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在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撤销后婚姻自始无效,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在结婚登记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撤销婚姻后,婚姻关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当事人可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此外,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超过一年则无法主张;同时,主张撤销婚姻的一方需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在婚前确实隐瞒了重大疾病这一事实。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方在结婚登记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一规定既坚守了婚姻关系的诚信底线,也充分保障了无过错方的婚姻自主权与健康权益。
1.及时行使撤销权。需在知晓对方隐瞒重大疾病事实后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超过该期限撤销权将消灭,无法再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撤销婚姻。
2.注重证据收集与固定。要准备能够证明对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有效证据,例如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报告、完整病历资料、对方承认隐瞒事实的书面或视听材料等,这些证据是法院支持撤销请求的核心依据。
3.明确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婚姻被撤销后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再享有夫妻权利和承担夫妻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可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法院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判决,同时无过错方有权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
(1)一方在结婚登记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婚姻双方的知情权,确保婚姻关系建立在真实自愿的基础上。
(2)撤销权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另一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应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超过该期限则撤销权消灭。
(3)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双方不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共有、相互扶养等法定权利义务均不成立。
(4)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方式。首先由双方协议解决;协商不成时,人民法院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判决,侧重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5)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对方隐瞒重大疾病导致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可向对方主张物质及精神层面的损害赔偿。
提醒:
请求撤销婚姻时需注意留存对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证据,如诊断报告、就医记录等,且需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避免权利失效。
(一)一方在结婚登记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二)撤销权的行使需注意时间限制,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需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超过该期限则无法行使撤销权。
(三)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双方不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四)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五)无过错方有权向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请求损害赔偿。
(六)行使撤销权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事实,否则可能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1.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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