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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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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后补偿款未执行该怎样处理

刘** 福建-福州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26 13:11:52 465人阅读

诉讼离婚后补偿款未执行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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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诉讼离婚后补偿款未执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方有能力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解析:
若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或调解书确定补偿款,对方未履行的,可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时需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法院受理后,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采取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等执行措施。若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您在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或材料准备方面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针对性帮助。

2025-12-26 19:2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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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已确定离婚补偿款,但对方未履行支付义务,可向一审法院或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时需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等必要材料。

法院受理后会向对方发出执行通知,可采取查询冻结存款、扣留提取收入等措施推进执行。

若对方有能力履行却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2025-12-26 19:2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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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后对方未按生效判决或调解书支付补偿款时,可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解决,若对方有能力却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强制执行需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要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同时可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等措施来推进执行。

若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5-12-26 17:34: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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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法院已作出包含补偿款内容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对方未履行时,可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申请强制执行时需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确保材料齐全以顺利启动执行程序。

(3)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等执行措施。

(4)若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却拒不执行补偿款义务,且情节严重,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提醒:
申请强制执行需注意法定时效,应及时向法院提交申请并尽可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复杂情况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帮助。

2025-12-26 15:54: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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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法院已作出的离婚判决或调解书明确补偿款金额,对方未履行,可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申请时需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等材料。

(三)法院受理后,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等措施。

(四)若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2025-12-26 14:57:38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申请强制执行中未收到款诉讼保全是否解封问题解答如下,1、财产保全因一定条件和原因的出现而发生,也会因一定条件和原因的出现而解除。实践中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1)、①据以保全的条件和原因不复存在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如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义务或申请人放弃请求权。  ②在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不。人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尽快。15日届满,申请人还不的,表明利害关系人不想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分歧,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此时,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③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被申请人向人民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包括保证人担保、实物担保、现金担保或有价证券担保后,人民就有必要重新审视原财产保全裁定继续保持的必要性。  如果担保人向人民提供担保,那么被申请人败诉,不能履行义务时,担保人就要对被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保证人担保的,保证人应向人民出具担保金额的保证书,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以防止提供的担保不能兑现。  另外,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证人为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提供保证的,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如果被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人民可以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的财产。  人民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2)、解除冻结非法定条件的界定  如果说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以及案件移送执行是解除冻结的法定条件,那么,需要解除冻结的非法定条件并不是除法定条件以外的所有情形,而是要符合一定的要求:  ①在财产保全期限内申请解除冻结。这是解除冻结的题中之义,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冻结自动解除,申请无从提起。  ②案件审理完毕,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有如下几种具体表现:在权属纠纷中,所冻结财产的权属已经明确;在侵权纠纷中,受害人获赔的数额已经确定;在合同纠纷中,诉争标的额已经确定等。正是因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所以才有可能对所冻结的财产进行分割。  ③、当事人未提供担保,也未申请执行。如果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申请执行,那就有解除冻结的法定条件了。  3)、在案件审理完毕后、财产保全期限内,能否可以依职权解除冻结  不能依职权解除冻结,而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审查是否解除冻结。理由如下:  ①依职权解除冻结会侵犯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甚至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向申请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的一项诉讼权利,只要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就应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该由当事人自己处分,无权干涉。而且即使案件已经审理完毕,所冻结的财产权属已经明确,但并不能排除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的可能,如果依职权解除冻结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那么冻结的目的将落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损害。  ②作出冻结的裁定依然有效,没有必要依职权解除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既然裁定的效力依然有效,那么没有必要自己否认裁定的效力。  ③没有依职权解除冻结不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对申请人来说,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生效的裁判文书可向申请执行;对被申请人来说,可以在自动履行后申请解除冻结。  4)、在案件审理完毕后、财产保全期限内,哪些当事人可以向提出解除冻结申请  解除冻结,影响着申请人诉讼目的的最终实现,也关系着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可以向申请解除冻结,但并不仅仅限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以向申请解除冻结。在法律实践中,有些权利人并不是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但他对所冻结的财产享有权益,比如在继承纠纷中,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可能没有涵盖所有的继承人。因此,与所冻结财产有着利害关系的权利人都可以向申请解除冻结,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解除财产保全的相关法条  新《民事诉讼法》:  第101条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104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08条人民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109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调解书)  法律实践中还有如下几种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况:1、被申请人已主动将申请人请求的标的物提交人民保管;2、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自行履行了义务;3、申请人向人民声明放弃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有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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