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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律师费要怎么算出具体数额

杨** 吉林-松原 聘请法律顾问咨询 2025.12.29 12:20:30 412人阅读

被告律师费要怎么算出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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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被告选择按小时计费,需与律师明确每小时收费标准,并记录律师投入案件的工作小时数,以此准确计算费用。
(二)采用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时,要清晰了解不同金额区间对应的收费比例,确保计算准确。
(三)对于风险代理收费,被告要与律师合理约定胜诉或达到特定结果后的收费比例,明确收费条件。
(四)选择固定收费方式,双方需充分协商,综合考虑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合理数额,并在合同中明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条款。委托合同中关于律师费的计算方式及数额,属于当事人可约定的报酬条款,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025-12-29 14:2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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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律师费的计算没有统一标准,通常有以下方式:
按小时计费,律师用投入案件的小时数乘每小时收费标准得出费用。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以案件涉及金额为基数按比例收取。

风险代理收费,案件胜诉或达一定结果后,按获赔金额比例收费。

固定收费,双方协商确定一个固定数额。具体由双方依案件协商,在委托合同中明确。

2025-12-29 14:02: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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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被告律师费数额计算无统一标准,有按小时计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风险代理收费和固定收费等方式,具体由律师与被告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合同明确。
法律解析:
在法律事务中,被告律师费的计算遵循市场规律和当事人协商原则。按小时计费体现了律师工作时间成本,像投入20小时、每小时收费500元,律师费就是10000元。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根据案件涉及金额不同分段按比例收取。风险代理收费则是在案件胜诉或达到特定结果后,按获赔金额比例收费。固定收费是双方协商确定一个具体数额。这些方式都是为了适应不同案件情况和当事人需求。由于案件复杂多样,律师费计算方式也需灵活确定。如果对律师费计算或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29 13:37: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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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律师费数额计算没有统一标准,常见方式有按小时计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风险代理收费和固定收费。按小时计费是根据律师投入案件的工作小时数乘以每小时收费标准;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以案件涉及金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收取;风险代理收费是在案件胜诉或达一定结果后,按获赔金额一定比例收费;固定收费则是双方协商确定一个固定数额。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律师和被告应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所需时间精力等具体情况协商确定计费方式。
2.双方需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具体的计费方式和数额,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3.被告可多咨询不同律师,了解市场行情,以便做出合理选择。

2025-12-29 13:11: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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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按小时计费体现了律师投入时间成本,投入时间越长费用越高,能较为精准反映律师在案件中的付出。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与案件涉及金额挂钩,案件金额越大收费可能越高,适用于涉及经济赔偿等有明确标的额的案件。
(3)风险代理收费让律师与被告利益捆绑,若案件未达到约定结果,律师可能无费用收入,激励律师尽力争取好结果。
(4)固定收费则是双方协商确定,灵活性高,适合一些情况简单、双方对费用预期明确的案件。

提醒:
被告在与律师协商律师费计算方式时,要明确写入委托合同,避免后续出现费用纠纷。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确定合适收费方式。

2025-12-29 12:41:36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一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八十九条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九十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第九十一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4年12月22日法释[2004]19号)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第十五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抢夺罪中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应为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下,具体的金额应由所在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来确定,并不是全国统一标准的。同时,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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