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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到底应该怎样去分割

罗** 江西-南昌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28 18:12:10 306人阅读

离婚后房产到底应该怎样去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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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分割需结合房产的购买时间、资金来源、登记情况等具体情形确定归属及分割方式,不同情况对应不同处理规则。

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购买方名下的房产,属于购买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房产归首付方所有,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由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按照均等原则分割。若双方对房产分割有书面约定,优先按约定处理;协商不成时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综合考虑购房资金来源、婚姻持续时间、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作出判决。

2025-12-28 20:15: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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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购买方名下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该房产取得时间在婚姻关系成立前,资金来源为购买方个人全额支付,登记信息明确归属,符合个人财产认定标准。

(2)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归首付方所有。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房产增值额,由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首付方婚前已完成主要出资并取得登记,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投入,应予以合理补偿。

(3)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夫妻哪一方名下,均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资金来源为婚后双方共同积累,房产作为婚后取得的财产,登记情况不影响共同所有性质。

(4)夫妻双方对房产分割有书面约定的,离婚时优先按约定处理。书面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内容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即应作为分割依据。

(5)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综合购房资金来源、婚姻持续时间、双方对家庭贡献等因素,做出公平判决。

提醒:
离婚时房产分割情形复杂,建议提前收集购房合同、还贷记录等相关证据,若对分割方案存在疑问,可咨询专业人士获取针对性分析。

2025-12-28 20:12: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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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二)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且房产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离婚时房产归首付方所有,共同还贷部分及该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由获得房产的一方补偿给另一方。

(三)婚后夫妻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夫妻哪一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四)若双方对房产分割有书面约定,按约定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综合考虑购房资金来源、婚姻持续时间、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025-12-28 19:47: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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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自己全额出资购买且房产证仅登记本人名字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

婚前支付首付、婚后与配偶共同还贷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房屋,离婚时归首付方所有,但需补偿配偶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对应的份额。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均为共同财产,通常均等分割。

若双方曾就房屋分割签订书面协议,离婚时按协议内容处理。

协商不成时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结合购房资金来源、婚姻存续时间、双方家庭贡献等因素作出判决。

2025-12-28 19:21: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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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离婚时房产分割需根据购买时间、出资情况及登记信息等具体情形,按不同规则处理。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离婚时房产分割需区分以下情形。一是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购买方名下的房产,属于购买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二是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房产归首付方所有,共同还贷部分及该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额,由获得房产的一方补偿给另一方。三是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夫妻哪一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若夫妻双方对房产分割有书面约定,应按照约定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综合考虑购房资金来源、婚姻持续时间、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作出判决。若你在离婚房产分割中遇到疑问或纠纷,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针对性帮助。

2025-12-28 19:06:22 回复

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与有限公司不同,不存在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如果双方没有另行协商一致,一般以平均分配为原则。(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比如,上市公司精伦电子2006年2月10日发出公告称,由于第五大股东刘起滔与妻子习梅已经办理离婚手续,刘起滔将其持有的精伦电子2300.58万股中的一半,即11502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8%)无偿转让给习梅。经过这样的分割之后,刘起滔与习梅并列精伦电子第五大股东。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权利人持有的是股份公司限制转让的股票,在分割作为共同财产的股票时同样不能违反公司法关于限制转让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受到限制转让的股票持有人主要是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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