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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何时提出

尚** 新疆-昌吉 诉讼管辖咨询 2025.12.29 03:38:54 341人阅读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何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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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若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需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具体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申请。

法院会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查,若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会裁定将案件转移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若不符合,则裁定驳回申请。

若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通常视为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但涉及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错误的情况除外。

2025-12-29 08:51: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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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需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一般视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法律解析: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若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法院会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若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通常会被认定为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但如果案件存在违反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则不受此限制。如果您对管辖权异议的具体流程或自身案件是否符合异议条件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9 07:49: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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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管辖权存在异议时,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这是保障自身管辖权益的关键时限要求。

1.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限明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若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需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未在此期间提出异议的,通常视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

2.法院对异议的审查与处理流程规范。法院会依法对管辖权异议申请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将裁定把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申请。

3.逾期提出异议的例外情形需注意。若案件涉及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规定,即便当事人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视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相关异议仍可依法主张。

2025-12-29 06:53: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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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事人若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申请,具体时间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该期限为法定异议提出期限,当事人需严格遵守。

(2)人民法院收到管辖权异议申请后,会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异议成立的,法院会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会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3)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一般视为认可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后续不得再以此为由提出异议,但案件存在违反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除外。

提醒:
当事人需注意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期限,避免因逾期导致异议申请不被受理,若对案件管辖有疑问,应及时在法定期间内提交申请,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认管辖合法性。

2025-12-29 05:44: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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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的,需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期限与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一致。逾期未提出且无特殊情况的,通常视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二)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中需明确说明受诉法院无管辖权的理由,比如不符合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的规定等,确保理由具体且有依据。

(三)异议被驳回后的处理方式。若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过上诉程序进一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025-12-29 04:52:32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范围,不仅包括被告,还应当包括原告、第三人。理由如下:首先,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将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限定为被告。“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之规定,不应视为对其主体的限制条件,而应当理解为对其提出时间的限制。而对于民事诉讼法第243条,因其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其主要目的在于确认默示协议管辖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合法性,而默示协议管辖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无明文规定,故而该条在管辖制度中没有普遍性,据此确定管辖权异议之主体的观点也就失去其前提条件。因此,据此认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被告的观点是片面的。第二,原告应当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管辖虽然是原告选择的,但实践中也存在着受理原告的后,因特殊情况发生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的情形,此时受理案件的已非原告所选择的了。此种情况下,不能推定原告当然认可相关的管辖权,而管辖关系到其程序利益,赋予其管辖异议权无疑对保障其诉权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享有上诉权,这正是原告作为管辖权异议主体的一种表现。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两种,一是驳回异议的裁定,二是异议成立而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审理的裁定。对于后一种裁定不服而上诉的当事人显然是指原告。此时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标的仍为管辖权,因此,原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不服,实际上是对管辖的异议,只是这种异议的提出方式为上诉。第三,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后来参加诉讼的原告也应当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的原告必须一同参加诉讼,而不能另行,即使不认可提讼的原告所选择的,他都必须参加诉讼,若他一参加诉讼即被推定为认可提讼的原告选择的,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提讼的原告选择受理的行为,事先并未经共同原告承认,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后,如果不认可受诉的管辖权,应有权提出异议。第四,目前我国的第三人制度还存在较大缺陷,基于地方利益考虑,有时甚至任意追加第三人,恣意扩张本院管辖权的情形。若不赋予第三人管辖异议权,其很有可能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牺牲品。因此,有必要赋予第三人管辖异议权。多数观点认为只有被告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其理由有:(1)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交”,而在第一审程序中,有权利提交答辩状的当事人只有被告。(2)管辖是原告自己选择的,应当推定其认可受诉的管辖权,否则,其不应向该,即使其后来发现受诉无管辖权,也可以通过撤诉的方式来否定的管辖权,因此,原告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3)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自己申请参加诉讼,说明其已经承认原告的诉讼行为,那么他应受约束不能再对原告选择的提出管辖权异议。(4)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不申请参加诉讼而另行,假如他申请参加诉讼,则表明他承认和接受了的管辖,如果他对受诉管辖有异议,则完全可以不参加诉讼而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无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其诉讼地位决定其只能依赖原、被告一方,因此,其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对于民事诉讼中哪些人可以提管辖权异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首先,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将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限定为被告。“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之规定,不应视为对其主体的限制条件,而应当理解为对其提出时间的限制。而对于民事诉讼法第243条,因其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其主要目的在于确认默示协议管辖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合法性,而默示协议管辖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无明文规定,故而该条在管辖制度中没有普遍性,据此确定管辖权异议之主体的观点也就失去其前提条件。因此,据此认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被告的观点是片面的。第二,原告应当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管辖虽然是原告选择的,但实践中也存在着受理原告的后,因特殊情况发生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的情形,此时受理案件的已非原告所选择的了。此种情况下,不能推定原告当然认可相关的管辖权,而管辖关系到其程序利益,赋予其管辖异议权无疑对保障其诉权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享有上诉权,这正是原告作为管辖权异议主体的一种表现。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两种,一是驳回异议的裁定,二是异议成立而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审理的裁定。对于后一种裁定不服而上诉的当事人显然是指原告。此时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标的仍为管辖权,因此,原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不服,实际上是对管辖的异议,只是这种异议的提出方式为上诉。第三,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后来参加诉讼的原告也应当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的原告必须一同参加诉讼,而不能另行,即使不认可提讼的原告所选择的,他都必须参加诉讼,若他一参加诉讼即被推定为认可提讼的原告选择的,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提讼的原告选择受理的行为,事先并未经共同原告承认,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后,如果不认可受诉的管辖权,应有权提出异议。第四,目前我国的第三人制度还存在较大缺陷,基于地方利益考虑,有时甚至任意追加第三人,恣意扩张本院管辖权的情形。若不赋予第三人管辖异议权,其很有可能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牺牲品。因此,有必要赋予第三人管辖异议权。

您好,关于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在什么时间提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38条,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提出。《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状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可见,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具体地讲应从收到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15日内不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表示接受管辖的,就认为是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就无权再提出这种请求了。二、民事诉讼法对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的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应该在今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释过程进一步完善,例如:当事人为了规避级别管辖的规定,先以小标的额,立案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再追加诉讼请求,如果追加后的诉求超过了一审审理范围,被告欲提出异议,但此时早已超过法定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十五天的时间了,该如何处理如果认定被告已经无权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显然不符合法理,如果认定被告可以申请管辖权异议则有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外立法大多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限定在辩论终结前提出相对合理,这也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回避的时间相符。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为被告。四、诉讼中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三人分为有请求权第三人和无请求权第三人两种。有请求权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讼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有请求权第三人如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的管辖。并且,即使受诉对有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原本无管辖权,由于参加之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关系,受诉也基于合并管辖取得了对参加之诉的管辖权。如果是受诉通知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该第三人如认为受诉对他的诉讼无管辖权,可以拒绝参加诉讼,以原告身份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提讼,而不必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无论在哪种情况下,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均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五、无请求权第三人只是参加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在诉讼中支持所参加的一方,以维护自身利益。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是依据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而确定的,无请求权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无权行使本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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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8 34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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