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并非必须在第31天办理离婚证,而是可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天内任意一天办理。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为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均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这意味着在此期间内的任意一天,双方都可以共同前往办理,并非只能在冷静期结束后的第一天。
若超过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天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将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双方若仍有离婚意愿,需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分析:
(1)离婚冷静期的计算起点为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受理回执单之日,持续时间为三十日。在此期间内,任意一方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可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并非仅能在冷静期结束后的第一日办理。
(3)若冷静期届满后超过三十日,双方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将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双方仍有离婚需求,需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
提醒:
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应在三十日内及时共同办理离婚证,避免因逾期导致申请被撤回,需重新启动离婚登记流程。
(一)离婚冷静期的计算起点是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受理回执单的当天,此后三十天为冷静期,冷静期内任意一方可撤回申请。
(二)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天内,双方可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并非只能在冷静期结束后的第一天办理。
(三)若冷静期届满后超过三十天未共同申请发放离婚证,将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仍需离婚需重新提交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从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申请并发放回执单开始计算,持续三十天,期间任何一方可随时撤回离婚申请。
冷静期结束后的三十天内,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此期间内任意一天办理均可,并非仅限冷静期刚结束的第一天。
若超过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天未申请离婚证,原离婚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撤回,若双方仍有离婚意愿,需重新提交申请。
结论: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内,双方可任意一天共同申请离婚证,无需非得第31天办理;超期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受理回执单之日起计算,为期30天,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均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需在接下来的30天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这意味着冷静期结束后的30天内,双方选择任意一天办理均可,无需局限于冷静期后的第一天。若超过这30天未共同申请,将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双方仍有离婚意愿,需重新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如果对离婚相关流程或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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