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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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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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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取保候审条件及时间是多久

王* 云南-普洱 取保候审咨询 2025.12.27 14:56:32 411人阅读

办理取保候审条件及时间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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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符合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上述条件,可申请取保候审。申请时要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的疾病诊断书证明患有严重疾病等,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取保候审有时间限制,最长不超十二个月。在此期间,要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等,否则可能会被取消取保候审。
(三(三)案件仍会继续侦查、起诉和审理,若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期限届满,会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2025-12-27 20:2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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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

满足以下条件可取保候审:
一是可能判管制、拘役或单独用附加刑;
二是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取保无社会危险性;
三是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孕妇或哺乳期女性,取保无危险;
四是羁押到期,案件未结。

取保候审最长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6个月,期间不中断案件处理,情况不符要及时解除。

2025-12-27 19:55: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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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满足特定条件可适用,且最长不超十二个月。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有严格条件限制。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或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该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还有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等情况,可采取取保候审。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不能中断,期限届满应及时解除。若对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详细的解答。

2025-12-27 19:0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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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强制措施,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适用条件涵盖多种情形,包括可能判处轻刑、采取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特殊身体状况以及羁押期限问题等。其最长时限为十二个月,期间相关部门需持续推进案件侦查、起诉和审理。
2.为确保取保候审制度有效实施,司法机关应严格审查适用条件,避免不当适用。在执行过程中,要加强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管,防止出现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等情况。对于违反规定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没收保证金、重新羁押等。同时,要注重保障被取保候审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限制其正常生活。

2025-12-27 18:42: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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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适用条件有多种。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适用。这意味着罪行相对较轻的情况可考虑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能适用。判断社会危险性需综合多方面因素。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可取保候审,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4)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未办结时,也可采取取保候审。同时,取保候审最长不超十二个月,在此期间,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不得中断。

提醒:
申请取保候审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27 16:52:00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仲裁庭开庭审理程序是如何的1、被申请人的答辩和反请求。接到仲裁通知后,被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或反请求。反请求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基于申请人申请仲裁的同一或者有牵连的合同关系或法律关系;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2、开庭通知。仲裁庭组成后,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协商开庭审理的日期,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将开庭时间及开庭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3、开庭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开庭审理。若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根据仲裁规则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开庭审理不公开进行,若各方当事人均要求公开审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均不应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案外人未经仲裁庭允许不能旁听。各方当事人应委派代表参加开庭审理。若一方当事人不出席开庭,仲裁庭可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4、调解。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仲裁庭主持调解;仲裁庭征得双方同意后,也可以主动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成功,仲裁庭则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双方撤案。若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其后得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程序过程中发表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以及愿意接受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及、或反请求的依据。5、裁决及其效力。仲裁裁决依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是终局的,对对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二、仲裁调解的法律效力仲裁中的调解,是指仲裁庭调解,即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也可按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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