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执行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时,法院执行需依据债务性质区分处理,以充分保障妻子的合法权益。
1.若债务属于一方个人债务,法院仅可执行被执行人在房产中的份额,妻子的一半份额不应被执行。法院可对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将拍卖款中归属于被执行人的部分用于清偿债务,剩余属于妻子的份额需返还给妻子。
2.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可执行整个房产,但执行后需将房产价值中属于妻子的一半份额对应的款项返还给妻子。实践中,妻子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自身的财产份额,法院会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法律分析:
(1)若执行房产为夫妻共有且债务属于一方个人债务,法院仅可执行被执行人在房产中的份额。法院可对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但拍卖所得款项中属于配偶的一半份额不得用于清偿债务,需将该部分返还给配偶。
(2)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可执行整个房产,但执行后需将房产价值中属于配偶的一半份额对应的款项返还给配偶。
(3)配偶可就执行行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自己对房产的合法份额。法院会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查,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是否支持异议的裁定。
提醒:
配偶应及时向法院提交房产共有证明及债务性质相关证据以保障自身权益;对执行行为有异议的,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一)区分债务性质处理房产执行。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法院仅可执行被执行人在共有房产中的份额,妻子的份额不应被执行。法院可评估拍卖房产,将拍卖款中被执行人的部分用于清偿债务,剩余属于妻子的部分需返还。
(二)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可执行整个房产,但执行后应将妻子份额对应的款项返还。妻子需主动提供房产共有证明等证据,明确自己的份额。
(三)妻子可提出执行异议维权。若认为执行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妻子可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说明债务性质及份额情况,并附相关证据,法院会审查后作出裁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当夫妻共有房产被执行且债务为其中一方个人所负时,法院仅能对该方在房产中的份额采取执行措施,另一方的份额不受影响。法院可通过评估、拍卖房产,将所得款项中属于被执行人的部分用于偿还债务。
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有权执行整套房产,但执行后需向非直接负债方返还其应得的一半份额对应的款项。实际操作中,该方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自身财产份额,法院会依据事实与现行法律审查异议并作出裁定。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