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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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中,若房产在婚前登记于一方名下,该房产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仍归登记方所有。婚前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1.若双方对该婚前房产有书面约定,明确将其列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时应按照约定内容对房产进行分割。
2.若婚后双方对该房产有共同还贷行为,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非产权登记方有权要求获得相应补偿。补偿数额可结合共同还贷的金额、房屋增值的具体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法律分析:
(1)二婚婚前房产若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再离婚时不参与共同财产分割,仍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前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若双方对该婚前房产有书面约定,明确将其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时应按照约定内容进行分割。
(3)若婚后双方对该婚前房产存在共同还贷行为,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获得相应补偿。补偿数额可根据共同还贷金额、房屋增值幅度等实际因素综合确定。
提醒:
婚前房产涉及共同还贷时需留存还贷凭证等证据;若有财产约定,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确保内容清晰明确。
(一)二婚婚前房产若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该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仍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前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延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若双方有书面约定,将该婚前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约定分割。
(三)若婚后对该房产有共同还贷行为,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补偿,补偿数额可根据共同还贷金额、房屋增值情况等因素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二婚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婚姻关系延续不会使其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双方书面约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按约定分割。
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要求补偿,补偿数额根据共同还贷金额、房屋增值情况等确定。
结论:二婚婚前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一般为该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存在书面约定为共同财产或婚后共同还贷情形的,需按约定分割或补偿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二婚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归该方个人所有,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若双方有书面约定将该房产转为夫妻共同财产,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离婚时应按约定分割。若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该房产贷款,共同还贷部分及该部分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相应补偿,补偿数额可结合共同还贷金额、房屋增值幅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若对房产分割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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