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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孩子时分居几年算自动离婚

刘** 甘肃-武威 离婚咨询 2025.12.27 11:54:14 455人阅读

存在孩子时分居几年算自动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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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离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途径。若夫妻双方能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可选择协议离婚,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冷静期过后领取离婚证。
(二)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选择诉讼离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要注意收集能证明是因感情不和分居的证据,如分居协议、租房合同、证人证言等,以增加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025-12-27 16:3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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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没有自动离婚一说,离婚途径只有协议和诉讼两种。
2.协议离婚要夫妻双方自愿签书面协议,一起到婚姻登记处申请,审查合格,过冷静期发离婚证。
3.诉讼离婚是一方起诉,法院审理判决。判离关键是感情是否破裂,非分居时长。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且调解无效,应判离,但需证明和证据。总之,离婚要走法定程序。

2025-12-27 15:38: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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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中国不存在自动离婚,离婚需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法定程序办理。
法律解析:
离婚只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途径。协议离婚要求夫妻双方自愿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过冷静期后发离婚证。诉讼离婚是一方向法院提起,法院依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判决。虽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但要证明是因感情不和分居且有证据。所以无论分居多久,都不会自动离婚,必须走法定程序。若对离婚程序、证据收集等法律问题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帮助。

2025-12-27 14:04: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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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不存在自动离婚,离婚仅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途径。协议离婚需夫妻双方自愿且签订书面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过冷静期后发离婚证。诉讼离婚是一方向法院提起,法院判决关键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非单纯看分居时间。
2.对于想离婚的人,若夫妻双方能达成一致,可选择协议离婚,提前签订好详细的书面离婚协议,避免后续纠纷。若无法协商一致,可选择诉讼离婚,要注重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因感情不和分居的相关证据,以增加胜诉几率。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要遵循法定程序办理离婚。

2025-12-27 12:16: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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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中国不存在自动离婚情况,只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途径。协议离婚需夫妻双方自愿,签订书面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过冷静期后发离婚证。
(2)诉讼离婚是一方向法院提起,法院判决关键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非单纯看分居时间。虽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要证明是因感情不和分居且有证据。

提醒:
离婚涉及诸多法律程序和权益问题,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27 12:14:31 回复

对于什么叫协议存款居间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什么叫协议存款居间人协议存款居间人,是居间人的一种,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协议存款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居间人的权利义务(一)居间人的义务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就是委托人的权利。居间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向委托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2.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是指居间人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的忠实义务具体包括:首先,居间人应将其所知道的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其次,居间人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再次,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他人保密的义务。应当注意的是,在指示居间合同中,因居间人和相对人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居间人对于相对人,并不负有报告委托人有关情况的义务,也就没有义务报告委托人的有关情况。但在媒介居间中,无论居间人是同时受相对人的委托,还是未受相对人的委托的,应将有关订约的事项据实报告给各方当事人,即不仅应将相对人的情况报告给委托人,而且也应将委托人的情况报告给相对人。也正基于此,媒介居间人的报酬原则上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故居间人对明显无支付能力或无订约能力的当事人不得为其媒介。不论是指示居间合同还是媒介居间合同,居间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应请求支付报酬,如果造成损失的,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5.尽力的义务居间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积极尽力地促成委托人的交易。尽力的标准则应依居间的内容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定。6.其他义务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商事惯例和交易习惯,不得从事违法的居间活动;居间人原则上不得同时为委托人和相对人的居间人。(二)居间人的权利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居间人的权利有以下两个方面。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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