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作出的诉讼费负担决定有异议时,可向该院院长申请复核;若仅对费用计算有异议,可直接向作出决定的法院请求核对。
若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中诉讼费承担内容不服,可将该事项列入上诉请求,由二审法院重新审查;二审会结合案件整体情况,依法确定最终的诉讼费承担方及具体金额。
结论:当事人对诉讼费承担不服,可通过申请复核或上诉的方式主张异议。
法律解析: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若对该决定有异议,可分两种情况处理:1.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本身有异议,可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2.对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可直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此外,若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中关于诉讼费承担的部分不服,可将该异议列入上诉请求,通过上诉程序由二审法院结合案件整体情况重新审查并确定诉讼费的承担主体和金额。如果遇到诉讼费相关的异议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了解自身权利和处理流程,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当事人对诉讼费用承担结果不服时,可通过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核或针对一审判决裁定中的诉讼费承担部分提起上诉来维护自身权益。
1.若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诉讼费用负担决定有异议,或认为诉讼费用的计算存在错误,可向作出该决定的法院院长申请复核,由法院重新核查相关决定的合法性与计算的准确性。
2.若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中涉及诉讼费用承担的内容不服,可将该异议纳入上诉请求,通过上诉程序提交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会结合案件的整体审理情况,对诉讼费用的承担主体及具体金额进行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最终判定。
法律分析:
(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讼费用负担决定有异议的,有权向作出该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该途径适用于对诉讼费负担比例、承担主体等决定内容本身的异议。
(2)若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计算存在错误,可直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此情形针对的是费用计算金额不准确的问题。
(3)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中涉及诉讼费承担的部分不服时,可通过上诉程序维护权益,需将诉讼费承担异议列入上诉请求事项,由二审法院结合案件整体审理情况,依法重新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主体及具体金额。
提醒:
当事人对诉讼费承担不服时,应根据异议类型选择对应的复核或上诉途径,避免因途径选择不当影响权益维护,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明确具体操作方式。
(一)若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此途径适用于单独对诉讼费用承担决定本身不服的情况。
(二)若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中涉及诉讼费用承担的部分不服,可将该异议列入上诉请求事项,通过提起上诉的方式,由二审法院结合案件整体情况重新审查并判定诉讼费用的承担主体和具体金额。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专业解答对负担诉讼费不服的不能上诉,因为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并没有规定对于判决的诉讼费用不满意的可以提出上诉。当然的,如果对于这个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存在一些疑问的话,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复核申请的。
专业解答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都有权提起上诉。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必须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10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海关有关海关事务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关不予同意提供担保的行为在性质上不属纳税争议,因此无须适用复议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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