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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全责情况下自己车辆全损怎样赔偿

邓** 湖南-岳阳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5.12.29 10:40:09 323人阅读

对方全责情况下自己车辆全损怎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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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赔偿内容方面,要明确车辆实际价值计算方式,仔细核对购置价和折旧金额。对于施救费、拖车费等直接损失,保留好相关票据。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要确保在合理范围,比如选择符合日常出行标准的交通工具。
(二)赔偿途径方面,协商时保持理性和专业,清晰表达赔偿诉求。若协商不成起诉,要认真准备好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购置凭证、维修发票等证据,确保证据真实有效且能有力支持赔偿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025-12-29 17:1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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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方全责致车辆全损的赔偿方式:
对方需赔偿车辆实际价值,按购置价减折旧算。
施救、拖车等直接损失,对方要承担。
合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对方可能赔偿。
2.赔偿途径:
先和对方及保险公司协商。
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准备事故认定书、购置凭证等证据,法院会依法判决赔偿。

2025-12-29 15:32: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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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对方全责致车辆全损,应赔偿车辆实际价值、合理直接损失及合理范围内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交通事故中对方负全责造成车辆全损,对方有义务对受损方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通过折旧计算得出的车辆实际价值,即车辆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因车辆全损产生的施救费、拖车费等合理直接损失;以及在合理范围内因无法正常使用车辆而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赔偿途径方面,先与对方及保险公司协商是较为便捷的方式,若协商无果,受损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起诉时要准备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购置凭证、维修发票等证据来支持赔偿主张,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如果您在处理此类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时遇到困难,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2025-12-29 13:33: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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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方全责致车辆全损,赔偿包括车辆实际价值、合理直接损失及合理范围内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车辆实际价值通过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确定;合理直接损失如施救费、拖车费等由对方承担;合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对方也可能赔偿。
2.赔偿途径有协商和起诉两种。可先与对方及保险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则向法院起诉。
3.起诉时要准备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购置凭证、维修发票等证据支持赔偿主张,法院会依事实和法律判决对方及其保险公司担责。建议在赔偿协商时保持理性和积极沟通,协商不成及时起诉维权,同时注意收集和保存好各项证据。

2025-12-29 12:5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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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对方全责致车辆全损时,赔偿遵循合理原则。车辆实际价值按折旧计算赔偿,这是对受损车辆价值损失的补偿,确保车主能得到合理的经济弥补。
(2)施救费、拖车费等直接损失由对方承担,这些费用是因事故直接产生的必要支出,对方理应负责。
(3)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合理范围内对方可能赔偿,保障了车主在车辆无法使用期间的正常出行需求。
(4)赔偿途径方面,协商是首选,若协商不成可起诉。起诉需准备相关证据,法院会依法判决,维护车主合法权益。

提醒:
保留好事故相关的所有票据和凭证,不同案件情况有别,若遇复杂问题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29 11:28:5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车辆保全期间损坏的怎么办1、对保全的车辆没有扣押至相应的地方妥善保管。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没有及时得到赔偿款的情况下对肇事车辆提出保全申请,法官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裁定。但有的虽然在裁定中写着扣押至某某,而实际却还在公安机关暂扣的露天停车厂停放。保全后不管不问,一直到案件审理完毕后一并移送执行。案件从保全到审结往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有的甚至要经过上诉、申诉等程序,而保全的车辆长期停放在露天停车厂内,风吹雨淋,车辆损失很大,特别是货车,其价值因存放而遭受的自然损害的损失也是不言而喻的。由于近年来我国的车辆价格一直处于逐年下跌的趋势,因此肇事车辆在扣押期间因车价下跌也造成了车辆贬值。因被保全而扣押的肇事车辆中,由于交通事故而损坏的车辆,在扣押后造成不能及时修复,还有造成报废可能,从而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另外许多车辆在肇事前都预交了全年的养路费、保险费等各项税费,若将其长时间的扣押,将给车辆所有人造成间接的经济损失。又因车辆本身使用是有年限的,而扣押期间车辆虽未使用,但客观上减少了车辆的使用年限,从而使车辆本身价值下降,给车辆所有人造成极大的损失。2、被执行人在外地的案件无法委托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凡需要委托执行的,委托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妥委托手续,超过此期委托的,应当经对方同意。”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案件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委托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还规定:“案件在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保全,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的,可以不委托执行。”执行案件委托出动后,其他会根据其两项规定进行审查。如果自立案后超过一个月或者尚未对在诉讼中保全的车辆进行处置,案件很快就会退回来。因此,在实际执行工作中,对被执行人在外地且已对其车辆进行保全的案件往往无法进展。如果自立案后一个月内将案件委托出去,而保全的车辆没有时间处理,保全的车辆不处理,剩余的执行标的额就无法确定;如果按程序把保全的车辆依法进行评估、拍卖,而被执行人在外地,无论是评估报告或者裁定的送达都需要用公告或者邮寄的方式送达,等保全车辆处理完毕无疑已超过一个月;如果不将案件委托外地执行而是本院去外地执行,有的跨省、市,加之当地不积极配合,财产难找,人难寻,花费大量实际费用常劳而无果,使案件长时间得不到执结。3、解除保全车辆有失公平。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的车辆在没有执行的价值的情况下,当事人无奈提出解除保全车辆的申请要求将案件及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的人民执行。也按此请求依法裁定解除保全。虽然案件及时进行委托,但无论是对于申请人和车辆所有人来说无疑有失公平。比如:李某与赵某交通肇事赔偿执行一案,诉讼中李某申请将赵某所用的农用三轮车保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保全车辆仍在公安机关暂扣的露天停车厂停放,据勘察该车现价值三千元,而公安机关认为,该车停放时间较长,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交吊车费、车损评估费、看管费等共计四千元。保全车辆已是无可执行的价值,申请人也只好选择申请放弃。这对于双方极不公平,申请人申请保全却保而不全,车辆所有人本有价值的东西却失去原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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