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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前存款可用于抚养子女吗

许** 江苏-南京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2.29 13:54:44 426人阅读

分居前存款可用于抚养子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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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要使用分居前存款抚养子女,承担抚养责任一方应留存好相关开支凭证,如生活费用票据、教育缴费单、医疗费用清单等,以便证明资金的合理使用。
(二)若一方发现另一方擅自不合理处分共同财产,应及时与对方沟通要求返还,沟通无果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三)双方在使用共同财产抚养子女时,可提前协商制定合理的开支计划,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保障子女权益和双方平等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2025-12-29 17:2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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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居前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对其有平等处理权。
2.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分居前存款可用于子女抚养,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有权合理支取用于子女生活等必要开支。
3.若一方擅自不合理处分非用于子女抚养的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或赔偿。处理子女抚养费用财产使用时,要公平合理,保障子女权益,尊重双方平等权利。

2025-12-29 15:37: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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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分居前的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可用于抚养子女,一方擅自不合理处分非用于子女抚养的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或赔偿。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分居前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所以分居前的存款可用于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开支。当一方承担抚养子女责任时,有权合理支取共同财产用于子女相关费用。不过,若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用于抚养子女之外的不合理处分,这就侵犯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权利,另一方有权要求其返还或赔偿损失。在处理涉及子女抚养费用的财产使用时,要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保障子女权益,尊重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和双方平等权利。如果在这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9 14:48: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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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居前的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对其有平等处理权,且抚养子女是父母法定义务,所以分居前存款可用于子女抚养。一方承担抚养责任时,能从共同财产中合理支取用于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开支。
2.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不合理处分用于抚养子女之外的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或赔偿损失。
3.处理涉及子女抚养费用的财产使用,要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保障子女权益,尊重夫妻共同财产性质与双方平等权利。建议双方就子女抚养费用支出进行沟通协商,制定合理计划;若发生纠纷,可通过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

2025-12-29 14:26: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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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分居前的存款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共有的原则,夫妻双方对该存款享有平等处理权。
(2)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分居前的存款可用于子女抚养。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有权合理支取共同财产,用于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开支。
(3)若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合理处分非用于抚养子女的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或赔偿损失。处理涉及子女抚养费用的财产使用时,需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保障子女权益,尊重夫妻共同财产性质与双方平等权利。

提醒:
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子女抚养时,应保留相关支出凭证,避免不合理处分财产引发纠纷,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29 14:16:30 回复

对于什么叫协议存款居间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什么叫协议存款居间人协议存款居间人,是居间人的一种,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协议存款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居间人的权利义务(一)居间人的义务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就是委托人的权利。居间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向委托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2.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是指居间人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的忠实义务具体包括:首先,居间人应将其所知道的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其次,居间人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再次,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他人保密的义务。应当注意的是,在指示居间合同中,因居间人和相对人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居间人对于相对人,并不负有报告委托人有关情况的义务,也就没有义务报告委托人的有关情况。但在媒介居间中,无论居间人是同时受相对人的委托,还是未受相对人的委托的,应将有关订约的事项据实报告给各方当事人,即不仅应将相对人的情况报告给委托人,而且也应将委托人的情况报告给相对人。也正基于此,媒介居间人的报酬原则上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故居间人对明显无支付能力或无订约能力的当事人不得为其媒介。不论是指示居间合同还是媒介居间合同,居间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应请求支付报酬,如果造成损失的,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5.尽力的义务居间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积极尽力地促成委托人的交易。尽力的标准则应依居间的内容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定。6.其他义务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商事惯例和交易习惯,不得从事违法的居间活动;居间人原则上不得同时为委托人和相对人的居间人。(二)居间人的权利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居间人的权利有以下两个方面。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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