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西法律咨询 > 玉林法律咨询 > 玉林个人债务法律咨询 > 被告不承认欠条借款数额怎么办

被告不承认欠条借款数额怎么办

李* 广西-玉林 个人债务咨询 2025.12.27 11:20:18 362人阅读

被告不承认欠条借款数额怎么办

其他人都在看:
玉林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玉林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一)原告收集转账记录,以此证明实际交付的借款金额。
(二)保留与被告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若其中包含借款数额等关键信息,可作为借款数额的证明。
(三)寻找知晓借款情况的证人,让其提供证人证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025-12-27 14:51:01 回复
咨询我

1.当被告否认欠条借款数额时,欠条是证明借贷关系的重要凭证,原告要负责证明借款事实和数额。
2.原告可找其他证据辅助,像转账记录能证明实际交付金额,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提及借款数额也有效,有证人的话证言也能当证据。
3.庭审中法官会综合审查证据。若原告证据能形成完整链,法院可能支持其主张;若证据不足,法院会根据现有证据和陈述合理认定借款数额。

2025-12-27 14:01:06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被告不承认欠条借款数额时,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若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达高度盖然性标准,法院可能支持原告主张,否则法院会依现有证据和陈述合理认定。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欠条是借贷关系的重要证据,但当被告不承认借款数额时,原告需承担对借款事实及数额的举证责任。原告可收集转账记录证明实际交付金额,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若提及关键信息也有证明力,证人证言同样可作为证据。庭审中法官会综合审查全案证据。若原告证据充分形成完整证据链,能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法院会支持其主张;若证据不足,法院会合理认定借款数额。如果您在类似借贷纠纷中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7 13:56:32 回复
咨询我

在被告不承认欠条借款数额的情况下,原告需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借款事实及数额。因为欠条虽为重要证据,但被告否认时,需其他证据辅助。

为证明借款数额,原告可采取以下措施:
1.收集转账记录,以此证明实际交付的款项金额。
2.保存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若其中提及借款数额等关键信息,可作为证明材料。
3.若有证人,可让证人提供证言。

庭审中,法官会综合审查全案证据。若原告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法院可能支持原告主张。若证据不足,法院会依据现有证据及双方陈述,合理认定借款数额。

2025-12-27 13:19:02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欠条是借贷关系的关键证据,当被告不承认欠条借款数额时,原告有责任对借款事实和数额进行举证。
(2)原告可收集转账记录,它能直接体现实际交付的款项金额,作为借款数额的有力证明。
(3)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包含借款数额等关键信息的内容,也具备证明效力。
(4)若存在证人,证人证言同样可作为证据。庭审时,法官会全面审查全案证据。若原告证据能构成完整证据链,满足高度盖然性标准,即便被告否认,法院也可能支持原告主张的借款数额;若证据不足,法院会根据现有证据和双方陈述合理认定借款数额。

提醒:
在借款时,要及时留存完备的证据。面对被告否认借款数额的情况,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27 11:20:4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虚假广告罪的概念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二)虚假广告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广告。2、犯罪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包括对商品的性质、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售后服务,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等做不真实的、带有欺诈内容的宣传。3、犯罪主体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构成。4、犯罪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不真实的广告而故意作虚假宣传。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一般都具有营利目的,但其他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二、涉嫌虚假广告罪该怎么进行认定(一)罪与非罪区分的关键看利用虚假广告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属于情节严重则构成犯(二)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虚假广告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虽然犯罪人主观行为上有虚假、假冒的一面,但这两个罪仍有重要的不同:1、犯罪客体不同。虚假广告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而假冒商标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注册商标的管理秩序。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虚假广告罪客观方面是使用虚假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砚方面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三)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界限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广告市场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后者则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采用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特定手段,而后者则是采用隐瞒真象和虚构事实的欺骗方法;3、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后者则是一般主体。(四)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同时生产者、销售者又以虚假广告的方法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欺骗宣传的,在此情况下只能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能再定虚假广告罪。对于虚假广告罪而言,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只有行为人是出于直接故意实施了相关行为的,那么才会被认定构成此罪。也就是说如果是属于间接故意或者过失的话,则就不能成立此罪。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个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犯罪集团的总数额,对其他共同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则产。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2、个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据此,如果个人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4、个人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数额应按本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数额不予计算。本条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根据共犯理论,对2人以上共同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的总数额处罚。对于共同尚未分赃的案件,处罚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参照总数额和共犯成员间的平均数额,确定犯罪分子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对于共同个人所得数额虽末达到5000示但共同数额超过5000元的,主要责任者都应给予处罚,其中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时,还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处理案件时,还要积极追赃,不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追缴的公共财物,应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回原单位的,上缴国库。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