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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手机是否算夫妻共有财产

王* 湖北-省直辖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29 00:00:05 318人阅读

个人手机是否算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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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手机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需分情况判断,不能简单认定为共有或个人所有。

1.若手机是一方在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且供自己日常使用,该手机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若手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即便仅由一方使用,通常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3.若婚后一方接受赠与得到手机,赠与人明确表示只赠与该方的,此手机为个人财产;赠与人未明确说明赠与对象的,则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025-12-29 08:0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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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手机是一方在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供自己日常使用,该手机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若手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即便仅一方使用,通常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3)若婚后一方接受赠与得到手机,赠与人明确表示只赠与该方,此手机为个人财产;未明确说明的,则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提醒:
判断手机归属时需保留购买凭证、赠与说明等相关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引发纠纷,若对归属有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12-29 06:23: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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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且供自己日常使用的手机,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手机,即便仅一方使用,通常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三)婚后接受赠与的手机,赠与人明确表示只赠与该方的,属于个人财产;未明确说明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明确只归一方的外)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025-12-29 04:35: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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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使用个人资金购买且供自身日常使用的手机,属于购买方的个人财产,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手机,即便仅由其中一方使用,一般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接受他人赠与获得的手机,若赠与人明确表示仅赠与受赠方一人,则该手机为受赠方个人财产;若赠与人未明确说明赠与对象,该手机默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5-12-29 03:15: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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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个人手机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需根据购买时间资金来源及赠与情况综合判断。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具体来看,一是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且供自己使用的手机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手机,即便仅一方使用通常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三是婚后接受赠与的手机,若赠与人明确表示只赠与接收方则为个人财产,未明确说明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若对手机的财产性质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判断。

2025-12-29 01:28:0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与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与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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