托照顾协议,由亲属帮忙照料子女生活,但父母仍是法定抚养人,需继续承担抚养费及相关责任。

(三)确实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时,应通过法定程序变更抚养权。若父母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需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由符合条件的新抚养权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而非随意委托他人代为行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3.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025-12-30 12:38: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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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一般不能由他人代为行使,它是父母基于与子女的身份关系形成的权利义务,具有人身属性,通常需要父母亲自履行。

若父母因长期服刑、患重大疾病等客观原因无法直接照顾子女,可协议委托他人照顾生活,但这并非抚养权转移或代行,父母仍为法定抚养人,需承担抚养费用及相关责任。

若父母确实无法履行抚养义务,需通过法定程序变更抚养权,由新的抚养权人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2025-12-30 11:48:04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代位权行使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法律后果问题解答如下,1、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上述解释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基于此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负担。而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作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等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上述解释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可见,代位权的行使以满足债权人本人的债权为限度,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超出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超出部分,债权人无权代债务人行使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不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不足部分,债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清偿,只能另行债务人。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1)对于次债务人(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应有任何影响。次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均得对债权人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1款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2)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3、对债务人的效力在诉讼中,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如果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人民对代位权诉讼作出的终局裁判是否约束债务人,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则债务人受此裁判的约束,在将来的诉讼中不得提出与判决主文相悖的请求。但是如果债务人未得到通知而没有参加诉讼,因其没有提出攻击防御方法、未得陈述,因此,裁判对其没有效力,如果债务人对裁判有异议,仍然可以另行。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不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都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不论债发生的原因,只要合法之债即可。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当到期。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可以行使却不积极行使的客观事实状态。首先,权利可以行使,是指权利不仅生效而且在法律上不存在行使的障碍。其次,债务人有不积极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存在,如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权利,而债务人以催债、催交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则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至于不行使的原因,法律在所不问。至于何种情况属于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法无明文规定。如果将债务人没有对次债务人提讼或者仲裁,就算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则标准过于宽泛,不符合保全制度的宗旨如果将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或者不足以清偿,算作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界限,标准又过于严格,使得代位权制度形同虚设。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才享有请求权,债权人才能代位行使,否则代位权将无法成立。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不成立、无效、或已经实现,代位权都不成立。非现实存在的权利,如继承期待权、接受遗赠等不得代位行使。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通常认为有以下几种:1、非财产性权利,主要指身份上的权利,如监护权、婚生子女否认权、非婚生子女认领权等。2、不得扣押的权利,如离退休金、抚恤金等,因其与债务人的身份不能分离,也并非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的责任财产等。3、不得转让的权利,如受抚养的权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等。4、主要为保护无形利益的财产权。如财产收益权、因健康或名誉受到损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除此之外的债权均可被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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